來源 | 上海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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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至是二十四節氣之一,在每年公曆6月21日或22日。這天太陽直射地面的位置到達一年的最北端,幾乎直射北迴歸線,此時,北半球的白晝達最長,且越往北越長。夏至時節,高溫不消退,你拿什麼來去暑?
看,崇明檢察院給你帶來檢察“冷知識”!
為什麼檢察院裡沒有院長
你是否有過這樣的困惑
公安局的領導叫局長
法院的領導叫院長
檢察院的領導叫什麼呢?
那肯定有人說也叫院長咯,那你可就錯了,檢察院還真不叫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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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小編就來說道說道,為什麼檢察院沒有院長?
“檢察”一詞是舶來品,源於日本的“檢事”。當時,日本各級“檢事局”負責人分別稱為檢事總長、檢事長。在清末司法改革中,一份《軍機處、法部、大理院會奏核議大理院官制折》中有這樣的表述“遠師法德、近仿東瀛,其官稱則參以中國之舊制,亦既斟酌中外得所折衷……司直官稱,亦緣古制,惟名義近於臺諫,擬改總司直為總檢察廳丞;改司直為檢察官。”而我國法律中首次出現“檢察長”一詞是在1906年(清光緒三十二年)頒佈的《大理院審判編制法》中,其規定高等審判廳和地方各審判廳須“置檢察長一人”。
1927年,國民政府實行檢察官配屬制,下令裁撤各級檢察廳並改定檢察長名稱,要求“其原設之檢察長及監督檢察官一併改為各級法院之首席檢察官。”“檢察長”一詞被“首席檢察官”替代。但不久,國民政府又在最高法院恢復了檢察署的設置和檢察長的稱謂。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仿效蘇聯的制度設立“最高人民檢察署”,其領導人即為“檢察長”,而不是“檢察署署長”。羅榮桓是新中國第一任檢察長。之後根據毛澤東主席的提議,1954年制定通過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將“最高人民檢察署”改成“最高人民檢察院”,其領導人仍然延續“檢察長”。此後,人民檢察制度雖有坎坷,但檢察長卻始終是法律中的“固定稱謂”。
除了歷史因素,檢察長的特殊稱謂還有深層原因,因其在司法機關中的特殊地位所賦予。
檢察官是作為“法治國的守護人”身份出現的,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要求各級檢察機關之間上下一體、上命下從。檢察長除了負責對檢察機關的日常管理外,還擁有對檢察官辦理案件的決定權。只有與檢委會多數委員意見不同時,才需要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這樣講,檢察長不僅僅是一個行政職務,也是一個法律職務。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檢察長直接辦案將逐漸成為一種常態,而“檢察長”一詞也必將實至名歸。
記住了,檢察院的領導叫檢察長。可不能再叫錯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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