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4 生下来就没管过孩子?补偿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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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下来就没管过孩子?补偿抚养费!

说到抚养费,想必大家都不会陌生。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见要求抚养费的情形都以离婚作为前提。这是因为,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收入、收益都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在结婚后不管谁挣的钱,都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由此一来,不管谁把挣的钱用于抚养孩子,都可视为双方共同抚养。在这样的前提下,对于一方不尽子女抚养义务对方进行所要,以前很少得到法院支持。

但这样简单的判决很多时候显得非常不公平。毫无责任感的父母大有人在,另一方却维权无门。为了避免这样显示公平的境地,这几年,人民法院报陆陆续续出了一些支持婚姻期间一方起诉另一方要求抚养费的案例。

这里分享两个案例给大家。

生下来就没管过孩子?补偿抚养费!

案例一,不离婚也可以要求抚养费

裁判要旨:父母抚养教育子女,以及子女索要抚养费,与父母的婚姻状况无关。不论父母的婚姻如何变化,孩子的利益都应受到保护。

孙然和安敏都是大学毕业,两个优秀的年轻人一见钟情,并在2012年5月登记结婚,婚姻生活幸福而快乐。可在儿子出生后,生活却发生了改变。2013年8月,安敏生下儿子孙晓。初为人母,安敏有些不适应。孩子常在夜里哭闹,安敏整夜失眠,只好在白天补觉。可是婆婆见媳妇白天贪睡,认为媳妇太懒,常常表示不满。

母亲和媳妇有了矛盾,孙然选择冷应对,装作视而不见。而安敏也没主动和丈夫沟通,家庭气氛越来越差。2014年初,安敏休完产假,回到工作岗位。一个周末,婆婆带孩子去外面晒太阳,安敏做家务。由于接到单位电话,安敏未做完家务,便打开电脑处理起文件。婆婆回来以为安敏在玩电脑,又开始埋怨。安敏无法忍受,抱起儿子回了娘家。

在孙然看来,家里的气氛太压抑,安敏和孩子离开,刚好乐得几天清闲。原本孙然想过几天就把妻子和儿子接回来,但他的母亲不允许儿子先低头,孙然就没去接安敏。

一个月后,安敏的母亲生病住院。因为无暇照顾孩子,她只好将孩子送回孙然家。当时,孙然没在家,婆婆又责怪安敏将家作为免费宾馆,说来就来,说走就走。安敏一气之下摔碎了花瓶,婆婆报警还叫回孙然。孙然到家后,对安敏没有半点安慰,丈夫的态度让安敏更加失望。2015年5月,母亲病愈出院,安敏又将儿子接回了娘家。

转眼间,安敏带着儿子在娘家生活一年多。其间,孙然从未主动联系过安敏。安敏越想越气,便以儿子的名义将孙然告到海安县人民法院。安敏说,一年多来她和儿子一直在娘家生活,孙然没有尽过任何作父亲的义务,所以要求他每个月给儿子2000元生活费,并且承担一半的医疗费。

孙然没想到安敏会走上法庭。他告诉法官,作为父亲,他从未表示过不管孩子,是安敏一意孤行带孩子在娘家生活。而且他和安敏没离婚,也没争夺孩子监护权,不应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抚养子女,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无论父母的婚姻状况如何,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至于抚育费的具体数额,应当结合双方的实际收入、本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综上,法院判决孙然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成年为止。若孙晓成长过程中有额外医疗花销,安敏可以要求孙然支付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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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离婚时补偿抚养费

裁判要旨:共同收入、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等等,都是建立在共同生活和正常夫妻关系基础上的。异地分居使得收入共有并没有现实基础。而对子女尽抚养义务的表现也只能是亲自关照、抚养或者支付抚养费,而不是把对方尽抚养义务视同为自己也尽了义务。

妻子离家多年,杳无音信。多年后却到法院起诉离婚。在家抚养孩子的丈夫同意离婚,却要求妻子补偿这些年来的抚养费。最终法院审理后准许双方离婚,但原告除了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外,还须补偿被告离家期间的抚养费。

两个案例中有一个共同点,即夫妻双方并未共同生活,而子女仅仅随一方生活。无论是案例一中妻子长年住在娘家,还是案例二中妻子离家出走,都使得夫妻关系在名义上存续,实则与路人无异。这样的情况下,收入共有并没有现实基础,所以法院都不约而同支持一方要求未共同生活一方补偿抚养费的请求。

强烈希望上面两个判决可以成为一种通例。只有这样,父母责任才不会沦为一句空话。

生下来就没管过孩子?补偿抚养费!

法律小常识

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每个案子都有特殊性,并不能绝对概括。本文所言皆为一般情况,如果您有自己的特殊情况想要咨询,请关注我们并在自定义菜单中选择“问律师”,您的私人法律顾问随时准备与您邂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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