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欠債人突然死亡,那欠的債怎麼辦?

隨意的玩耍


債務人死亡,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遺產繼承人和債務保證人承擔償還責任。

1.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遺產繼承人清償債務。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保證人承擔償還責任。擔保法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429方寸世界


欠債人突然死亡,那欠的債怎麼辦?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看看上面這位絕對有良心,自己家人不幸亡故還要發佈一個還債訃告,這麼有人品的人別人肯定願意借錢給你,我們不能做老賴,另外依法也不存在人死債爛的問題,債務人死亡後他的債務關係是這樣轉移的:


第一個渠道:依法找遺產繼承人要求分割死者的遺產,這個遺產用來償還債務

一個人亡故通常多多少少會留下一些遺產,關於死者遺留債務如何清償的問題繼承法裡有相關規定,必須先還清相關債務之後法定繼承人才能開始繼承,如果已經繼承了的可以起訴要求他們退還,這個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是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法律上沒有父債子還、子債父還的說法,但是他們繼承了遺產的除外。


第二個渠道:如果這個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那麼找死者的配偶繼續還

在以前只要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都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從2018年1月17日開始最高法對這一塊有了調整,因為現實生活中的確有一方偷偷瞞著對方背下債務的情況,為了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目前的要求如下:

第一:用於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是共同債務,例如你借給他們的是生活費。

第二:得到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事後另一方予以追認的認定為共同債務,也就是說這個債務必須得到夫妻雙方的同意才行,如果只有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同意甚至不知情都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因此我們借錢給對方的時候一定要養成讓他或她的家人一起見證的習慣,這是為他們好也是為你好。


心安理得君



大家好!

古人云: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從古至今被眾人視為一種行為準則,一支檢驗個人信用的標尺。在人們的日常生活,借貸本是再平常不過的事,卻因為債務人的意外死亡給債權人帶來無盡的焦慮和擔憂。我的錢怎麼辦?能收回來嗎?他們禁不住要發出疑問。今天就結合法律與實務和大家一起分享,欠債人突然死亡,欠的債究竟該怎麼辦?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債務人死亡,在法律上並不意味債權的消滅。意思就是債權仍然有效,債權人有權繼續主張自己的追償權力,並受法律保護。

一,債權人又以什麼受償呢?死者遺產。能受償多少,不以你的債權多少定,而是以死者遺產總價值為限。債權小於遺產總值的可以全額受償。債權大於遺產總值的,能賠多少是多少。不足部分視繼承人自願。即我國《繼承法》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二,債權向誰追償?

答案:遺產繼承人,即通常說的配偶和子女。因為配偶子女屬於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力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兩條,一條說明繼承人與債權的關係,一條明確繼承人的償還義務。這裡為什麼又牽扯子女呢?因為子女也是繼承人的一部分。

當然也有無配偶無子女的特例,債權仍然以遺產總價為限受償。小於遺產總價的全額受償,大於遺產總價值的部分受嘗,不足部分債權人自行承擔。

三,有遺產,但繼承人可以不承擔償還義務。

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繼承人無償還義務。

2.債權人和債務人雖然沒有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但是所借款項夫妻一方並不知情,且未用於家庭共同生產生活的,繼承人可以不承擔償還義務。

以上兩項債權主張僅限於債務人原有家庭成員份額資產範圍內受償。同樣是債權小於個人資產總價值的,全額受償。大於個人資產總價值的,不足部分自行擔則。

四,民間借貸的風險提示和建議

1.借貸有風險,借錢需謹慎。

2.“親兄弟明算賬”,借錢一定要借條,且要素齊全,最好夫妻同時簽名,以免後患。

3.當債務人出現還款危機時要及時主張權力,儘快催收,並注意保持債權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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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門山財經


首先我們要明確一點,就算債務人死亡了,但是債務卻不會跟著債務人一同消失。

古語有云:“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也一直被我們是為社會借債的準則。但是,在法治社會的今天,我們則更應該以法律為準繩,而不是僅僅以道德為標尺。

債權人可以通過死者遺產要回對方所欠債款

我們常說人死債不消,其實就是再說這樣一個觀點。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遺產繼承人所能繼承的遺產應該是在死者依法繳納稅款和債務之後所剩財產。

如果死者生前所欠債務超出了自己的遺產,則繼承人不應該承擔多餘債務。也就是說,像那種“父債子償,夫債妻償”的說法是不受法律保護。也不應該由其繼承人來承擔死者生前的債務。

夫妻債務“共債共籤”才算數

因為之前的二十四條相關規定是:如果夫妻一方不能證明另一方所欠債務沒有用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那麼,所欠債務就要由夫妻共同承擔。

這條法律規定起初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但是,在後來的是實際案例中卻發現。在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中,其實債務人反而成為了弱勢群體。

因為,很多時候,有些債務名義上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實則其中一方對這個債務並不知情,也沒有從中得到什麼好處。

比如,丈夫拿著房產和別人抵押賭債,繼而丟掉了房子。但是,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卻被丈夫拿去賭博,顯然對妻子是不公平的。

於是,前一段時間便有了新的二十四條規定:“只有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事後另一方追認的債務”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才會在其中一方死後由另一個人償還。

所以,以後如果一個人拿著夫妻共同財產做抵押貸款,卻沒有夫妻二人簽字,這種債務是不會在被判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在債務人死後,另一方也是不用償還的。

當然,如果有其他人願意主動為債務人償還債務時,那債權人也是可以得到相應的償還的。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債務問題當事人之間都會按照“道德標尺”去解決,往往忽略了法律準繩,這也是造成很多債務人的親屬無緣無故背黑鍋的原因,這是不對的。

所以,在法治社會的今天,我們更應該依法去解決自己所遇到的債務問題。有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要及時諮詢專業的人員進行解惑。

最後,如果大家有債務方面的困惑的話,歡迎諮詢和關注:一鍵代償。


一鍵代償


這種情況要看債務人在死亡後是否留有遺產,一般情況下可以用他的遺產來清償債務,但是遺產如果不足以清償的,就沒有辦法了


任律師工作室


欠債人死亡,債權人依舊可以索要債務。

一般來說,最好的辦法是找其遺產繼承人(也就是配偶、子女)進行協商,索要債務。如果協商不成,就需要用法律措施。

一、受償的範圍

能受償多少,不以你的債權多少定,而是以死者遺產總價值為限。債權小於遺產總值的可以全額受償。債權大於遺產總值的,能賠多少是多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二、請求對象

遺產繼承人,即通常說的配偶和子女。因為配偶子女屬於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

《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力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這一條說明了配偶與債權人的關係。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條,說明了配偶對夫妻共同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債權是以遺產總額為限受償,子女作為繼承人的一部分(當然也有無配偶無子女的特例),也需要用自己獲得的遺產進行清償。

特別注意的是,小於遺產總價的全額受償,大於遺產總價值的部分受嘗,不足部分債權人自行承擔。

三、有遺產,但繼承人可以不承擔償還義務。

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繼承人無償還義務。

2.債權人和債務人雖然沒有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但是所借款項夫妻一方並不知情,且未用於家庭共同生產生活的,繼承人可以不承擔償還義務。

以上兩項債權主張僅限於債務人原有家庭成員份額資產範圍內受償。同樣是債權小於個人資產總價值的,全額受償。大於個人資產總價值的,不足部分自行擔則。


李濤律師


這種情況太多了,作為債權人,你的正確方式就是立即起訴,因為在極少數情況下,死亡人的另一半或繼承人會主動還錢!!




根據情況,訴訟請求可分為兩種。

一是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訴請另一半償還;一是以繼承人為被告訴請在繼承財產範圍內償還。



根據2018年,婚姻法司法解釋的新規定,要慎用第一種訴請,因為死亡者單方簽字的借條已很難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你能夠證明是用於了夫妻日常生活。



及時起訴的好處是,如果死亡者在外欠債過多,資不抵債的話,你可以通過訴訟及時執行到他的有限財產,避免或少受損失。


丹於律師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清償的債務,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清償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簡單來說就是看欠債人的遺產是否能夠清償債務!


律師說



欠債人死亡,未清償債務,其繼承人應當負責清償。

如果該債務,有擔保財產 或者擔保人進行擔保的,應當以擔保財產進行清償, 或者擔保人連同欠債人的繼承人一併清償債務。(如果擔保人能夠足額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可直接選擇單獨由擔保人來清償)

債權人需注意的是:如果債權人選擇由債務人的繼承人清償債務,則要看債務人遺留的遺產還有多少?如債務人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那債權人有一部分債權不能得以實現。

所以,建議:

債權人債權儘早向欠債人主張清償,

或者要求欠債人為其債務提供合法合理擔保(如房產抵押擔保、債券質押擔保等),

這樣債權人債權清償才得保障。


吳疆


法律框架下,合法為前提,欠債還債,欠錢還錢,亙古不變。法律早有明示,僅供參考。

對欠債人死後債務的償還,應當根據債務人生前所負債務的性質來區分。

(一)所負之債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所以雖然債務人死亡,債權人是可以向另一方主張債權的。這裡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的:

1、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 區別。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時所產生的債務。一般來說,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 務,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個人所有,債權人也知道該約定,該債務才能作為夫妻一方的 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在法律上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因賭博所負的債務屬於一方個人債務,不能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需要指出的是,賭博在我國是明令禁止的,賭債也屬於非法債務,不受法 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以保護”。

(二)遺產已經被分割但還未清償債務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遺產的分割主要有法定繼承、遺囑、遺贈,根據這三種遺產的處理方式,對債務的清償有以下兩種:

1、同時有法定繼承、遺囑、遺贈。根據《繼承法意見》第62條的規定,應當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2、只有遺囑和遺贈。根據《繼承法意見》第62條規定,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以上條款來自網絡,如有雷同絕非惡意抄襲,實為解疑釋惑,還望體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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