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收入如何分配

最近“合理調節收入再分配”成了熱門話題。不知道確切的原因,但我聽來感覺不妥,因為言下之意,彷彿收入本來就是由某些人分配的,只是分配得不夠合理,要調節得更加合理而已。從我所學看,收入的“分佈”(distribution)由經濟規律決定,若作硬性“分配”(allocation),則會違背經濟規律,經濟效率會打折扣,結果往往是窮者更窮,不該得益者更富。合理做法並非“調節”收入再分配,而是直接改變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制度和政策安排。讓我解釋幾個要點。

一、人為干擾分配會直接損害市場機制。我們知道,市場機制的核心在於價格自由浮動,而價格的作用就是(1)“傳遞”關於資源稀缺的信號,從而(2)“指導”人們以最有效的方式進行生產,並進一步(3)“影響”商品和財富的分配。問題是,假如這最後一點,即價格的“影響分配”功能,受到強力干擾,那麼前兩項,即“傳遞信號”和“指導生產”的功能,就不可能發揮作用。理由很簡單:每個人都是自私自利的,只要獎懲不夠分明,他們就會喪失對價格信號作反應的積極性,市場經濟就變得有名無實。

事實上,重手調節收入會扭曲市場行為。不論是懸壺濟世的醫生,還是傳道解惑的教師,或是審批項目的官員,其享有的收入都不是由其貪婪程度決定的,而是由社會對其掌握的人力資本或權力資本的需求決定的。以行政手段來限制他們的收入,比如壓低掛號費,減少學雜費,或打擊貪汙腐化行為,都不能削弱他們獲取更高收入的能力,而只會誘發更多不正常的現象,包括醫生收取紅包、教師增開補習班或官員增加管制尋租等。要真正調節醫生、教師和官員的收入,只能增加醫生和教師的供給,並削弱官員的權力,此外別無他法。

二、各種資本—一包括勞動力資本—一的收入水平,都是由市場力量決定的。這是一個協同生產的時代,任何最終產品都是通過團隊作業來完成的。所謂團隊,可以是一個球隊、一個樂團或一個企業。每個隊員應得的收入,取決於他對這個球隊所帶來的新增價值;一個指揮所應得的收入,取決於這個樂隊有和沒有他指揮之間的價值差距;而一個工人所應得的工資,則取決於他對企業產品的新增貢獻。


收入如何分配


舉一個例子。據報道,中國大陸的勞工,只能從每臺iPhone手機中拿到1.8%的利潤。不管事實上準確的數字是多少,這裡的要點是:這種分配不是由任何個人決定的,當然也不是由那些缺乏同情心的壞人決定的;相反,它是由全球市場上無數的人所共同決定的。具體而言,工人的工資水平總是由邊際貢獻率來決定的。大陸勞工的要價如果超過這個水平,工作就會隨時被同類的競爭者(如來自越南、印度、東南亞的工人)奪取。

恐怕有人會說,蘋果公司賺取的超額利潤,不妨多分一點給窮苦的工人。但這麼說的人並沒有意識到,那些超額利潤並非無源之物,而是股東們籌集的資金的回報。如果不把這些利潤用於酬謝金融市場上的集資者,那蘋果公司就不可能進行研發,或者研發就不可能成功。畢竟,資金本身就是生產蘋果手機的原材料之一。換言之,利潤也是有主的,它屬於承擔風險的企業家和投資者。不將利潤劃撥給他們,那麼企業就既不會冒險、也不會創新。為了調節而調節的人,基本上都忽視了這個普適的收入歸屬規律。

三、調節收入分配會墮入“戴瑞德定律”的陷阱。1960年代,法律經濟學創始人戴瑞德(Aaron Director,1901-2004)曾經發現一個規律,即任何政府針對窮人的補貼措施,最終都會讓中產階級得益,而由極窮者和極富者付賬。由於戴瑞德堅持“多述少著”的習慣,逼得後來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斯蒂格勒(George Stigler,1911-1991)在1970年發表題為“關於公共收入再分配的戴瑞德定律”( Directors Law of Public Income Redistribution)的文章,越俎代庖地闡述了戴瑞德的思想。

該文檢視了多個政府實施收入再分配或定向補貼的領域,包括教育、農業、住房和社保等,發現受益者都集中在中產階級。以社會保障為例,要知道它並不是什麼個人退休金投資計劃,而是政府主導的從正在工作的人向已經退休的人進行的收入轉移,是一種“徵稅並補貼”的項目,所以一個人工作的時候交了多少,與退休後得多少,沒有必然關係。由於所有有工作收入的人都要按其收入的固定比例繳納社保,而退休後極富者由於社保福利上限而不能成比例地多得,所以以下各種人群就相對吃虧:(1)較早開始工作的(而非有機會待在學校深造的);(2)較早去世的(而非長壽的);(3)妻子也得工作的(而非丈夫的收入就夠養活全家的);(4)年輕的(而非在政策實施時就已經有資格領取養老金的)。在這種收入再分配下,最大的受益人群並非最窮者或最富者。


收入如何分配


此外,當時能上大學讀書並享受政府資助的,往往是中產階級家庭的子女;有資格購買政府的限價房的,是比較有錢和有辦法的人,而政府為了建設這些質高價低的限價房,卻往往要先清除那些真正窮人所棲息的貧民區,這樣受損的恰恰是那些根本買不起限價房的窮人;農民長期以高於市場水平的“政府保護價向政府出售糧食,他們無疑是富裕的既得利益者,而真正支付高價的是廣大的納稅人。

這一系列現象的根源,按斯蒂格勒的解釋,是中產階級構成了選民的主體,他們是政客所要爭取選票時的關鍵對象。與此相對,處於兩極的窮人和富人,則要麼缺乏能力、要麼缺乏動力、要麼缺乏足夠的規模來表達自己的訴求,從而淪為在一系列“收入再分配”運動中的輸家。

雖然中國的選舉制度與美國有別、但戴瑞德定律有效的例子也比比皆是。例如,收入再分配政策的受益者,往往不是最窮的人;清華北大等一級高等學府,獲得的政府資助巨大,而有資格享受的學生,大部分來自中等以上收入的家庭;國慶節的高速公路免費,得益的是自駕小車的中產階級,而乘坐大巴的旅客則不受優惠。這些都是值得反思的現象。

四、扶貧不應該採用實物補貼或價格管制,而應該採用“負所得稅”辦法。早在半個世紀前,弗裡德曼(Milton Friedman)就曾經提出過,應該以“負所得稅”的形式來補貼真正的窮人,同時取消其他所有的收入再分配和補貼措施。具體而言、就是社會只對窮人發放貨幣補貼,而補貼的金額隨著窮人自身的收入的遞增而遞減,收入超過貧困線就不再接受任何補貼,而整個社會的商品和服務,則均按市場化的方式分配,不再搞任何實物補貼。這種方法的好處,是既保證了最窮的人能夠得到基本的貨幣收入,又維護了他們按自己偏好分配收入的權利,還消除了他們力爭下游的動力,最重要的是保證了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

調節收入再分配,是一種流行而含糊的說法。它可能指深化改革、保護產權、自由定價、解除行政壟斷,以及減少政府幹預,從而讓各種資源(包括人力資源)所得的回報更合理。這種思路無疑是正確的。但持有這種思路的人,往往不喜歡用“調節收入再分配”來表達。事實上,它更可能指通過官員的意志和政府的命令,以稅收、價格管制、實物分配、身份歧視等方式,來強行分配生產資源和商品。毋庸置疑,按這種思路來調節收入再分配,社會將重蹈計劃經濟的覆轍,而得益者,只可能是負責調節收入分配的官員及其裙帶。

引導閱讀《經濟學通識》201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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