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工地上每個月發生活費2000元,其餘的工錢到年底再給可以嗎?

我任性但不自私


從勞動法角度來說,這個是不合理的。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付出就有有獲取報酬的權利。到年底結算就是屬於拖欠工資。

現在勞動法對農民工有保護,好多央企國企工地工資都是按工程進度結算,然後直接到農民工卡上,都不需要經過包工頭。但是現實當中一些小單位工地或黑工地就不好說了,一般平時發放部分農民工工資,年底再統一結算。

現在雖然鐵路,公路,房建到處開發,到處是工地,但是錢卻非常緊張,包工頭要錢麻煩,村裡有幾個包工頭,過年了就躲了,個個來討賬。小包工頭一般帶二三十萬啟動資金,甲方給包工頭按流程走發放工程款,流程有的走幾個月,慢點的有的一年多都有,農民工工資甲方基本上不會拖欠,到勞動局告甲方一告一個準。

當然遇到這種工地還是三十六計,走為上機計,畢竟錢到手才是,到年尾才有工資,夜長夢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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