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舌尖上的“红线”

随着对新冠肺炎病毒传播途径和方式的研究和探索的不断深入,多方面的矛头都指向了野生动物,也正因为如此,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时隔三天,2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6次主任(扩大)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有4060公里的国境线,动、植物物种丰富,非法猎捕、交易、走私、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时有发生,增加了人感染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风险,对公共安全构成重大隐患。可改变多年形成的陈规陋习并非易事,在具体的工作中,执法难度有多大?还有,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该何去何从?

舌尖上的“红线”


3月3日晚播出《新闻联合播》节目,我们邀请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 杨帆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闫福松一起来探讨这个话题。


舌尖上的“红线”

舌尖上的“红线”

主持人 郭峥:为什么在新冠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中央和地方会出台有关禁止捕猎交易野生动物的《决定》和《意见》?捕杀野生动物和这次疫情的联系在哪儿?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闫福松:此次新冠肺炎的爆发,很多矛头指向了武汉的海鲜市场,在海鲜市场里有大量野生动物交易的存在。矛头指向成为全国人民关注的重点,这次疫情来得之猛烈,造成的影响之严重,对全国的影响非常巨大。在这次疫情大的背景下,出台《决定》是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所出台的一项决定。


主持人 郭峥:很多人就认为野生动物的养殖和食用是人类的传统和文化,还有的人就认为猪牛羊不也是野生驯化过来的吗?人工饲养的比如:竹鼠、火鸡一类家禽,是否算野生动物?家畜和野生动物的区别是在哪儿?要执法,首先要弄清野生动物的概念,那么在具体的执法过程,我们怎么定义野生动物?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闫福松:从生物学上来看,《野生动物保护法》就是在野生环境下自然生长、繁育,未经人类人工驯化的动物。在我们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里,对范围进行了限缩。第二条规定,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野生水生动物和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着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决定里面,对于提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把范围扩大到对野生动物保护范围中。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 杨帆:

我们怎么区分,最重要的一个标志是要看能否进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经过严格检疫物种来源,以及病毒携带的这些来源,已经查明情况,列入目录的情况,经过严格检疫是可以食用的。但是,对于一些物种来源,以及病毒携带的情况不清楚,是否可能引发公共危害安全的隐患的物种,我们不是仅凭借大家一般常识性、生活性的判断能得出结论的。所以就需要相关的职能部门,来及时制定和发布《禽畜遗产资源的目录》,具体告诉我们在生活当中,怎样准确甄别家禽、家畜的具体范围。


主持人 郭峥:是不是野外生长的动物才是野生动物?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 杨帆:我们涉及到生物学意义上的意义和法律概念并不重合,在我们执法办案过程中如果界定野生动物,主要依据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目前全国人大出台的《决定》,来准确的界定其内涵。


主持人 郭峥其实在2月17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惩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服务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这个通知严厉惩治,严在哪些方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闫福松:第一是“背景”,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紧迫性,是这次6部门下发《通知》的大背景。在此,我们看到了面对此次汹涌的疫情,我们要有所作为。第二是“两个严厉”,第一个是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走私、运输、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制品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第二个严厉打击,是对于执法部门在正常执法过程中,进行阻挠的这类违法犯罪活动,也要进行严厉打击。


主持人 郭峥:现在有没有与野生动物有关的在办案件?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闫福松:在办涉及野生动物的案件一直都有,尤其是靠近邻国边境地区,涉及野生动物案件比较突出。在内陆地区,列如昭通、曲靖也存在岩羊、野鸡、猫头鹰、老鹰等涉野生动物案件,出现对它们的猎捕、杀害甚至交易行为,都有可能受到《刑法》的追究。


主持人 郭峥:我们在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闫福松:在侦查活动当中,如何收集证据,在审判过程中如何使用证据,以及对被告人在刑罚方面会有什么影响,被告人应当承担什么形式的民事赔偿,是我们公益诉讼当中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划的。


主持人 郭峥:全国人大常委会2月24号出台的《决定》与之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相比较最大的改变在哪些方面?是不是反映出在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特别有关“合理利用”的漏洞凸显了出来?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 杨帆:这次决定的出台,主要有两个亮点,第一个亮点是:更加广泛的调整范围,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禁食的法律规范主要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没有合法来源和未经检疫合格的其它野生保护类野生动物。《决定》在其它野生保护动物的基础上,适当的扩大法律的调整范围,明确了“三个禁止”。第一个,严格禁止《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它有关法律当中,已禁止的猎捕、运输、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第二个,全免禁止食用,国家保护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它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一些动物。第三个,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等行为。

首次全面界定了,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制度。


第二个亮点是,更加严格的法律处罚,首先决定了明确要求,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的猎捕、交易、运输、食用等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要求加重处罚。


另外是,对本《决定》增加的非法食用和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参照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当中对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建立了更加严格的管理和更加严厉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 郭峥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如何协调处理决定和法律的关系?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 杨帆: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都是法律,都需要遵守。都是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遵守的依据。

为什么人大常委会以《决定》的形式,先行出台法律,主要是考虑到当前疫情的形式发展迅猛。如果全面修订相关法律,需要一个过程,为了满足当前疫情防控关键期间的执法办案需求,从源头上及时全面禁止捕食野生动物,从源头上防控,再发生引发其他公共安全事故,通过此种形式,以先行立法的形式,及时有力的为目前办案提供依据。在法律适用里有一个原则,是“后法优于原法”原则,意义在于,决定作为后面颁布的法律,与之前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适用过程中,如果之前颁布的法律在与《决定》的相关内容里,出现不一致,应当优先适用《决定》。


主持人 郭峥:涉及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普遍,非法饲养、非法贩卖、非法食用、涉及各个环节,不难看出,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并不容易,难度在哪?有具体的时限限制吗?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闫福松:主要有四个方面难处:第一,在一些不健康的生活方式的引导下,大批不法分子将珍贵野生动物以及野生动物制品推向市场,有的用来作为药品,有的用来作为食材,有的作为奢侈品来进行交易,这个在全世界都是一个难题。在一些地区,人们猎捕、食用野生动物是作为一项民族传统,这些需要变更,但是还没有进行一个很好地改变。


第二是监管难,野生动物市场规模庞大,利润丰厚,不法分子为了获得高额利润又不断频繁地来进行贸易活动,因此给监管部门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第三是查处难, 由于这种高额利润的存在,涉及野生动物犯罪有集团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的趋势,这样一来,再加上犯罪链条比较长,涉及到走私、贩卖、运输、繁育、消费等各个环节,里面涉及的人比较多,由此产生的证据就非常零碎、繁杂,这样也给我们监管带来了非常大的难处。再加之我们监管部门的力量不够,一些能力还有欠缺,这也给监管带来了新的困难和挑战。


第四是惩处难,比如说我们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着重保护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而对于非保护的动物的监管力度是不够的。在惩罚上,对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三有保护动物的处罚比较重,但是不属于这个范围之内的其他野生动物处罚就较轻。还有一些大家对于保护的野生动物是否属于三有保护动物还存在一定的误区和疑虑,这个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虽然2月24日全国人大的《决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就把所有野生动物涵括在内,扩大了保护的范围,相关配套法律需要一个调整时期来进一步完善。


主持人 郭峥:云南省有4060公里的国境线,国境线长涉及边民之间的往来就多,有一些人会从境外购买麂子、果子狸、蛇类等再带到境内来,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闫福松:边境线长这也是我们监管难的一个具体体现,在监管当中,边境线长它就点多、线长,监控不过来是很正常的事情,而与我们相邻的这些国家他们在野生动物保护上和我们国家又有较大的差异,这也是我们必须要客观承认的一个事实存在。加之云南省临近边境的地区资源特别丰富,尤其是对于野生动物的生长是得天独厚的一个宝库,因此就使得野生动物资源非常的丰富。而在这样的情况下,村民如果去境外背一些麂子、蛇类回来食用可能触及到的罪名一个是偷越国边境罪,就是说你私自翻越国境去到国外,这个是偷越国边境,是属于刑事犯罪。你拿来食用的野生动物如果检测出来是国家保护动物或者是三有动物那就触犯的是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如果你买来的是活的,自己拿来杀了,那还有可能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如果只是是买来一些像穿山甲片、熊胆认为是做药用的,或者买来象牙、虎牙这些作为炫耀性装饰品的,这些就触犯了非法购买、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也是触犯刑律的。寻常可见的像青蛙、壁虎、蜥蜴这些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非法捕猎20只以上就达到了刑法追诉标准。


主持人 郭峥:平时工作中遇到的包括国境线两边的非法野生动物相关案件多吗?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 杨帆: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此类案件还是时有发生的,而且有呈现逐年上升这么一个整体上升的趋势。


主持人 郭峥:调查取证难度很大,会对工作造成影响吗?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 杨帆:通过我们办案也发现,相关的犯罪有一个演化趋势,逐步朝网络化、集团化、智能化的方式在发展,那确实对我们办理案件也增加了难度。


主持人 郭峥:像七彩山鸡、蓝孔雀,甚至还有鸵鸟,竹鼠、獾、蛇等人工饲养动物的情况并不少见 。在今年1月22日,省林业草原局发出通知,其中有一条就是对竹鼠、獾等可能携带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以及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动物一律禁止销售、运输。那么,根据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的决定和我省的实施意见,这类动物即便是检疫合格,现在还能继续销售和运输吗?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 杨帆:从这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以后,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和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是一律禁止的。那么从法律规定上面来看,其实对这个《决定》关于对野生动物的管制,可以用两句话来概括:一个是一律禁食陆生的野生动物,人工饲养的也不行,但是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当中的家禽家畜是可以的。另一个是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陆路野生动物的行为,但是因为科研、药用或者展示等其他特殊用途的,那么经过相关部门严格的审批和检验检疫的那么是可以的。


主持人 郭峥:传统中的熊胆粉、蛇胆川贝液,好多药名中都有野生动物的踪影,那么,接下来会有改变吗?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 杨帆:针对这种情况,《决定》专门规定了,因为科研、要用或者是展示等其他特殊途径、特殊需求的,经过相关部门严格审批或者是检验检疫,同时确实是出于上述这些非食用性的利用用途的情况下是可以利用的。我觉得法治的进步和大家观念的改变,以及我们一些传统的陋习和一些不规范的做法都会在一个逐步地改善和进步的过程当中。


主持人 郭峥:依照目前法律法规,熊胆是不是已经禁止使用?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 杨帆:这个可能要和专门的职能部门这边进行一个衔接,就是看它在国家的《药典》当中有没有明确的列进去,部分珍惜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已移出《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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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尖上的“红线”

编导:罗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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