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2 王耀華、曲功志等24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在青島一審宣判

組織賣淫、敲詐勒索……

王耀華、曲功志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

青島日報/青島觀/青報網訊 市南區檢察院2020年1月2日發佈:由市南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王耀華、曲功志、王耀英等24人惡勢力犯罪集團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敲詐勒索罪一案,2019年12月31日在青島市第一看守所公開宣判。

王耀華、曲功志等24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在青島一審宣判

法院經審查認為:2011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王耀華、曲功志等多次糾集、招募、管理、控制柳波、王啟榮等多名賣淫女,通過邱振利、梁丹丹等多名“鍵盤手”用手機在網上招攬外地來青島出差或旅遊的男青年,指使賣淫女與“鍵盤手”相互配合,向其賣淫後,採用言語威脅等方式對其進行敲詐勒索。七年間,該夥經常糾集在一起,在對外組織賣淫過程中分工協作,逐漸形成以王耀華、曲功志為首要分子,以王耀英等為重要成員,曹豔兵等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共實施賣淫150餘次,敲詐勒索150餘人錢款共計190餘萬元,擾亂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王耀華、曲功志等24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在青島一審宣判

市南區法院依法判處,王耀華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曲功志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王耀英等多名惡勢力集團重要成員分別被判處十年至四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曹豔兵等多名一般成員分別被判處六年至一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此前,公安機關將本案移送市南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經審查認為,該夥經常糾集在一起,以威脅手段在一定區域、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且系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在審查起訴階段,該院追捕3人、追加惡勢力集團成員2人、將公安機關認定的容留、介紹賣淫罪和敲詐勒索罪變更為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和敲詐勒索罪,向市南區法院提起公訴。

(記者 戴謙 通訊員 陳文娟 段良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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