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金利華電實控人聯手前董祕配資做莊 鉅虧1.6億遭禁入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28號)顯示,經查明,時任浙江金利華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利華電”,300069.SZ)董事長的當事人趙堅與前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樓金萍、配資中介朱攀峰共3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當事人控制利用證券賬戶以及交易決策情況

二、當事人操縱“金利華電”價格的過程

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趙堅、樓金萍合謀、朱攀峰參與以拉抬“金利華電”股價獲利或者維持“金利華電”價格為目的,控制利用112個證券賬戶,採用多種手段操縱、影響“金利華電”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操縱“金利華電”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共534個交易日,賬戶組共交易423天,累計買入成交8446.23萬股,買入金額26.97億元,累計賣出成交6335.91萬股,賣出金額21.06億元;持股佔總股本比例超過5%的交易日共325天,最高持股佔比為22.67%。賬戶組交易量佔該股市場交易總量的平均比例為14.25%,賬戶組成交佔比最高為87.21%,其中,大於10%的交易日有176天,大於20%的交易日有109天,大於30%的交易日有67天,大於40%的交易日有38天,大於50%的交易日有23天。2018年3月26日至4月24日期間共計連續20個交易日,賬戶組成交佔比為33.51%。

(二)在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進行交易,影響“金利華電”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賬戶組在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的交易日有184天,累計成交數量為2653.05萬股。在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進行交易佔市場成交量比例(簡稱賬戶組對倒佔比)平均為14.87%,賬戶組對倒佔比最高為84.75%,對倒佔比超過10%的交易日有87天,超過20%的交易日有51天,超過30%的交易日有31天。2018年1月2日至1月29日共計連續20個交易日,賬戶組在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進行交易成交286.36萬股,賬戶組對倒佔比為20.25%。

(三)盤中拉抬,影響“金利華電”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賬戶組存在34次盤中拉抬股價行為,平均拉抬股價幅度為3.21%,盤中拉抬股價期間,平均買入成交量佔市場總買入成交量的比例為84.86%,且存在反向賣出行為。

(四)利用信息優勢交易,操縱“金利華電”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趙堅作為金利華電董事長、實際控制人,籌劃、決策金利華電向文化產業轉型過程中實施重大資產重組、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並且為維持股價,在2018年2月存在人為控制“金利華電”停牌時點的行為。趙堅、樓金萍利用上述信息優勢連續買賣“金利華電”股票,操縱“金利華電”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三、當事人操縱“金利華電”價格的結果

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金利華電”價格上漲幅度為44.65%,股價振幅為170.30%。同期創業板指數下跌幅度為13.30%,振幅為64.56%;電氣設備行業指數下跌幅度為8.31%,振幅為67.95%。“金利華電”價格漲幅偏離創業板指數走勢57.95個百分點,偏離電氣設備行業指數走勢52.96個百分點;“金利華電”價格振幅偏離創業板指數振幅105.74個百分點,偏離電氣設備行業指數振幅102.35個百分點。經測算,截至2018年8月29日,賬戶組持有“金利華電”7100股,累計虧損1.57億元。

中國證監會認為,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間,當事人控制賬戶組交易“金利華電”,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進行交易,使用盤中拉抬、利用信息優勢等手段操縱、影響“金利華電”交易價格和交易量,賬戶組共計虧損1.57億元。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金利華電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趙堅是賬戶組的出資、控制、交易決策者,金利華電重大信息的籌劃、決策者,是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決策者,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行為惡劣,情節較為嚴重。前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樓金萍對賬戶組交易具有控制決策權,是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組織、決策和實施者,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行為惡劣,情節較為嚴重。配資中介朱攀峰為趙堅、樓金萍提供交易資金、交易場所及設備,在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維持“金利華電”價格,是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參與者和協助者,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情節嚴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趙堅、樓金萍、朱攀峰共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處以300萬元的罰款,其中對趙堅處以150萬元的罰款,對樓金萍處以120萬元的罰款,對朱攀峰處以30萬元的罰款。

此外,中國證監會還公佈了市場禁入決定書(〔2019〕21號)追加了對趙堅、樓金萍、朱攀峰的處罰。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

一、對趙堅、樓金萍分別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中國證監會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二、對朱攀峰採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中國證監會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浙江金利華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系由趙堅、趙康及丁靜等22位自然人在浙江金利華電氣有限公司整體改制基礎上共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4月15日成立。公司在金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公司股票已於2010年4月21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當事人趙堅2007年12月21日至2019年6月22日擔任金利華電董事長和公司董事,2011年7月27日至2013年12月30日以及2015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10日兩個時間段兼任金利華電總經理。截至2019年9月30日,當事人趙堅持有金利華電3280.32萬股,持股比例為28.04%,為第一大股東。

趙堅簡歷如下:趙堅,男,中國籍,1964年出生,EMBA,工程師、高級經濟師。2007年12月起至今擔任金利華電董事長兼技術負責人,2009年6月起至今兼任浙江堅利美鋼瓶製造有限公司執行董事,2011年7月至2013年12月兼任金利華電總經理,2012年2月起至今兼任北京旭亞特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8月起至2017年8月重新擔任本公司總經理職務,2016年9月起至今擔任全資子公司金利華電(東陽)文化產業投資有限公司執行董事,2017年1月起至今擔任江西強聯電氣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2019年6月22日,在被立案調查後,趙堅辭去金利華電董事長、董事等職務。其妻吳蘭燕於6月28日當選金利華電董事長,並接替了趙堅在董事會的其他職務。

此外,當事人樓金萍實際上早已從金利華電辭職。公開信息顯示,2013年底金利華電董事會換屆,樓金萍不久後離任,2014年4月成了金華另一家上市公司東晶電子的財務總監,後在2017年3月與東晶電子時任董事長李慶躍一同辭職。另外,天眼查顯示,趙堅和樓金萍還在一家名為江蘇多源健康生物技術的公司裡同時擔任股東。

關於上述第(四)項,即“利用信息優勢交易,操縱“金利華電”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情況,據第一財經報道,2018年年初,金利華電公告擬以支付現金方式收購霍爾果斯萬嘉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珠海橫琴眾嘉文化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範山、劉春雨合計持有的北京中和德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100%股權。

但早在2018年1月31至2月2日,金利華電股價大幅下跌,為防止賬戶組爆倉,急需維持股價。2月4日,金利華電總經理朱某文參加中和德娛年會,向中和德娛總裁趙某芳表達了金利華電有收購中和德娛股權的意向,雙方僅就交易價格做了簡單口頭交流,且朱某文未與中和德娛實際控制人趙某俊商談相關事項,更未與中和德娛達成相關協議,在不具備正當停牌事由的情況下,趙堅決定金利華電停牌。

2月5日,金利華電停牌併發布《關於籌劃重大事項停牌的公告》,2月26日,金利華電覆牌,當日股價漲幅為3.39%,賬戶組交易量佔市場交易總量比例為58.86%。趙堅是此重大事項的決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時點。證監會認為,趙堅是上述重大事項的籌劃者、參與者或決策者,其在上述重大事項公告前後,存在控制賬戶組利用信息優勢進行連續買賣的行為,操縱金利華電交易價格和交易量。2018年11月23日,這次為了維持股價而萌生的收購正式宣告終止,金利華電公告的理由是:目前資本市場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上市公司籌措資金面臨較大壓力,本次重組的實施存在推進困難。

去年末,趙堅家族還上演了一出“子告父”的大戲。去年11月,趙堅之子趙康起訴父親趙堅,提請法院判令趙堅歸還或支付之前因一些事項而支出的合計約5.52億元的相關款項(含利息)。法院根據趙康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凍結了趙堅相關存款或查封其相應的財產。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稱證券市場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制度。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四條規定: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作出的證券市場禁入決定後立即停止從事證券業務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並由其所在機構按規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擔任的職務。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五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3至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者在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等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5至10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行為特別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

(三) 組織、策劃、領導或者實施重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活動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趙堅、樓金萍、朱攀峰)

〔2019〕128號

當事人:趙堅,男,1964年2月出生,時任浙江金利華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利華電)董事長,住址:浙江省東陽市巍山鎮巍山社區巍一新成裡27號。

樓金萍,女,1974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三江街道賓虹路599號12幢4單元501室。

朱攀峰,男,1986年10月出生,住址: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嶺下鎮詩翁東路28-1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趙堅、樓金萍、朱攀峰操縱“金利華電”價格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趙堅、樓金萍、朱攀峰的申請,我會於2019年9月10日舉行聽證會,聽取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共有534個交易日,賬戶組共交易423天,累計買入成交84,462,254股,買入金額2,697,006,331.30元,累計賣出成交63,359,088股,賣出金額2,106,177,320.29元;持股佔總股本比例超過5%的交易日共325天,最高持股佔比為22.67%。

賬戶組交易量佔該股市場交易總量(以下簡稱賬戶組成交佔比)的平均比例為14.25%,賬戶組成交佔比最高為87.21%。其中,賬戶組成交佔比大於10%的交易日有176天,成交佔比大於20%的交易日有109天,成交佔比大於30%的交易日有67天,成交佔比大於40%的交易日有38天,成交佔比大於50%的交易日有23天。

2018年3月26日至4月24日期間共計連續20個交易日,賬戶組成交佔比為33.51%。

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賬戶組在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的交易日有184天,累計成交數量為26,530,548股。在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進行交易佔市場成交量比例(簡稱賬戶組對倒佔比)平均為14.87%,賬戶組對倒佔比最高為84.75%。賬戶組對倒佔比超過10%的交易日有87天,對倒佔比超過20%的交易日有51天,對倒佔比超過30%的交易日有31天。

2018年1月2日至1月29日共計連續20個交易日,賬戶組在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進行交易成交2,863,572股,賬戶組對倒佔比為20.25%。

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金利華電”價格上漲幅度為44.65%,股價振幅為170.30%。同期創業板指數下跌幅度為13.30%,振幅為64.56%;電氣設備行業指數下跌幅度為8.31%,振幅為67.95%。“金利華電”價格漲幅偏離創業板指數走勢57.95個百分點,偏離電氣設備行業指數走勢52.96個百分點;“金利華電”價格振幅偏離創業板指數振幅105.74個百分點,偏離電氣設備行業指數振幅102.35個百分點。

經測算,截至2018年8月29日,賬戶組持有“金利華電”7,100股,累計虧損157,433,903.71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詢問筆錄、上市公司公告、交易所相關數據信息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間,當事人控制賬戶組交易“金利華電”,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進行交易,使用盤中拉抬、利用信息優勢等手段操縱、影響“金利華電”交易價格和交易量,賬戶組共計虧損157,433,903.71元。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趙堅是賬戶組的出資、控制、交易決策者,金利華電重大信息的籌劃、決策者,是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決策者,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行為惡劣,情節較為嚴重。

樓金萍對賬戶組交易具有控制決策權,是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組織、決策和實施者,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行為惡劣,情節較為嚴重。

朱攀峰為趙堅、樓金萍提供交易資金、交易場所及設備,在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維持“金利華電”價格,是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參與者和協助者,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情節嚴重。

在聽證過程中,趙堅提出如下申辯意見:第一,趙堅的行為本質系大股東增持,並無操縱證券市場的主觀故意,申請不予處罰。其一,賬戶組持續買入時間長,呈現淨買入特徵,存在盤中拉抬且反向交易的交易日極少,且申辯人不知曉具體交易細節,操作人員陳某杭存在擅自買賣行為,申辯人行為系大股東增持;其二,沒有利用短線交易獲利的企圖,也沒有利用資金、信息優勢操縱股價的主觀故意。

第二,申辯人沒有利用信息優勢影響“金利華電”交易價格和交易量,沒有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第三,2018年2月5日停牌時點由總經理朱某文決定,申辯人事先並不知情,並且股票停牌及相關信息披露均無違法情形。

第四,賬戶組中大量賬戶存在不再出借而被迫賣出的情形,應當扣除此類賬戶的交易,重新計算交易量及交易佔比。

第五,不應採納陳某杭詢問筆錄部分內容。

經複核,我會認為:第一,當事人行為系操縱證券市場而非大股東增持,大股東增持有其獨特的方法、途徑和信息披露方式。其一,賬戶組在上述期間買入和賣出的天數均超過300天,其交易行為是以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進行連續買賣為主要特徵,最終清倉出貨,完成操縱的整個過程,是典型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其二,當事人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和信息優勢連續買賣“金利華電”,成交佔比高、在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進行交易持續時間長、交易量大,其操縱“金利華電”的行為混合了多種操縱手法,具有盤中拉抬股價或反向交易,利用資金、信息優勢操縱股價的主觀故意。

第二,趙堅作為金利華電董事長、實際控制人,早已開始籌劃金利華電轉型,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金利華電陸續發佈與產業轉型相關的重大事項公告,具體包括:2015年,收購杭州信立傳媒廣告有限公司100%股權;2016年,以43元/股的價格轉讓趙某及本人合計持有公司14.97%股權給珠海安賜成長股權投資基金企業(有限合夥);2017年,以40元/股的價格將趙某所持8.55%股權轉讓給杭州金龍佳沃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2018年,金利華電收購北京中和德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和德娛)股權重大資產重組事項。趙堅是上述重大事項的籌劃者、參與者或決策者,其在上述重大事項公告前後,存在控制賬戶組利用信息優勢進行連續買賣的行為,操縱“金利華電”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第三,2018年1月31至2月2日,“金利華電”股價大幅下跌,為防止賬戶組爆倉,急需維持股價。2月4日,金利華電總經理朱某文參加中和德娛年會,向中和德娛總裁趙某芳表達了金利華電有收購中和德娛股權的意向,雙方僅就交易價格做了簡單口頭交流,且朱某文未與中和德娛實際控制人趙某俊商談相關事項,更未與中和德娛達成相關協議,在不具備正當停牌事由的情況下,趙堅決定金利華電停牌。2月5日,金利華電停牌併發布《關於籌劃重大事項停牌的公告》,2月26日,“金利華電”復牌,當日股價漲幅為3.39%,賬戶組交易量佔市場交易總量比例為58.86%。趙堅是此重大事項的決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時點。

第四,趙堅所謂的“賬戶被迫賣出”主要通過在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的方式完成,股票所有權並未轉移。經測算,交易量及交易佔比數據無誤。

第五,詢問筆錄作為調查證據之一,需要客觀證據予以佐證,陳某杭的詢問筆錄所述內容與其他證據吻合度高且有相關事實依據,我會充分綜合全案證據對本案予以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樓金萍提出如下申辯意見:對賬戶組沒有控制決策權,未實施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申請不予處罰。其一,僅聽從趙堅安排進行資金劃轉;其二,不決策賬戶交易,不出資,不承擔賬戶組盈虧,不參與盈利分成。

經複核,我會認為:趙堅和樓金萍對賬戶組具有共同控制和決策權,樓金萍的行為構成操縱市場。其一,根據銀行流水、詢問筆錄等證據,趙堅和樓金萍是賬戶組的實際控制人。趙堅主要負責提供賬戶資金、安排部分銀行賬戶隱匿資金線索,負責賬戶組交易決策;樓金萍主要負責出面對接配資業務和具體事項,安排大部分銀行賬戶隱匿資金線索,併發出買賣指令或者親自操作部分賬戶的買賣。其二,賬戶組部分盈利流向樓金萍個人銀行賬戶並由樓金萍用於個人消費和理財。同時,樓金萍承認利用趙堅提供的資金,通過其親戚朋友和其他配資中介提供的13個賬戶買入金利華電,且13個賬戶的交易決策均由樓金萍本人作出。另外,朱攀峰提供的“張某誠”“陳某”“楊某崗”“任某壽”等4個賬戶,也由樓金萍實際控制交易。

朱攀峰提出如下申辯意見:第一,本人沒有與趙堅、樓金萍操縱“金利華電”股價的共同故意。其一,未獲證券賬戶盈利分成,與趙堅、樓金萍也無有關約定;其二,杭州犇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犇馬公司)業務為配資,不會主動進行配資賬戶交易,本人按照趙堅指令買賣金利華電股票,沒有賬戶決策權。

第二,本人行為系職務行為,應由犇馬公司承擔責任,本人作為犇馬公司負責人承擔相應責任。其一,趙堅與犇馬公司開展配資業務;其二,業務轉賬雖使用公司員工個人銀行卡,但均納入公司財務記賬;其三,交易資金、交易電腦、交易場所均為犇馬公司統一提供。

第三,陳某杭負責接收指令,操作配資賬戶交易,本人作用及責任遠小於陳某杭。

第四,積極配合調查,應予從輕處罰。

經複核,我會認為:第一,2018年1月31至2月2日,“金利華電”股價出現大幅下跌,趙堅、樓金萍急需維持股價,朱攀峰因不能及時配足證券賬戶,先後於2018年2月1日、2月26日等期間使用本人控制的“諸某富”“謝某中”“徐某良”3個證券賬戶下單交易,合計買入金額約1,600萬元。朱攀峰使用自己控制的證券賬戶,按照趙堅的指令買入“金利華電”,併為二人提供交易場所、交易設備等幫助,與趙堅、樓金萍共同構成操縱“金利華電”。是否獲利不是操縱市場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不影響行為違法性的認定。

第二,當事人行為繫個人行為,應自負後果。其一,根據犇馬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和社會保險證明,朱攀峰與犇馬公司無任何法律關係,其行為與犇馬公司無關。即使朱攀峰與犇馬公司有間接聯繫,配資業務也不屬於犇馬公司法定經營業務範圍,由此產生的系列行為不能歸屬為單位行為。其二,朱攀峰、張某軍等以個人名義與出資方簽訂相關《借款協議》《融資服務居間協議》,業務轉賬通過朱攀峰控制的個人銀行賬戶進行,與犇馬公司無關。

朱攀峰長期從事股票配資業務,知曉趙堅、樓金萍在實施操縱“金利華電”股價的行為,依然為二人提供交易場所和交易設備等幫助,允許陳某杭在其交易場所長期交易,並且為維持股價,參與了交易“金利華電”,與趙堅、樓金萍共同構成操縱“金利華電”。

第三,陳某杭僅負責賬戶交易,沒有交易決策權,其積極配合調查並主動提供相關證據和線索,對查清案件事實提供了重大幫助,行為性質及社會危害程度顯然低於朱攀峰。

第四,我會已經充分考慮朱攀峰在整個操縱市場行為中的作用以及配合調查的相關情況,量罰合理。

綜上,我會對趙堅、樓金萍、朱攀峰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趙堅、樓金萍、朱攀峰共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處以300萬元的罰款,其中對趙堅處以150萬元的罰款,對樓金萍處以120萬元的罰款,對朱攀峰處以30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11月18日

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趙堅、樓金萍、朱攀峰)

〔2019〕21號

當事人:趙堅,男,1964年2月出生,時任浙江金利華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利華電)董事長,住址:浙江省東陽市巍山鎮巍山社區。

樓金萍,女,1974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

朱攀峰,男,1986年10月出生,住址: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趙堅、樓金萍、朱攀峰操縱“金利華電”價格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作出市場禁入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趙堅、樓金萍、朱攀峰的申請,我會於2019年9月10日舉行聽證會,聽取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金利華電”實際控制人、董事長趙堅與前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樓金萍控制涉案109個證券賬戶,配資中介朱攀峰控制3個證券賬戶,共計112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交易“金利華電”,其中99個證券賬戶通過配資關係(股票借款融資)由朱攀峰提供,13個證券賬戶由其他配資中介或親屬朋友提供。賬戶組的保證金、利息和部分交易資金實際來源於趙堅,結算資金和大部分盈利流向趙堅及其指定的銀行賬戶,少部分流向樓金萍控制的銀行賬戶。賬戶組的交易由趙堅、樓金萍決策並承擔賬戶盈虧,由樓金萍親自或者指令他人下單交易,朱攀峰使用其控制的3個證券賬戶決策下單,參與交易,維持股價。

賬戶組交易量佔該股市場交易總量(簡稱賬戶組成交佔比)的平均比例為14.25%,賬戶組成交佔比最高為87.21%。其中,賬戶組成交佔比大於10%的交易日有176天,成交佔比大於20%的交易日有109天,成交佔比大於30%的交易日有67天,成交佔比大於40%的交易日有38天,成交佔比大於50%的交易日有23天。

我會認為,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間,趙堅、樓金萍、朱攀峰控制賬戶組交易“金利華電”,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進行交易,使用盤中拉抬、利用信息優勢等手段操縱、影響“金利華電”交易價格和交易量,賬戶組共計虧損157,433,903.71元。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經複核,我會認為:第一,當事人行為系操縱證券市場而非大股東增持,大股東增持有其獨特的方法、途徑和信息披露方式。其一,賬戶組在上述期間買入和賣出的天數均超過300天,其交易行為是以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進行連續買賣為主要特徵的操縱市場行為,最終清倉出貨,完成操縱的整個過程,是典型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其二,當事人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和信息優勢連續買賣“金利華電”,成交佔比高、在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進行交易持續時間長、交易量大,其操縱“金利華電”的行為混合了多種操縱手法,具有盤中拉抬股價或反向交易,利用資金、信息優勢操縱股價的主觀故意。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趙堅、樓金萍分別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會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二、對朱攀峰採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會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當事人如果對本市場禁入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市場禁入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市場禁入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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