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如果小區物業公司把不交物業費的名單及“處罰”方式在小區公佈,這樣是否屬於侵權?有什麼依據?

暴雨大哥44458313


如果物業所列名單當中對於部分業主欠費的事實及金額沒有誇大或者虛構的情況,只是就事論事的將部分業主欠費的事實公佈是不涉及到侵權問題的。

多地都已將該種做法放入《物業管理條例》當中。“業主、物業使用人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通過上門催交、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納。”包括蘇州、無錫、河南等地。

所以我國對於這種做法是持認可態度的。但是對於公示信息的內容需要進行審核如果有洩露業主身份證號、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的行為是有可能被認定為侵權的。

所以物業可以採取這種方式催收物業費,但一定要注意尺度,對於業主的個人信息要進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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