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三權”指的是什麼?

天使投資人邱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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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是指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既存在整體效用,又有各自功能。從當前實際出發,實施“三權分置”的重點是放活經營權,核心要義就是明晰賦予經營權應有的法律地位和權能。“三權分置”創新產生於農村土地承包實踐,服務於農業經營制度創新與農業現代化建設。


推進“三權分置”,目的是通過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推動形成“集體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經營”的新型農業經營機制,進一步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加快實現農業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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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問題。農村土地"三權分置","三權"指的是什麼?

政策。中共中央在2014年提出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是指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

歷史淵源。一是上世紀50年代中期,通過農業生產合作化實現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統一生產、統一經營、統一勞動。此階段,農村土地"三權合一"。二是1978年代,農村土地分田到戶,實行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農村土地制度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經營權分離,即"兩權分離"運行,極大調動了農戶生產積極性,促進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三是1995年代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外出務工農戶無力耕地,個別農戶將土地轉包給其農戶耕種或代耕,進入2000年代,農業機械化加速,再加上國家出臺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每戶農戶可耕種面積的能力提升一倍以上,急需租賃其他農戶土地實施適度規模經營。通過代耕丶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土地,業主取得土地經營權,流出農戶保留承包權,從而在"兩權分離"基礎上實現"三權分置"運行。

現狀。據農業農村部公佈的相關數據分析,截至2017年底全國農村土地"三權分置"運行的比例達到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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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三權分置主要是指哪三權是指什麼?

農村三權分置主要是指,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所有權是指我們現在農村所有土地全是國家的,雖然已經確權登記發證了,其實啊,確權登記只是證明你是有承包權,而沒有所有權,所有權是有資格處置和變賣權力,政府才有資格變賣土地,




承包權,就是說我們現在農民確權之後頒發證書,確保30年不變,承包的權利,主要就是你可以入股,變賣承保權,或者加入合作社,等有償形式的轉讓,也可以變賣,但只能變賣承包權,而變賣土地的權利,真正的權利還是屬於國家的,


也可以繼續經營和種植,但隨著國家三農大力扶持,專業合作社推廣,將來以後自己種植已經沒有任何出路了,而且成本極高。

經營權,主要是鼓勵農業種植大戶,專業合作社和相關企業合併土地,大規模種植機械化推廣。專業化,規模化。團隊化運作,前期所做的準備,

將來以後,農民雖然有承包權,但有可能會沒有,經營權,只有參加過專業農民職業培訓的人才可以有資格選擇種地,就是說將來以後農民你雖然有承包權,擔你有可能就沒有權利種地了,只有新型職業農民,他有資格種地,所以說我們現在農民如果想在農村發展,一定要參加職業農民相關培訓,大規模種植,只是早晚的事情。我國是個農業大國,但每年還要從國外進口相關農產品,我們雖然是個大國,但我們不是個農業強國,中國農業如果要有出路,必須要走的一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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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頭將尾朱軍強


三權分置”是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過程中形成的思想,主要分為兩個方面;耕地“三權分置”
和宅基地“三權分置”。


首先來看耕地的“三權分置”,耕地三權分置指的是農村土地所有權、農村土地承包權、農村土地經營權分置。主要是把原來的農村家庭土地承包權分離出承包權和經營權兩項權利。就是農民在村上享有承包土地的權利,而且承包關係長期化穩定化。這樣這個農民就有了在這個期限內的發包權,他可以選擇自己耕種或選擇對外轉包,這就是承包權意義的體現。但是在優化農民土地權利的同時,土地所有權依舊是屬於集體的!


其次再看宅基地“三權分置”;宅基地就是農民在農村建房子所用的土地,所有權屬於農村農民集體成員所有;三權就是宅基地的“所有權、資格權和使用權”。過去三權均屬於集體所有,但由於國家對土地一直實施宏觀調控,所以建設用地一級市場一直由政府壟斷,而農村宅基地也屬於建設用地範疇,宅基地雖然屬於村集體所有,但農民個人不能買、不能賣,更不能開發建設,所以過去幾十年時間裡農民在宅基地上的話語權一直比較弱,而宅基地的鉅額商業價值也一直在民間沉睡,而國家為了搞活農村經濟,所以提出了宅基地的三權分置,讓農民在宅基地的上面的話語權加重,方便農民自己處置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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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深化農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明確提出: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堅守“三條底線”,防止犯顛覆性錯誤,實行“三權分置”。

“三權分置”的三權是指: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落實集體所有權,就是指你們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比如你們村有村民開墾的荒山進行種植,雖然荒山是他開墾的,但是還是屬於集體所有;穩定農戶承包權,就是依法公正的將集體所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落實到本集體組織的每個農戶,戶口在村裡的人都知道,村裡30年一分地,戶口在本村的都有一份,分到了哪塊,你就可以在哪塊上種植了;放活土地經營權,就是允許承包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依法自願配置給有經營意願和經營能力的主體,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經營規模,就是說村裡分給你的土地你如果自己不想種的話也可以租出去,我家的幾畝地就租給了村裡想種的人,只要別荒了地就行,還有來我們村大規模租地搞養殖,種植的,都是村裡組織統一外租的,我們這的地現在是600元每畝每年。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明確的土地產權關係,更好的維護了農戶,經營主體的權益,有利於土地的合理利用,形成規模化種植,增加產出收益,提高當地農村農戶經濟收入。


養殖龍哥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指的是,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簡單說是在原來的家庭承包證書上增加了一項,土地經營權。下面以我的瞭解向大家解釋一下這三權。不足之處請大家指正。

一,土地所有權,我國的土地有兩種,一種是國有土地屬城市周邊土地,屬國家所有權。另一種就是我們鄉村土地屬集體所有權。

二,農戶承包權,凡是戶口在本村集體的家庭成員,都有權承包本村集體的土地,當然自願放棄也可以。

三,土地經營權,這是土地確權後新增加的一權,目的是能夠在不損失農民土地利益的前提下,促進農村土地承包權的流轉,搞活經濟收益,發展現代農業。


鄉村子民


答,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指的是,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簡單說是在原來的家庭承包證書上增加了一項,土地經營權。下面以我的瞭解向大家解釋一下這三權。不足之處請大家指正。

一,土地所有權,我國的土地有兩種,一種是國有土地屬城市周邊土地,屬國家所有權。另一種就是我們鄉村土地屬集體所有權。

二,農戶承包權,凡是戶口在本村集體的家庭成員,都有權承包本村集體的土地,當然自願放棄也可以。

三,土地經營權,這是土地確權後新增加的一權,目的是能夠在不損失農民土地利益的前提下,促進農村土地承包權的流轉,搞活經濟收益,發展現代農業。


溫土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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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權指的是所有權、經營權、承包權、田園山林所有歸個體管理,不得他人侵佔保護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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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權分置”的邏輯路徑及權利架構

3.農戶承包權與土地經營權分離後,土地承包經營權並不因此消滅。農戶承包權與土地經營權發生分離前,承包農戶享有圓滿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分離後,有負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分別由承包農戶和土地經營權人享有。尤其是,土地經營權因流轉合同到期等原因滅失後,承包農戶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動復歸(蔡立東、姜楠,2015)。因此,從農戶承包權與土地經營權分離的結果來看,兩者分離發生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內部,各自獨立存在,並具有排他性;土地經營權期限屆滿等事項出現時,土地經營權復歸承包農戶,分離出土地經營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又可以內在地復歸為圓滿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見圖1中的路徑④)。從分離的實質來看,兩者分離並沒有改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益物權的應然狀態,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中的內部權能依據“權能分離③”路徑形成了農戶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這兩種相互獨立的權利形態,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內部權能的重新配置、內部權能結構的優化(見圖1)。顯然,“三權分置”遵循著“賦予權利和迴歸權利、行使權利和利用權利”的邏輯主線。

(二)“三權分置”的本質是重構集體所有制下的農村土地產權結構

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產權的分離、細分是農村土地產權制度變遷的重要方式和途徑。把土地承包經營權分離為農戶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就是要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進一步的分割和細分。農村土地產權的細分、交易和配置是中國推進“三權分置”實踐創新的基本線索(羅必良,2014)。“三權分置”就是要重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使用權、轉讓權權利體系,為農民提供完整、權屬清晰、有穩定預期的土地制度結構(劉守英,2014)。發揮好“三權分置”的積極作用,關鍵是要合理界定農村土體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的權能範圍(葉興慶,2014)。因此,“三權分置”是要延續“兩權分離”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變遷邏輯,選擇一種更有效、更合意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安排,把農村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各項權能界定清晰,保證其市場交易順暢,實現優化配置;“三權分置”的本質就是要重構集體所有制下的農村土地產權結構,以實現其產權功能(見圖2)。

圖2“三權分置”制度下的農村土地產權結構及產權功能

農村土地產權結構是指農村土地各項產權及其權能構成、物權在不同主體之間的配置。圖2表明,“三權分置”制度下的農村土地產權結構必須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主要包括產權主體結構、產權形態及其權能結構、物權結構,並具有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顯著特點。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重要形式和內容,是農村社會和諧穩定、農民社會保障的制度紅利,更是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在任何時候都必須要毫不動搖地堅持,這是對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農村土地產權制度變遷的精準概括。《深化農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強調指出,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須要堅守土地公有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條底線”,防止犯顛覆性錯誤。“三權分置”制度必須要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這是對下一步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底線的再強調。

產權主體結構是指農村土地產權享有主體(包括產權歸屬主體和產權利用主體)的構成。產權類型結構是指所有權、使用權等大項產權的構成,產權權能結構是指每一大項產權內涵的各項具體權能(主要包括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能)的構成。具體到“三權分置”制度,產權類型結構主要指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的“三元產權結構”。其中,每一大項產權都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葉興慶,2015;孫聖民、孟愈飛,2015)。

(三)農戶承包權與土地經營權的分離也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所負載的社會保障功能和經濟效用功能的分離

相關文獻研究結論和地方實踐表明,中國現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存在以下兩個突出問題:一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承載著政治治理(表徵和維持社會公平、實現鄉村治理、支持和落實地方行政管理、推行和發揮基層民主)、社會保障和經濟效用等涵蓋面極為廣泛的多種制度功能,存在功能超載的現象;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所承載的社會保障功能與經濟效用功能之間存在難以調和的嚴重衝突,兩者難以兼容(趙萬一、汪青松,2014;丁文,2015)。一方面,社會保障功能要求土地承包經營權實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人有份、均等享有”和“限制性市場流轉”,旨在追求社會公平;另一方面,經濟效用功能要求土地承包經營權實現“自由性市場流轉”和承包地的“適度規模經營”,旨在崇尚經濟效率。顯然,兩者在價值取向、權利基礎和基本規則等方面都相互對立,而中國現有的相關法律(例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和政策文件(例如中央“一號文件”等)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規定,有些著眼於社會保障功能的確保,有些則著眼於經濟效用功能的發揮。這意味著,現行的各項法律、政策規定之間本身就存在或明或暗、或直接或間接的矛盾與衝突。這使得在實踐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社會保障功能和經濟效用功能均難以有效實現。目前,中國農業規模經營受阻、比較效益低下、市場競爭力不強,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所承載的社會保障功能與經濟效用功能之間的衝突在“三農”問題上的直接體現(趙萬一、汪青松,2014)。

現階段,中國農村勞動力轉移渠道未能得到有效拓寬,獨立於土地的城鄉一體化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體制機制不健全問題突出。在這些因素制約下,在未來一段時期內,農村土地尤其是承包地仍然是農村勞動力實現就業和社會保障的首要物質基礎,仍然承載著農民生存和發展、農業經濟效率提高的使命與任務。這使得下一步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仍然既要實現農村土地的優化配置和充分利用,又要實現農民充分就業和社會保障最大化;既要追求社會公平,又要崇尚經濟效率。

從前述“三權分置”的政策含義可以看出,“三權分置”從制度上清晰構建了從農民集體到承包農戶、從承包農戶到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之間的土地產權關係(王小映,2016),以及農民與土地之間的關係。因而,“三權分置”建構了一種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具體實現形式,它是釐清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農民社會保障和土地財產權益、農村土地產權市場化改革三者關係的現實可行的制度安排,也是有效化解土地承包經營權所承載的社會保障功能與經濟效用功能之間矛盾與衝突的現實可行的制度安排。首先,通過穩定農戶承包權的產權制度設計,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均等分配農村土地並實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土地的私人利用,以促進“土地承包關係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以及農村土地使用權在初始分配中的起點公平,尊重和滿足農民社會保障的需要。其次,對於農民在初始分配中獲得的保障性農村土地使用權,通過放活土地經營權的產權制度設計,農民可以依法依規地在農村土地產權市場上自由流轉,以促進農村土地的優化配置和充分利用,“引導土地經營權規範有序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適度規模經營”。顯然,“三權分置”制度下農戶承包權與土地經營權的分離,是農村土地使用權在初始分配與自由流轉階段的依序實現。

根據科斯定理,在交易費用為零的情形下,無論產權如何進行初始分配,都不會影響到最終的資源配置效率;而在交易費用不為零的情形下,不同的產權界定和分配方式,則會帶來不同的資源配置效率。具體到農村土地使用權的初始分配與自由流轉階段,在初始分配階段,因為農民獲得農村土地保障性使用權不需要向村集體繳納承包費,可以認為是交易費用為零的情形;所以,當農村土地及其利用權利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均分不排斥事後的自由流轉時,農村土地的最終配置效率並不受到影響。在此階段,穩定農戶承包權旨在強調社會公平取向與保障功能,確保農民的社會保障,著眼於解決農民的生存問題。在自由流轉階段,農村土地保障性使用權的流轉促使其轉向效率性使用權(在“三權分置”制度下稱之為“土地經營權”),並會發生相關交易費用,所以,土地經營權的屬性界定和權能分配會影響到農村土地的最終配置效率。在此階段,放活土地經營權旨在突出經濟效率取向與市場功能,著眼於解決農民的發展問題。由此,農戶承包權與土地經營權的分離,其實就是農村土地使用權在“初始分配”與“自由流轉”這兩個階段上的區分與有機銜接,這使得農村土地及其使用權的社會保障功能與經濟效用功能在集體所有權的框架下分階段依序實現。從這個角度來說,農戶承包權與土地經營權分離的原因在於不同權利屬性的功能價值的不同,在於土地經營權的作用與影響被不斷髮掘與重視;農戶承包權與土地經營權的分離不僅是這兩種權利形態的分離,更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所負載的社會保障功能和經濟效用功能的分離(見圖3)。

圖3土地承包經營權負載功能的分離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的功能目標

(四)“三權分置”的基本方向是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

《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深化農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等中央文件多次強調,要“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這是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也是推進“三權分置”的基本方向。

具體來看,落實集體所有權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落實集體所有權的歸屬主體,以擺脫所有權主體“虛位”的狀態;二是落實集體所有權的具體權能,努力做到集體所有權的“有所為,有所不為”。現階段,落實集體所有權的著力點是尊重和落實好集體經濟組織在佔有、處分方面的權能,發揮其在監督處理土地撂荒、主導平整和改良土地、組織建設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促進土地集中連片和適度規模經營等方面的作用(葉興慶,2015)。穩定農戶承包權也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穩定現有的土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二是穩定農戶的土地財產權益預期,讓農戶獲得更多、更充分的土地財產權利。

從“三權分置”改革的目標要求來看,放活土地經營權要解決“地由誰種”“地怎麼種”這兩個重要問題。由此,放活土地經營權的基本要義有二:①在不損害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的前提下,承包農戶自願將農村土地的實際經營權流轉給他人利用,以擴大農村土地的“耕者”範圍,實現現代意義上的“耕者有其田”,充分利用農村土地的使用價值。中國歷史上的“自耕農”和新中國成立后土地改革運動中的“翻身農民”,是傳統意義上的“耕者”。而在改革開放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經營以及“三權分置”的制度安排下,承包農戶、有農業經營意願和經營能力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現代意義上的“耕者”(見表2)。現代意義上的“耕者有其田”有兩種形式:一是承包農戶家庭經營主導下的單一化、細碎化和小規模經營;二是家庭經營基礎上的多元化經營(指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和企業經營)和適度規模經營,這是農村土地利用方式、農業生產方式和經營方式的創新。②賦予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土地經營權人將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以追求和利用農村土地的交換價值,滿足農業規模經營的資金需求,緩解農業經營主體的融資難問題。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的“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允許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即為此義。《國務院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5號)的出臺和實施,即為此義的落實和實踐。

什麼是農村土地三權?即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一號文件明確指出,要加強農業、增收農民、發展農村,就必須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農民財產權的保護。

關於推進農村“三權”改革,這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所明確的內容,這是深化農村改革中最重要的要素改革,也是農村產權流轉的核心。

第一,要明確當前農村“三權”的歸屬。在這裡,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承包權和經營權歸千家萬戶的農民。而從農村家庭承包制度而言,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已由法律政策確定,不能有所變更,只有其經營權可以進行市場流轉。

第二,要明確農村產權流轉的政策要求。根據今年1月20日國辦發佈的《意見》,明確規定農村承包經營權、林權、“四荒”使用權、農村集體資產經營資產、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及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農業類知識產權等八項農村產權可交易。

第三,在界定土地集體所有、土地承包權歸農戶的前提下,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向專業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鼓勵和引導工商資本到農村發展適合企業經營的現代種養業,以促進發展各類不同的經營現代農業的市場主體,創新現代農業生產發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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