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妙妙
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計算較為複雜,我們來詳細說清楚。
1) 16%的稅率
一般納稅人銷售已經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按照16%的稅率計算增值稅。
比如:銷售額116萬,那增值稅就是 116萬/(1+16%)*16% = 16萬
2) 3%的徵收率減按2%
1、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3%的徵收率減按2%計算增值稅;
2、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按照3%的徵收率減按2%計算增值稅。
3、一般納稅人銷售進項稅沒有抵扣的固定資產,按照3%的徵收率減按2%計算增值稅;
比如:銷售額103萬,那增值稅就是 103萬/(1+3%)*2% = 2萬
以上三種情形,可以總結為:固定資產的進項稅按規定不能抵扣且實際也沒有進行抵扣,可以按照3%的徵收率減按2%計算增值稅。不過選擇了減按2%的優惠,就不能再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3) 3%的徵收率
適用按照3%的徵收率減按2%計稅的應稅行為,都可以放棄減稅,按照3%的徵收率計稅,這時,銷售方就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方可以進行進項稅抵扣。
比如:銷售額103萬,那增值稅就是 103萬/(1+3%)*3% = 3萬。
如果購買方是一般納稅人,其實放棄減稅是更划算的,銷售方多交1萬的稅,購買方可以省下來3萬,兩方商量下,折中下價格。否則就被稅務局白白多收了2萬的稅。
康愉子
常見問題一:一般納稅人2008年購入固定資產時,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現在銷售應按照什麼稅率繳納增值稅?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財稅〔2014〕57號文件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財稅〔2008〕170號文件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常見問題二:一般納稅人2009年購入固定資產時,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現在銷售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因此,購買時已經認證抵扣過的固定資產,再銷售時按17%適用稅率徵收。
常見問題三:一般納稅人最近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但購進該固定資產時是小規模納稅人,因此沒有抵扣過增值稅進項稅額,銷售時按照什麼稅率繳納增值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規定,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這種情況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中“可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修改為“可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購進該固定資產時是小規模納稅人,沒有抵扣過進項稅額的,現在銷售應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常見問題四: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如何填寫申報表?
答:不含稅銷售額,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第11行“3%徵收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的勞務”欄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5行“按簡易辦法計稅銷售額”欄;
應納稅額,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21行“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欄;
減徵的1%,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23項“應納稅額減徵額”欄。
常見問題五:一般納稅人銷售2011年購買的小汽車,小汽車購進時未抵扣進項稅,現在銷售時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2013年8月1日前,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財稅〔2009〕9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財稅〔2014〕57號文件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1年購買的小汽車,應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常見問題六:一般納稅人出售已抵扣過進項稅額的小汽車,稅率是多少?
答: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2規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購買時已經認證抵扣過的小汽車,再銷售時按17%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常見問題七: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什麼稅率申報?
答:財稅〔2009〕9號文件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因此,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按照3%減按2%徵稅率申報納稅。
常見問題八: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怎麼填寫申報表?
答:財稅〔2009〕9號文件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其不含稅銷售額,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第4欄“銷售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不含稅銷售額”;其利用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填列在第5欄“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
減徵的1%,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小規模納稅人)第11行“在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
灰度世界
下面是我個人對該項稅收政策的理解,不作為執行稅收政策的依據。
一、先看政策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二、稅款算法舉例
比如固定資產賣了103萬(價稅合計),那麼第一步換算為不含稅收入=103÷1.03=100萬。
第二步計算應繳納稅款=100×2%=2萬。
三、注意事項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如果想少繳稅,減按2%,就只能開普票。
2、開票時都要按照3%開票,減稅是在申報時體現的。不能直接開2%的票。
3、如果納稅人按規定抵扣過進項稅的固定資產實現銷售時要按照適用稅率徵收。而不能採取簡易徵收方式。
4、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銷售舊貨稅收政策規定有不同,請注意二者的區別。
銷售使用過得固定資產看似問題比較簡單,但是由於涉及增值稅稅收政策的演變。如果沒有一定的稅收專業基礎,理解起來比較困難。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也希望其他網友參與討論,指出我在回答中不對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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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蔡說稅
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那麼,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該如何繳納增值稅呢?根據納稅人的身份不同而有所不同,分為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1.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根據能否抵扣以及是否抵扣,可以分為兩種情形:
(1)一般納稅人出售購入時不能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按3%的徵收率減按2%進行徵收。實際交納的稅額等於出售的價格除以1加3%,計算出不含稅的銷售額,再用不含稅的銷售額乘以2%。
計稅公式為:應納增值稅=售價/(1+3%)*2%
(2)一般納稅人出售購入時可抵扣稅款並且已經抵扣了稅款的固定資產,應按照正常銷售貨物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應納增值稅=售價/(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小規模納稅人出售固定資產的,減按2%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首先,需要把含稅的售價換算成不含的售價,然後將不含稅的售價乘以2%,得出的結果即為應繳納的增值稅。
計稅公式為:應納增值稅==售價/(1+3%)*2%
稅與罰
您好,這個問題比較複雜。飛妃為你詳細解答。歡迎關注飛妃,共同交流探討。
一、如果是一般納稅人
1.銷售可以抵扣的固定資產:
(1)計算:按正常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2)申報:按照正常申報程序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2.銷售不可以抵扣的固定資產:
(1)減稅計算:按簡易辦法依3%的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2)減稅申報:不含稅銷售額,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第11行“3%徵收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的勞務”欄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5行“按簡易辦法計稅銷售額”欄;按3%徵收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21行“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欄;減徵的1%,填寫《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欄,減稅性質代碼及名稱裡面選-01129924(已使用固定資產減徵增值稅),另外需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23項“應納稅額減徵額”欄。
(3)放棄減稅計算:按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4)放棄減稅申報:不含稅銷售額,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第11行“3%徵收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的勞務”欄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5行“按簡易辦法計稅銷售額”欄;按3%徵收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21行“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欄。
二、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
1.減稅計算:按簡易辦法依3%的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2.減稅申報:不含稅銷售額,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第7欄“銷售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不含稅銷售額”;如利用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第8欄“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如未開發票,不需要填列第8欄;減徵的1%,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小規模納稅人)第16行“在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
3.放棄減稅計算,按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4.放棄減稅申報:不含稅銷售額,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第7欄“銷售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不含稅銷售額”;如利用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第8欄“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如未開發票,不需要填列第8欄。
飛妃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 )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2、那麼銷售固定資產時的計算公式為:應繳增值稅=售價÷(1+3%)×2%
3、按照簡易徵收方法繳納增值稅稅的企業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也可以放棄優惠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