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 濰坊人,城區居民用管道天然氣價格要變!又要……

一、聽證方案要點

內容一、調整城區居民用管道天然氣價格

(一)總體要求

將天然氣城市門站居民、非居民用氣價格並軌。城市門站價格不再區分居民、非居民用氣價格;居民用氣城市門站價格實行基準門站價格管理;合理疏導終端銷售價格,最大調整幅度原則上不超過每千立方米350元,剩餘價差一年後適時理順;推行價格聯動政策,疏導銷售價格矛盾;對低收入群體和“煤改氣”家庭等給予適當補貼,保障基本民生。

(二)測算方案

1.配氣價格。根據山東省物價局《關於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實施意見》和《濰坊市城鎮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監管規則(試行)》(濰發改物價〔2018〕284號)第六條“城鎮燃氣企業的業務年度准許總收入由准許成本、准許收益以及稅費之和扣減其他業務收支淨額確定”、第九條“准許收益率按不超過7%確定”、第十條“配氣價格按企業年度准許總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氣量計算確定”的規定,以及成本監審結論。擬定配氣價格:

方案一:按照5%收益率計算為0.82元/立方米。

方案二:按照6%收益率計算為0.85元/立方米。

2.居民生活用氣終端銷售價格。終端銷售價格為城市門站價格加配氣價格:

方案一:按照配氣價格0.82元/立方米測算,終端銷售價格為2.86元/立方米(2.04元+0.82元=2.86元)。比現行2.50元/立方米提高0.36元/立方米。

方案二:按照配氣價格0.85元/立方米測算,終端銷售價格為2.89元/立方米(2.04元+0.85元=2.89元)。比現行2.50元/立方米提高0.39元/立方米。

(三)調整意見

方案一: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在原2.50元/立方米的基礎上增加0.30元,剩餘差價(0.06元)待一年後適時理順。調整後的居民用天然氣價格在第一階梯2.80元/立方米的基礎上,各階梯價格仍按1:1.2:1.5的比例確定。

方案二: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在原2.50元/立方米的基礎上增加0.30元,剩餘差價(0.09元)待一年後適時理順。調整後的居民用天然氣價格在第一階梯2.80元/立方米的基礎上,各階梯價格仍按1:1.2:1.5的比例確定。

(四)配套措施

1.戶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一戶一表”居民用戶,第一檔氣量每月增加5立方米。戶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一戶一表”居民用戶申請“一戶多人口”用氣政策,應提供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核發的居民戶口簿原件、房產證原件及房屋產權人身份證原件,到當地供氣企業營業廳辦理認定手續。“一戶多人口”政策自受理的次月起執行。

2.對“煤改氣”用戶按市政府或相關部門政策規定執行。

3.對學校、養老福利機構等執行居民氣價的非居民用戶,按照居民第一檔、第二檔氣價平均價格水平,即:3.08元/立方米執行。

4.對持有城鄉特困證的職工和家庭,用氣價格仍按2.50元/立方米執行。

內容二、濰坊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辦法

(一)聯動範圍:天然氣城市門站價格、城鎮居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

(二)聯動內容

1.天然氣城市門站價格由省界門站(或交易中心拍賣價格加國家長輸管道運輸價格)價格加省內管道運輸價格構成,具體價格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公佈。

2.天然氣城鎮銷售價格由城市門站價格(個別市縣還要加支線管道運輸價格)加城鎮配氣價格構成。

居民用氣銷售價格與天然氣城市門站價格(不包括市場採購的高價氣、競拍氣價格)聯動。居民用氣上下游價格聯動辦法由市、縣按照定價權限分別制定,並按程序經價格聽證後實施。

(三)聯動週期及啟動條件

1.城鎮居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原則上聯動調整週期不少於1年。

2.在聯動調整週期內,城市門站價格上調時,變動幅度達到或超過8%時,達到25%時,銷售價格根據城市門站價格變動情況進行等額聯動;遇城市門站價格變動幅度達到或超過26%時,本著平穩、從緊的原則,考慮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可進行部分調整,剩餘部分納入下一週期累計計算。

3.城市門站價格變動幅度達不到8%時,銷售價格不作調整,變動部分納入下一週期累計計算。

4.1年內城市門站價格變動超過多次的,銷售價格1年內只聯動調整1次,其餘部分待1年後納入下一個週期內累計計算。

5.遇城市門站價格下調時,銷售價格不受下調幅度、週期時限及次數限制,等額即時下調。

6.實施價格聯動時,銷售價格金額到分,分以下四捨五入。

(四)居民用天然氣銷售聯動價格的確定

居民用氣銷售聯動價格=基期天然氣城市門站價格(不包括市場採購的高價氣、競拍氣價格)+變動價格(根據城市門站價格變動幅度計算得出)+城鎮居民配氣價格。

(五)價格聯動相關事項

1. 居民用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辦法,僅適用於上游門站價格調整造成的城市燃氣企業成本變化。配氣價格不做聯動,因燃氣經營企業配氣價格發生重大變化,需要對居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進行調整的,仍按程序進行價格聽證。

2.啟動聯動機制調整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後,實施階梯氣價的,按上述規定計算出的調整額來調整第一檔價格,第二、三檔價格按有關文件規定的比例確定。

3.居民用天然氣城市門站價格變動後,燃氣經營企業提出申請,報經市政府同意後,市發改委發文執行。

4.燃氣經營企業要加強價格自律,嚴格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銷售價格執行,在收費的顯著位置做好價格公示工作,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和群眾的監督。

5.各縣、市(開發區)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聯動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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