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8 常見的房產糾紛解決辦法有哪些?

常見的房產糾紛解決辦法有哪些?

房產作為家庭財產中價值最高的一類財產,往往成為夫妻離婚糾紛中財產分割的焦點。為了更好的進行維權,瞭解房產的法律知識是很重要的。下面訟贏君為大家整理了三個常見的房產糾紛並進行了解說,一起去看看吧。

常見的房產糾紛解決辦法有哪些?

一、承諾贈與對方房產,贈與方能否反悔?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也就是說,除了特殊情況以外,一般情況下,房屋贈與都必須要到房屋變更登記以後才能生效,如果沒有變更登記,贈與方是有權撤銷贈與的。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婚內贈與,由於夫妻財產原則上為共同共有,司法解釋將條件設定為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這在實踐中應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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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前按揭購房婚後共同還貸,房產增值部分歸誰?

在現實社會中,結婚前一方貸款買房,結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情況十分普遍。一般情況下,是男方提供住房,女方陪送嫁妝。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婚後夫妻共同還貸。如果若干年後一旦離婚,共同使用的嫁妝可能損耗了,但房產作為家裡最值錢的部分可能增值。如果對此不予考慮,對婚後參與還貸的房產增值部分不做分割,則不公平。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應當考慮配偶一方參與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常見的房產糾紛解決辦法有哪些?

三、夫妻一方私自賣房,另一方能否追回?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同共有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單方出賣的,屬於無權處分行為。根據《物權法》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轉讓的不動產或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以上就是訟贏君為大家整理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有相關疑問可以向我們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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