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0 新疆檢察機關公益訴訟10大典型案例(全文)

新疆檢察機關公益訴訟10大典型案例(全文)

1、一紙建議昨下達,千萬稅款今入庫

巴里坤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促收1500萬元稅款

基本案情

今年3月,巴里坤縣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巴里坤某礦業投資有限公司存在應當繳納稅款而未繳,該縣稅務局未依法履行收繳職責,致使地方稅收共計1300餘萬元未收繳。

訴前程序

發現線索後,巴里坤縣檢察院迅速行動,經初步調查決定將此案作為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立案,並層報上級檢察院審批立案。自治區檢察院將此案作為全疆首批掛牌督辦的公益訴訟案件。2018年4月28日,巴里坤縣檢察院向縣地方稅務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1、對巴里坤某礦業投資有限公司拖欠各類稅款13885175.44元,立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確定期限予以追繳。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對某礦業投資有限公司拖欠稅款,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行政機關整改情況

縣地方稅務局收到檢察建議後,高度重視,及時進行整改,積極採取送達催繳通知書等有效措施,向某礦業投資有限公司追繳稅款及滯納金。2018年6月13日,縣地方稅務局向縣檢察院出具書面覆函,責令該公司上報欠稅分月補繳計劃,分三個月對13885175.44元欠稅進行清繳,加收滯納金1571546.68元。截止目前縣地方稅務局已將該公司拖欠的稅款及滯納金共計15456722.12元全部收繳入庫。

典型意義

該案是涉及追繳拖欠稅款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督促稅務機關依法行使稅收徵收管理職權,填補了現行稅務法律救濟制度的空缺。巴里坤縣檢察院通過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有效監督稅務部門履行職責,本案涉及的金額大,辦理的效果好,追繳的稅款佔巴里坤縣全年稅收總額的5%,得到了巴里坤縣委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巴里坤縣政法委書記批示:“此案辦理很好,充分發揮了檢察監督效果,望認真總結,進一步加大力度,為縣域經濟社會發展保駕護航。”

2、公租房屋非私產,租金不可長拖欠

奇臺縣檢察院通過檢察建議規範廉租房管理為國家挽回1000餘萬元損失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奇臺縣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2008年至2016年期間,奇臺縣廉租房、公租房承租人員存在大量轉租、出借、空置、拖欠租金等情形,奇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廉租房、公租房的行政主管部門,怠於履行職責,未及時向承租人催繳租金以及對不符合租住條件的廉租房、公租房進行清查;對違反租賃合同的行為未及時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廉租房、公租房,致使1000餘萬租金未予收繳,部分應予以清退的人員未予清退,社會公共利益和國有財產受到侵害。

訴前程序

奇臺縣檢察院調查核實後,於2018年3月16日向奇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出檢察建議:一、建議立即採取有效措施,組織、協調、指導相關部門,全面展開奇臺縣廉租房、公租房的清查工作,核實現有承租人情況及其是否符合承租條件,是否續簽租賃合同,是否繳納租金,是否存在轉租、出借、空置,改變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是否存在廉租房、公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情形;二、建議對2008年至2016年期間欠繳的廉租房、公租房租金進行追繳,挽回國家經濟損失;三、建議對2008年至2016年期間,對違反租賃合同的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並進行清退,收回廉租房、公租房;四、建議該局整頓、規範奇臺縣廉租房、公租房管理工作,提出整頓方案和解決措施。

行政機關整改情況

奇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收到檢察建議後,高度重視立即召開專題會議,積極研究整改方案落實措施。2018年5月10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檢察建議進行回覆:清退公共租賃住房203套;追繳租金10536775.6元;對通過追繳仍未收回的租金,將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予以追繳,切實挽回國家經濟損失;制定了《奇臺縣公共租賃住房專項清理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和《奇臺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目前欠繳的租金1000餘萬元已全部追回。

典型意義

保障性住房建設是自治區黨委、政府為切實改善居民居住生活條件的一項民心工程,不僅涉及國有資產的合理使用分配,更關乎人民群眾的切實利益。奇臺縣檢察院通過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既為國家挽回了1000餘萬元的經濟損失,又促使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收回了轄區內不符合條件的租賃用房,並對公租房、廉租房的管理建章立制,規範運轉,達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實現了雙贏共贏多贏目標。該案的辦理對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加強國有資產保護,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今年6月,奇臺縣黨委、奇臺縣人民政府出臺了《奇臺縣關於支持檢察機關全面開展公益訴訟工作的意見》。

3、河道採砂危路橋,車輪安全不可輕

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檢察院一份檢察建議使河道生態環境和鐵路線下安全皆獲有效保護

基本案情

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檢察院在2018年4月下旬“開展推動解決鐵路線下安全隱患專項活動”過程中發現,沙灣縣某砂料廠在安集海鐵路橋上游河道內洗砂、堆放砂料,破壞河道生態水文,洗砂、堆放砂料,運砂機械在河道內行駛使河道地勢高低不平,河水流向發生變化,河水集中沖刷鐵路橋基下的護岸,上游東側護岸下方水土流失嚴重,鐵路橋基的穩定性受到了極大的威脅,嚴重影響到鐵路行車安全。沙灣縣水利局作為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某砂料廠在河道內洗砂、堆放砂料的行為及時進行制止和處罰,但由於監管不到位,致使河道生態、水文處於持續被破壞狀態,嚴重影響防洪堤壩安全和鐵路行車安全,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訴前程序

發現這一線索後,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檢察院立即派員前往現場實地勘察、走訪群眾、調查取證,2018年6月7日,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檢察院向沙灣縣水利局發出了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檢察建議書,建議:1.加大執法力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管,責令採砂場立即停止在河道內洗砂、堆放砂石料的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修復安集海鐵路橋上游東側護岸。2.對安集海鐵路橋上游河道進行平整,恢復水流方向,避免水流不斷衝擊上游東側護岸。3.責令採砂場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監督其在採砂作業中按照方案執行。

行政機關整改情況

收到檢察建議後,沙灣縣水利局高度重視,當日趕赴現場查看問題,責令某砂場平整河道,修補方案。2018年6月28日,水利局回函檢察機關,對某砂場在河道內無證採砂的行為下發了責令改正水行政違法行為的通知書,內容為:1、停止非法採砂;2、恢復河道現狀;3、拆除河道堤防50米範圍內的違章建築。後烏鐵檢察院多次實地查看,並與國土執法部門聯合督查,該料場已停止其違法採砂行為,對在河道內開採的料坑進行了回填處理,保證了河道正常行洪安全。並對其在河道內違法採砂所造成的大橋0#臺及東側河堤沖刷導致基礎裸露進行蓋重保護,目前正在進行對西側河堤損破的護坡工程進行賓格石籠蓋重保護及河堤上砂石料轉運工作。

典型意義

鐵路運輸安全對於國民經濟發展和滿足人民生活需要發揮著重要作用,本案是通過行政公益訴訟對當地自然資源有履行職責的行政機關進行監督,值得一提的是烏鐵檢察院通過履行公益訴訟職能在保護當地生態資源的同時也解決了鐵路線下的安全隱患問題,本案中檢察機關發出的檢察建議內容清晰明確,有理有據,操作性強,行政機關整改迅速徹底,落實到位,達到了一舉多得的效果。中國鐵路烏魯木齊局集團公司向檢察機關覆函:“貴院在履行法律監督和公益訴訟職能,主動保障鐵路運行安全和沿線周邊環境,通過法律手段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職,消除了威脅鐵路行車安全隱患,現向貴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和公益訴訟職能,積極保障鐵路安全表示衷心感謝!”

4、國有土地屬公物,購地豈能欠繳款?

庫爾勒市檢察院檢察建議使流失五年的國有土地出讓金入庫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份,庫爾勒市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某房地產公司2013年以760萬元的成交價競得庫爾勒市十八團渠北側,編號為G2013-50號的一宗面積為5404.62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此地用途為住宅用地,並於2014年2月10日與庫爾勒市國土資源局簽訂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約定:“土地出讓價款分二期支付;2014年2月10日之前付清第一期價款380萬元;第二期價款380萬元在2014年9月30日前付清。”2014年2月10日,某公司繳納了土地出讓金380萬元,仍欠繳380萬元土地出讓金未予繳納併產生違約金。庫爾勒市國土資源局有職責保護和合理利用市域土地資源,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應當及時向受讓人徵收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但在向某公司徵收土地出讓金過程中存在怠於履職的行為,致使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入流失,國家財政收入減少,損害了國家利益。

訴前程序

庫爾勒市檢察院於2018年3月25日向庫爾勒市國土資源局發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建議該局: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職責,採取有效措施向某房地產公司追繳拖欠的土地出讓金及相應利息,避免國有資產遭受損失。

行政機關整改情況

檢察建議發出後,庫爾勒市國土局積極履職,不斷加大追繳力度,並於5月23日覆函,“對於某公司長期欠繳土地出讓金的行為,我局多次向其催繳剩餘土地出讓金,並於2018年3月至5月陸續將其欠繳的土地出讓金尾款全部追回。”目前該局已將某房地產公司欠繳的380萬元國有土地出讓金全部追回,並附全部收回出讓金的相關費用收據供檢察機關查看監督。

典型意義

在這起公益訴訟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不斷溝通、磨合,行政機關對檢察院的態度從最初的不理解、消極逐漸轉變為歡迎、積極支持配合,達成了共同保護公益的共識。2018年1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土資源部聯合制定了《關於加強協作推進行政公益訴訟促進法治國土建設的意見》。在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方面,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目標一致,在監督中體現支持,把監督融入到支持之中。本案通過訴前程序推動國土資源部門主動履責糾錯,公益損害問題及時有效解決。

5、垃圾山三年堆積,度假村半日洗臉

木壘縣檢察院監督鄉政府及環保部門依法履職度假村區域面貌煥然一新

基本案情

木壘縣檢察院在履行檢察監督職責中發現,木壘縣雀仁鄉石仁子溝夏草場的正格德勒村、五棵樹村、雀仁村三個村的度假村區域內三年的生活垃圾堆積如山,無人清理。該三個度假村處於木壘縣石仁子溝旅遊景區,“髒”“亂”“差”是這片區域給遊客的第一印象,生活垃圾隨意堆放在河道近岸,遇有下雨天,垃圾直接被雨水沖刷進河道中,對水體造成嚴重汙染。該河流直接流入下游的飲水水源區的三眼泉水庫,對下游縣城城區數萬居民的飲水安全造成危害,同時對周邊牧民的生活和生產造成嚴重的影響。當地環保部門、鄉政府怠於履行職責。

訴前程序

木壘縣檢察院經過實地勘察,於2018年6月30日向木壘縣環保局、木壘縣雀仁鄉政府發出檢察建議提出:“一、依照屬地管轄原則,督促轄區五棵樹村、正格德勒村、雀仁村立即清理所傾倒的垃圾。二、建議被監督行政執法部門切實加強對縣域內河道、景區環境監督管理工作並制定切實可行的落實方案。”

行政機關整改情況

收到檢察建議當日,縣環保局牽頭,雀仁鄉人民政府、縣水利局、縣綜合執法局等部門到現場進行協調。木壘縣檢察院與上述部門人員一道用剷車、垃圾清運車、大型貨車,經過現場5個多小時的清理工作,使長達3年多未被清理的四十餘噸生活垃圾得到了徹底的清理,使原有的生態面貌得到了完全恢復。7月中旬,木壘縣檢察院再次前往現場,查驗檢察建議落實情況,現場乾淨整潔,同時設置了多個垃圾箱回收垃圾。

典型意義

本案從檢察建議發出送達至行政機關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會同幾個行政部門將生活垃圾徹底清理,僅在一天內完成,充分體現了檢察建議的監督效果。本案的辦理,維護當地數萬居民飲水安全,推動景區環境整治,有效地恢復了景區原來的生態面貌,同時,在環境汙染高發的背景下,通過這種監督模式,加大對相關職能部門履職行為的監督力度。木壘縣檢察院先後發出五份檢察建議,對該縣其他幾個景區生活垃圾堆放現象嚴重行政機關怠於履職的行為進行監督,行政機關均進行整改。同時促使鄉政府出臺規定,要求該區域內的度假村經營者和周邊牧民在河道近岸及景區不得隨意丟棄垃圾,凡違反者要取消在該區域的營業資格、收回草場使用權。

6、油城林木本珍貴,不容謀利濫砍伐

克拉瑪依市檢察院通過檢察建議督促市農林牧業局依法履職補種林木萬餘株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克拉瑪依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克拉瑪依市碳匯林基地大量林木被砍伐。2016年7月至8月,克拉瑪依某物業公司員工李某與陳某商議以清理病死樹名義砍伐其所在單位承包管理的碳匯林基地林木。在未經克拉瑪依市農林牧業局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李某與陳某等人砍伐碳匯林基地林木,出售並獲利。經鑑定,被濫伐林木共計2077株(均為楊樹),蓄積量為366.49立方米,價值人民幣79073.4元,被砍伐的林木至今未予補種。新疆林業科學院司法鑑定所專家意見:李寶生、陳興玉等人在碳匯林基地砍伐能發揮防風固沙和固碳減排作用的防護林,對當地生態環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克拉瑪依市農林牧業局作為林業管理職能部門,對本地區的林業負有管理和保護職責,其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責令補種樹木,農林牧業局怠於履職。

訴前程序

克拉瑪依市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後,於2018年4月19日向市農牧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市農牧局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履行監管職責,予以處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法責令李某、陳某等人補種樹木,健全林業管護機制,嚴格許可審批,進一步增強林業執法工作力度。

行政機關整改情況

克拉瑪依市農牧局收到檢察建議後,高度重視,召開專題會議分析案情,已研究部署整改,並及時回覆檢察院,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責令李某、陳某等6人在劃定區域內集中補種其濫伐林木株數5倍的樹木(胸徑3-5釐米楊樹)共計10395株,保證5年期間成活率100%,於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間完成。李某等6名違法行為人承諾按期補種,並表示願意超額完成補種,屆時市農林牧業局將對其補種復綠情況進行驗收。

典型意義

該案在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訴前程序靈活性和實效性的特徵,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嚴格執法。通過對線索的研判、審查,民行部門主動督促市農牧局工作人員履職,將對行政單位的監督與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督互相滲透、促進,積極行使檢察監督權,形成了檢察監督合力。本案根植生態文明建設理念,關注和保護自然生態環境,對廣大群眾有著重要教育和宣傳意義,切實保護油城林業資源,保護油城綠水青山。特別是對應履職的行政機關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切實保護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公益訴訟工作的開展營造了良好的氛圍。

7、經營不可越界,毀林必追責任

伊犁州檢察院提起全疆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王某某從新源縣一村民手中以合同轉讓的形式,取得168畝承包草場。該草場位於國家公益林用地範圍內,2005年由新源縣人民政府頒發林權證。2012年2月,王某某與他人共同成立新源縣某砂石水泥製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王某某,工商核准登記為從事免燒磚、水泥製品的生產、銷售及砂石料銷售。後該公司在未取得相關主管部門同意、未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未依法變更土地登記手續的情況下,非法佔有該公益林,在該公益林上建設廠房等設施,從事非法採砂等活動,直至2017年5月案發。案發後,經伊犁州檢察院委託,相關司法鑑定部門對被侵害土地作出鑑定:涉案土地為公益林地,林地保護等級為二級,公益林地保護等級為三級,權屬為國家所有,破壞公益林面積共計88.51畝,經現場勘驗,涉案土地原有植被已被損壞,林業種植條件已被破壞,土地修復費用為708115.2元。

案件辦理情況

伊犁州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新源縣某砂石水泥製品有限公司明知所使用的土地系非建設用地,也明知開建砂場需辦理採砂許可等手續的情況下,在未得到林業部門審批同意,未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用,亦未取得采砂許可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對88.51畝國家級公益林進行建廠採砂。其行為不但涉嫌刑事犯罪,還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民事賠償責任。伊犁州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 11月1日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公益林的行為;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土地修復費用708115.2元。該案於2017年12月26日開庭,當庭宣判,判處被告單位新源縣某砂石水泥製品有限公司罰金2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判令新源縣某砂石水泥製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公益林的行為,賠償土地修復費用708115.2元。本案已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系新疆檢察機關辦理的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生態文明,關係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新疆土地遼闊,資源豐富,但許多地方生態狀況極為脆弱,保護好林地、草地等生態資源,對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及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有些地區為盲目追求經濟發展,放鬆了對生態資源的保護,出現了大片林地、草地等生態資源被大肆毀壞的案件。案件發生後,往往只追究了當事人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忽略了對生態環境和資源的保護,破壞的生態資源很多都未得到修復。違法犯罪分子付出較小的違法成本,卻攫取了較大的經濟利益。本案中,檢察機關通過提起公益訴訟,使違法犯罪分子承擔了刑事責任的同時承擔生態資源修復費用,對防止此類案件的發生,具有積極的警示作用。同時,此案的成功辦理,對新疆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工作起好步、開好局,也有較強的借鑑意義。

8、製假鹽損害公益,護蒼生提起訴訟

烏魯木齊市檢察院提起全疆首例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日起,伊寧縣兩名無業人員肖某、蘇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在烏魯木齊市天山區賽馬場路西一巷112號民房內租房,從事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鹽。據公安機關調查,肖某、蘇某共分兩次購進12噸工業鹽,經國家農副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新疆)檢驗,送檢樣品所檢項目中碘不符合NY/T1040-2012標準的規定,未檢出碘,為不合格產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鹽務局烏魯木齊鹽務分局致天山區公安分局《涉鹽違法案件移送書》“先行登記保存物品清單”證實扣押肖某、蘇某假冒鹽6.9噸,尚有5.1噸假冒碘鹽流入市場,對公民的健康安全存在威脅,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

案件辦理情況

烏魯木齊市檢察院於2018年3月29日立案審查,同年4月19日在《檢察日報》上刊登民事公益訴訟公告告知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三十日公告期屆滿無其他適格主體提起訴訟或者提出支持起訴要求。本案經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核批准後,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5月28日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消除危險,收回由其銷售的尚未被食用的假冒偽劣食鹽並依法處置,消除食品安全隱患;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2018年6月29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被告當庭承認其實施了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願意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並表達了悔過和歉意,承諾以三倍於自己銷售的價格收回已售出的假冒偽劣加碘食鹽。法院當庭宣判,判決:二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刊登公告收回已售出的假冒碘鹽並依法處置,消除安全隱患;於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在烏魯木齊市市級以上新聞媒體發表賠禮道歉聲明。

典型意義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實施食品安全戰略”,讓人民吃的放心,確保“舌尖上的安全”。碘缺乏嚴重危害人類健康,會對身體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新疆土壤和水系的含碘量極少,是全國“碘缺乏症”較嚴重的地區,食用碘鹽是國家推行的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公共衛生措施,自治區食用鹽加碘,以防控碘缺乏病。本案中流入市場的假冒碘鹽未及時收回,存在危害公眾身體健康食品安全隱患,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收回其已銷售的尚未被食用的假冒碘鹽,同時要求被告向社會大眾公開賠禮道歉,對其他社會主體有一定的警示意義。食品藥品安全關係到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庭審後,參與旁聽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鹽業、工商等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反響強烈,紛紛對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職能表示支持和讚許,認為通過司法保障民生,使人民的幸福感、安全感更強、更有保障,希望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實施健康中國戰略”方面法律監督職能,做好公共利益的代表。

9、草兔無辜遭戕害,公益訴訟討公道

福海縣檢察院提起保護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白某於2017年10月至11月,在未辦理相關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在福海縣喀拉瑪蓋鎮哈拉布依拉村、福海縣喀拉瑪蓋鎮薩爾胡木村等附近區域獵捕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蒙古草兔278只,並將其中的257只蒙古草兔賣給尹某,尹某又將這257只蒙古草兔賣給王某供鬥狗使用。

案件辦理情況

福海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張某、白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在禁獵區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獵捕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蒙古草兔278只(21只活體放生),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在應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2018年6月15日,福海縣人民檢察院向福海縣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張某、白某賠償非法獵捕的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草兔257只,造成的損失20560元。2018年7月10日,福海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並當庭宣判,判處張某、白某有期徒刑9個月,2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表示服判,願意承擔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20560元。

典型意義

“三有保護野生動物”,即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野生動物是大自然對人類的饋贈,人民檢察院作為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重要力量,有職責有義務依法保護生態資源不被破壞。此案的辦理,是強化新疆野生動物司法保護,維護新疆生態和諧的生動法治實踐,既對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社會公共利益損害進行司法救濟,又向社會宣傳了生態保護的理念,警示廣大人民群眾增強法治意識、環保意識,不能為一己私利,濫殺濫捕野生動物,破壞生態平衡。

10、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毀林開荒應受處罰

阿瓦提縣檢察院提起民語系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6年-2017年,阿瓦提縣烏魯卻勒鎮牧場村農民艾某與其他兩人商議將位於阿瓦提縣黑尼亞國家級公益林區的胡楊林進行非法開墾。2018年1月1日,艾某非法開荒27.9畝地,並將27.9畝林區地面的植被損毀。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鑑定中心科學技術研究所農林牧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新農林牧鑑字【2018】第0319號)確定:1、涉案林地為國家公益林地,地類為國有林地;2、涉案開墾林地面積為27.9畝;3、毀壞林地經濟損失價值為372018.6元;4、林地植被毀壞程度:國有林地原有植被遭到嚴重毀壞。

案件辦理情況

阿瓦提縣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艾某、麥某的行為不但構成刑事犯罪,還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艾某、麥某除應承擔刑事責任外,依法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公益賠償責任。阿瓦提縣檢察院於2018年5月2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兩被告賠償非法開墾27.9畝國家公益林造成的毀壞林地經濟損失372018.6元並承擔鑑定費用2000元。經檢察機關舉證釋法,兩被告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危害,表示認罪悔罪,當庭將公益損失及鑑定費用全部繳付完畢。2018年7月13日,阿瓦提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艾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一年有期徒刑,緩期兩年執行,並處罰金30000元(罰金已繳納);麥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一年有期徒刑,緩期兩年執行,並處罰金30000元(罰金已繳納);艾某、麥某賠償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372018.6元和鑑定費2000元,共計374018.6元(已全部賠償);作案工具金馬35型拖拉機一輛依法沒收。

典型意義

該案系全疆首例民語系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充分保障了被告人使用本民族語言訴訟的權利,同時也為全疆檢察機關辦理民語系公益訴訟案件積累了寶貴經驗。檢察機關對破壞環境等違法行為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彰顯了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神聖使命和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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