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2 自我教育,別成為“嫉惡如仇”的法律人

自我教育,別成為“嫉惡如仇”的法律人

每個人都處於國家機器的保護下

嫉惡如仇的法律人是危險的。

嫉惡如仇用來形容一個正直的人格,絕對是一個褒義詞。但是為什麼執法人員把"嫉惡如仇"帶到工作中就會變得非常危險呢?

幾年前,我有一個很好的朋友——一個縣公安局刑警隊的副隊長,被以刑訊逼供罪判刑。他是一個非常有能力、特別正直的人。但是在進行一起強姦案件的偵查時,為了逼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用狼牙棒不斷地擊打犯罪嫌疑人的臀部及腿部,造成了犯罪嫌疑人皮下出血性休克死亡。

他說,那起案件的受害人是一個剛剛初中畢業的女生,是這個女生指認了犯罪嫌疑人,但是這個人卻不承認,他非常氣憤,想想那個少女被毀壞的人生,就控制不住心中的憤怒,於是下手重了……

那是他真實的思想活動,他認為他的錯誤是"下手重了"。這也是許多人的共同想法,於是大家都同情他,覺得他為了一個"罪犯",失去了公安幹警的資格。所有認識他的人覺得實在是可惜,一個嫉惡如仇的人,履行公職時進了監獄。認為他只是在工作中犯了"錯誤",而這個"錯誤"在道義上是可以被原諒的。

那個被打死的年輕人,帶著"犯罪嫌疑"的帽子被火化了,他的父母領取了有限的國家賠償,失去了他們唯一的兒子。

仔細想想,不由得覺得害怕,怕自己也會成為那個國家機器下的犧牲品。有人說,如果你遵紀守法,怎麼會遭遇這種壞事呢?這樣想就錯了,社會如此複雜,沒有人能夠預知會發生什麼,沒有人能夠保證不遭遇錯誤追捕、錯誤判刑。

法律是國家機器,每個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鋼筋鐵骨下的血肉之軀,很渺小、很無助、很脆弱。所以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執法人員不得侮辱、打罵、體罰、虐待"犯罪嫌疑人"。同時規定了"無罪推定"的原則:未經人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

然而,人是有感情的社會人。每個人在自己成長的過程中都會形成自己觀念去判斷自己或他人行為的對錯,從而引導自己行為。"嫉惡如仇"是一個正直的人具有的優良品質,但是這個優良品質應當是對自己,並且僅對自己行為的規範。絕不應當把自己的好惡帶到工作中去,當自己的好惡遭遇"人權"的時候,誰能保證一個視對方為仇敵的人能控制自己本能的反應,不去踐踏他人?

執法人員是國家機器實現管理社會的"工具",這個"工具"應當具有冷靜的,中立的人格,放棄自己的好惡,在法律規範的範圍內小心地求證、記錄客觀事實,而不能以自己手中掌握國家賦予的權力就去代替國家對任何人,哪怕是罪犯行使只有國家才有的權力。

法律工作者應當"以嚴厲的目光對事,以悲憫的情懷對人",以平等的人格去審視他人,修煉自己,克服自己的好惡,公正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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