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2 「檢說」捕訴職能配置應當實現更高層次上的揚棄發展

近期,關於檢察機關到底是應當實行捕訴合一還是捕訴分離,引起熱議。隨著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的頂層設計逐漸清晰,各地檢察機關也在探索實際運用捕訴合一工作模式。但是,這一工作模式到底是新的改革探索還是回到過去?對其應當興利除弊還是愛屋及烏?按照探索實行捕訴合一工作機制的要求,對此要認真分析研究,實事求是制定應對方案。實際上,任何一種模式,都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權衡利弊後做出的選擇,捕訴合一和捕訴分離兩者各有利弊。捕訴合一過去就有,但現在實行捕訴合一不能夠簡單地回到過去,而應當在更高層次上揚棄發展。必須對其歷史脈絡、發展需求和現實利弊進行辯證分析,堅持興利除弊,才能防止跑偏走歪,避免工作被動,找到一個更加公正、更加有效、更加合理的工作模式。

「檢說」捕訴職能配置應當實現更高層次上的揚棄發展

一、捕訴關係的歷史脈絡與啟示

捕訴合一與捕訴分離均有較長的實踐。總體上看,從1978年檢察機關恢復重建到1999年高檢院分設審查批捕廳和審查起訴廳,捕訴合一是主流。在這一階段,檢察機關刑事檢察、經濟檢察、法紀檢察、監所檢察乃至控申檢察部門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均行使批捕權,實行捕訴合一或偵捕訴合一,即“一竿子插到底”的辦案模式。這種辦案模式對於當時在人少案多的情況下高效辦理案件,特別是從快從重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也產生了程序不規範、隨意性強以及重配合輕制約導致一些冤錯案件等突出問題。

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檢察機關強化打擊腐敗犯罪,對貪汙賄賂、瀆職侵權等部門進行了提格、擴充等設置,打造出了反貪的檢察品牌。但是“自偵自捕自訴”也引發了權力濫用和程序不規範等問題,受到社會強烈關注。回應加強內部制約的呼聲,檢察機關將偵查職能與批捕、起訴職能分離,交由不同部門行使。適逢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同時借鑑國際審前羈押配置的有益經驗,批捕與起訴也開啟了分離之路。從1999年至今,捕訴分離是主流。在這個主流之外,個別領域(如未成年人案件檢察)、個別地區(小院)仍實行捕訴合一。特別是2014年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以來,多個省市和地區探索職能整合、小院整合,在專業化檢察部門實行捕訴合一,形成了檢察專業化的新經驗。

實踐表明,捕訴合一和捕訴分離是適應不同階段、不同層級、不同領域辦案需要而作出的選擇。選擇捕訴合一還是捕訴分離,關鍵看案件壓力、外部環境、刑事政策和辦案能力。如果案多人少,辦案壓力大,多種職能疊加,攤子過大,分身乏術,那麼,整合的職能越多越容易顧此失疲、丟三落四,這個時候分離就要優於合一。如果案件相對較少,或者偏重於指導督辦,選擇合一有利於從案件類型的角度全流程審視案件的辦理,對於總體把握刑事政策大有裨益。至於討論較多的逮捕率、羈押率與實行合一還是分離並沒有明顯的關聯,因為捕訴合一隻是批捕和起訴的統一行使,不是批捕、起訴兩個程序變為一個、合二為一,審查逮捕仍然要按照逮捕的程序要求和證明標準運行。如,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以後逮捕率下降明顯,不捕案件達三分之一,但前後的刑事辦案模式並沒有變化。

「檢說」捕訴職能配置應當實現更高層次上的揚棄發展

二、捕訴合一的現實利弊分析

進入新世紀以來,雖然捕訴分離是主流,但捕訴合一的實踐從未停止,部分省市積極探索捕訴合一辦案模式,捕訴合一漸成趨勢性發展態勢。其動因主要有三:

一是解決案多人少矛盾的需要。隨著我國進入社會轉型期、矛盾凸顯期和犯罪高發期,司法機關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而實行捕訴合一,整合了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兩個審查”,減少了重複性工作,節約了司法資源,有利於提高辦案效率。由一個檢察官統一履行捕訴監多個職能,由於前期熟悉案情、首尾兼顧,有利於減少各環節之間的衝突,在監督、預防等方面更有針對性。

二是推動檢察專業化發展的需要。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社會分工越來越細,犯罪的智能化、專業化特點突出。特別是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犯罪、新型經濟犯罪、網絡科技犯罪、職務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辦理政策性強、專業化程度高。而專業化人才的儲備不足、培養不易,只有集中到專業化部門統一行使批捕、起訴職責才能更好地適應工作需要。

三是完善引導偵查工作機制的需要。隨著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對證據質量和證明標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偵查與審判“一頭粗一頭細”的現實情況下,檢察機關必須更好地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加強偵查活動監督才能從源頭上提高案件質量,完成公訴任務。但在捕訴分離模式下,無論是引導偵查還是偵查監督,逮捕、公訴各管一段且標準不同,容易造成引導不及時、退補空轉及互相推責。而實行捕訴合一,由於批捕和起訴由同一檢察官承擔,各項工作職責明確,偵檢溝通直接,出現案件質量問題也無可推卸,能夠促使檢察官更加謹慎行使職權,認真履行職責,提高案件質量。

毛澤東同志指出,沒有什麼事物是不包含矛盾的,沒有矛盾就沒有世界。儘管試點實踐表明,捕訴合一有利於提高辦案效率,有利於提高專業化水平,有利於完善引導偵查工作機制,但是縱觀合一與分離前後各20年的發展,也不應忽略存在的弊端。如果一古腦、簡單地回到過去的模式,可能犯絕對化、片面化的錯誤,同時,也是不重視歷史事實及司法文明進步、司法改革成果。

絕對的、簡單的捕訴合一已經發現避不可免的問題是:一是重負疊加。實行捕訴合一,加上監督、預防,檢察官多種職能集於一身,在辦案量比較大、辦案期限緊的情況下,必然會造成檢察官區分輕重緩急和工作主次,造成履職不全面。如訴訟監督、犯罪預防等軟任務很可能被弱化。審查逮捕的司法化審查工作也將受到嚴重影響。二是角色錯位。審查批捕具有司法裁斷的特點,以保障訴訟順利進行為價值目標;公訴則要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要積極證明提出的公訴主張;訴訟監督則具有單向性,以糾正訴訟違法、促進嚴格公正司法為目標。辦案檢察官在多種角色之間來回穿梭,容易出現角色錯位、角色衝突。三是缺乏監督制約。捕訴合一模式下,檢察官可能會先入為主,自我強化,難以聽取後續辯護方意見,也因為缺乏有效制約,很可能一對對到底或一錯錯到底。

「檢說」捕訴職能配置應當實現更高層次上的揚棄發展

三、新型“捕訴合一”的揚棄發展、探索創新

辯證否定的實質是“揚棄”,即新事物對舊事物既批判又繼承,既克服其消極因素又保留其積極因素。凡事難以萬全,關鍵在於興利除弊,才能維持長久。根據新的改革要求,按照案件類型、案件數量等,重新組建專業化刑事辦案機構,統一履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補充偵查、出庭支持公訴、刑事訴訟監督等職能。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新型捕訴合一不是否定捕訴分離的一切,也絕非歷史上捕訴合一的簡單迴歸,而應遵循否定之否定規律,在更高層次上揚棄發展。在實行捕訴合一的同時,一要堅持公正和效率並重。效率不是改革的唯一選項,既要注重效率導向,也要堅持公正、高效、權威的改革目標。二是堅持問題導向。及時跟蹤指導,糾偏補漏,對於社會高度關注的錯捕、逮捕異化等問題應設置必要的程序予以保障和救濟。三是符合檢察工作規律。職能配置應有利於檢察人員全面正確履職、集中精力多辦案、辦好案。

在進行新型捕訴合一工作機制探索過程中,應當立足於過渡、放眼於創新,探索完善機構合理分工、優化職能配置,在普遍適用捕訴合一機制的同時,著力在興利除弊方面進行有益探索,努力促進刑事檢察職能優化配置,在更高層次上發展。

一是實行專業互補。按照案件類型積極構建刑事犯罪檢察、職務犯罪檢察、經濟犯罪檢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檢察或其他類型犯罪案件檢察“四位一體”刑事檢察工作格局,實行捕訴合一工作機制;同時,從職能專業化角度,設置專門的檢察監督部門以更好地履行檢察監督職責,設置專門的強制措施審查部門作為對刑事檢察工作的保障。這種專業化模式沒有侷限於單一標準,而是綜合考量,既有案件類型上的專業化,也有職能行使上的精細化。既有按犯罪類型區分的“專科”,也有按檢察職能區分的“專科”,兩者各有專長,各盡所能,相輔相成,相得益彰,不同模式之間相互補充,共同組成了專業、高效、精細的新型刑事檢察辦案體系。

二是進行合理分工。為減少專業化刑事檢察部門的角色衝突和兼顧辦案效率效果,與其他部門進行合理的工作分工。如對於辦案中發現的輕微違法線索,專業化刑事檢察部門可予以直接糾正;對於需要調查核實的訴訟監督線索,或者本身與所辦理的訴訟案件關係不大(如立案監督、兩法銜接等)的監督案件,交由專門的檢察監督部門辦理。對職務犯罪檢察部門辦理的案件及將來檢察機關可能保留的偵查案件的審查逮捕,交由專門的強制措施審查部門負責,避免“自偵自捕自訴”。對於社會關注度高、重大複雜敏感的審查逮捕案件,需要適用訴訟化審查方式或組織聽證的,由專門的強制措施審查部門辦理,這樣既提高審查逮捕的質量效果,體現審查逮捕的獨立程序價值,也可以減少專業化刑事檢察部門的工作負荷。

三是加強監督制約。將逮捕案件的複議複核、對強制措施的申訴、捕後延長偵查羈押期限、變更逮捕強制措施、羈押必要性審查等案件從專業化刑事檢察部門分離出來,交由專門的強制措施審查部門辦理。同時,由該部門對各專業化刑事檢察部門的批捕案件進行備案審查,發現問題及時提請檢察長或檢委會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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