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4 優化股權結構規範上市公司治理

近兩年來,無論是深化國企改革,還是規範和發展證券市場,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成為一個卡脖子的關鍵環節。因此,規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顯得十分緊迫,也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包括政府、投資者、監管者和企業經營管理者的重視。下面,我想就優化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規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問題,談幾點個人意見。

優化股權結構規範上市公司治理

一、優化上市公司股權結構是規範上市公司治理的需要

一般來說,公司股權結構與公司法人治理之間有其緊密的邏輯關聯。對於具有不同股權構成的公司,無論股權結構相對分散,還是相對集中,規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所確定的原則,都是相同的。但能否根據不同的股權結構,對股東、董事會和經理層各自的權責利關係及三者之間有效制衡做出相應的制度安排,對於公司的發展至關重要。

就我國的上市公司而言,目前公司股權構成對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具有決定性影響。這是由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以下特點決定的:一是,一股獨大的現象相當普遍。據統計,截至今年4月底,全國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東持股份額佔公司總股本超過50%的有890家,佔全部公司總數的79.2%,其中持股份額佔公司總股本超過75%的63家,佔全部公司總數的5.62%。而且第一股東持股份額顯著高於第二、第三股東。二是,大股東中國家股東和法人股東佔壓倒多數,相當一部分法人股東也是國有控股的。統計表明,第一股東為國家持股的公司,佔全部公司總數的65%;第一股東為法人股東的,佔全部公司總數的31%。兩者之和所佔比例高達96%。

這種國有股一股獨大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影響不容低估。首先,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正在探索和建立過程之中,出資人代表不在位的現象比較普遍,相當多的上市公司仍然直接或間接受到行政管理部門不恰當的種種干預。所有者的治理和行政性管理常常混為一談。其次,相當多的以國有股為大股東的公司是由其控股母公司資產剝離包裝後上市的,母公司原有的優良資產和精良人員構成了上市公司的主體,而非主業和不良資產以及輔業人員留在了母公司,這就使得這類上市公司似乎欠有母公司的經濟債、感情債,在人員、業務、利益等諸多方面都與其母公司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繫。再次,以國有股為第一大股東的公司,其董事會成員和經理人員的構成往往難以按全體股東的意願去選擇和確定,對這些人員的激勵和約束也難以到位。

顯然,在我國當前的體制背景下,國有股一股獨大是不利於落實規範的公司法人治理原則的。儘快、儘量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現狀,降低第一大股東的持股份額,優化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具有很強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優化股權結構規範上市公司治理

二、規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

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影響是多方面的,特別突出、危害較大的有以下幾種:

第一,小股東的合法權益被侵犯,缺乏有效的保護機制。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受損,有的是受到蓄意侵犯。比如,公司的大股東在沒得到董事會認可或由少數大股東委派的董事擅權決定後,通過與母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公平關聯交易向上市公司轉嫁包袱,為母公司提供貸款擔保等等。在這種情況下,大股東通過損害小股東的利益而使其關聯公司受益。還有一種情況是,小股東利益連帶受損。因為控股股東委派的董事有實際上的決策權,而國有控股股東委派的董事和經理層,有的並不適宜或能力不足以擔任相應職位,有的由於沒有受到足夠的激勵,在其位不謀其政,造成重大決策和經營管理的失誤,使小股東的利益連帶受損。

第二,董事會難以承擔受託責任。公司治理三機構,核心是董事會,董事會能否承擔起受託責任,對於上市公司至關重要。在已經上市的公司中,治理結構安排上董事會的作用問題也存在著亟待改進之處。

從董事會的構成上看,大多數上市公司沒有合格的獨立董事。內部董事與外部董事的比例不當,內部董事在董事會中佔多數,經理層與董事會高度重合,容易造成董事會忽視股東利益,而偏私經理層,嚴重的甚至產生內部人控制。

從董事會成員產生的方式看,絕大多數都是由股東單位的上級幹部主管部門委派的。具有董事和公司經理雙重身份的人員較少是由人才市場競爭產生的,難免有良莠不齊的問題。

從董事會運作方式上看,董事長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的運作承擔有直接的、最重要的責任,這就使得董事長很容易越俎代庖,陷入公司的具體經營事務。在董事會上,控股股東委派的董事長常常具有事實上的決斷權,而且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董事長代表董事會和所有者作出決定,也不符合董事會集體決策的運作方式。與干預過多的傾向相反的情況也是有的,這就是董事會形同虛設,不起作用。上述弊端都直接影響董事會承擔起所有者的託付之責。

第三,激勵約束機制不健全,既缺乏合理合法的、充分的激勵,又缺乏嚴格規範的、有效的約束。由於大多數董事和經理人員不是競爭條件下產生的,這些人中,即使是合格的經理人才,其獲得充分激勵的合理性也常常受到質疑。且由於上市公司與其投資母體之間難以割斷的聯繫,為照顧左鄰右舍和方方面面的關係,也很難按市場原則給予經理人員充分的激勵。當然,也存在一種現象,就是董事會在內部董事佔多數的情況下,通過其控制的薪酬委員會確定過高的報酬,也就是說,自己確定自己的報酬。與此密切相關的是對公司經理層缺乏有效約束,出現內部人控制的現象。顯然,這兩種情況都不利於公司有效治理。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既不利於資本市場的規範發展,也不利於上市公司自身運作。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投資者變得越來越理性,有眼光的長期投資者更重視市場的規範性,重視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規範性,重視企業的運行機制。如果不建立起規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容易使投資者,特別是機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和資本市場缺乏信心,很容易造成投資者的行為偏差,顯然,這是不利於上市公司籌資和資本市場發展的。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使一些上市公司不是把目標放在實業發展和長期利益上,而是致力於財務操作,做假帳,提供虛假信息,製造股市表現,這對於公司自身發展和股市規範運行都是有害的。

有鑑於此,必須一手抓緊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一手加強和改善證券市場的監管。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達到保護所有股東合法權宜,維護企業經營者合法權宜,保護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的目標,才能為資本市場的發展打下良好的微觀基礎,才能降低市場監管的成本,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全面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和國民經濟總體素質的提高。

優化股權結構規範上市公司治理

三、積極推進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建設

建立規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需要政府、投資者、經營者和監管者以及全社會的共同努力,需要在改革逐步深化的過程中完成。為規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我想加強以下幾項工作是當務之急。

第一,逐步調整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引導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東降低持股比例,創造條件,減持上市公司的國有股,解決一股獨大的問題。同時,積極發展機構投資者,允許和引導基金、保險、養老金機構持股,使兩者同步推進。

第二,加快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積極探索,儘快確立獨立的國有股權行使機構。此類機構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管理和運營,保證企業中確定的國有資本都有確定的、排他性的出資人機構持有,並履行股東權責,確保出資人代表切實在位。同時要限制並規範上市公司與其控股母公司的關係,杜絕不公平的關聯交易。

第三,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董事會及董事長的職責,規範董事會的構成與議事程序,提高外部董事在董事會的比重,增加合格的獨立董事和小股東推薦的董事。增強保護小股東利益的措施。加強對經理層的監督。

第四,探索上市公司經理層通過人才市場競爭產生的途徑,全面提高經理人才的素質。同時建立起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和進入退出機制。克服經理層自我激勵和不受約束的現象。

第五,強化市場監管。市場監管始終是規範公司治理的強有力的外在因素。近來,證監會在加強監管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如把保護所有股東合法權益作為監管重點,在派出機構中專設監察機構,強化信息披露,加大對違規操作的查處力度,對個別長期虧損的公司摘牌等等。有力促進了證券市場的規範發展。但由於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不規範引起的問題還是時有發生,因此,要採取一些針對現階段上市公司實際的特別措施,同時,也要加強對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機構的監管,使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與加強監管的工作相互促進。

第六,加強市場信用建設、規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行為,防止中介機構與證券公司和上市公司聯手作弊,提供虛假信息。建立中介機構的資質認證與誠信評級制度以及違規處罰制度,對違規行事的人員和機構取消其從業資格。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一項艱鉅複雜的工作,需要在實踐中不斷髮現問題,總結經驗,完善法規,加強管理。只有這樣,上市公司和證券市場的發展才能相互促進,進入良性循環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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