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2 執行動態|法院恢復執行案件,48小時內快速為申請人追回執行款

执行动态|法院恢复执行案件,48小时内快速为申请人追回执行款

執行動態|法院恢復執行案件,48小時內快速為申請人追回執行款從恢復執行案件起,不到48小時,我就拿到了執行款,感謝何法官的熱心、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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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申請執行人廖女士在法院接到案件款時,不斷地向執行法官表示感謝。

案情回顧

2016年年初,陳先生駕駛的摩托車與駕駛著電動車的廖女士發生碰撞,造成廖女士左手骨折及多處軟組織損傷。後交警部門認定陳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因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廖女士將陳先生起訴至融水縣人民法院,該院於2016年12月判決陳先生償還廖女士各項損失共計2.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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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因陳先生拒絕履行生效文書規定的賠償義務,廖女士在百般無奈下,向融水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

執行過程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多次查詢陳先生的銀行賬戶,均未找到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進入僵局。2017年8月,在法院拘留決定的威懾力下,陳先生終於服軟向廖女士支付了1萬元的賠償款,剩餘的1.7萬元賠償款也與廖女士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在2017年12月之前還清。但是,陳先生一出法院後,就外出務工,杳無音信,所以案件只能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暫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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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廖女士發現陳先生外出務工回來後,立刻向融水縣人民法院申請恢復案件的執行,並將陳先生的具體情況告知何法官。何法官在瞭解具體情況後,迅速組織人員,趕赴陳先生家中,將其拘傳至法院,當場對其宣讀了拘留十五天的決定。後陳先生迫於強制手段的威懾力,將剩餘的1.7萬元及利息全部賠償清楚,本案順利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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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與執行終結不同,它只是一種階段性程序的終結,並不是案件不再執行的徹底終結,有幾種情況下是可以恢復執行:

一、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確切的可供執行財產,申請法官恢復執行。

二、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請求法官予以查明,法院查明確可供執行財產,恢復執行。

三、法院依職權主動發起查詢,查明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主動恢復執行。

(圖片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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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糯米糰

融水法院新媒體團隊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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