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 從“為官不為”到瀆職犯罪——柳江縣徵地拆遷辦原主任兼縣鐵辦副主任覃浪山案例剖析

湘桂鐵路擴能改造柳江段徵地系列腐敗瀆職案中,共有16名國家工作人員涉案,造成國家損失3800餘萬元。造成這一巨大損失的腐敗瀆職“窩案”涉案人員之多,金額之大,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從“為官不為”到瀆職犯罪——柳江縣徵地拆遷辦原主任兼縣鐵辦副主任覃浪山案例剖析

2014 年 8 月 12 日,柳北區人民法院對該“窩案”之一、原柳江縣(現為柳江區)徵地拆遷辦公室主任兼柳江縣湘桂鐵路徵地拆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柳江縣鐵辦)副主任覃浪山涉嫌翫忽職守一案作出了一審宣判,判決覃浪山犯翫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覃浪山對此提出上訴。2015 年 2 月 11 日,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鑑於二審期間檢察機關繼續追繳了部分贓款,減少了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法予以改判,判決覃浪山犯翫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不願擔當是造成翫忽職守的“總病根

作為一名黨員領導幹部,敢於擔當的最基礎要求是認真履職,不推諉搪塞。覃浪山之所以走上翫忽職守犯罪的道路,根源正是在於不願擔當。

覃浪山作為柳江縣鐵辦副主任、驗工計價組組長和土地房屋徵收組副組長,其職責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協助做好驗工計價、補償資金撥付和財務計劃工作,參加開展土地房屋徵收工作;二是負責本縣範圍內土地房屋徵收的具體工作,完成土地房屋的丈量、放線、計算和核實簽證等;三是負責做好鐵路徵地拆遷範圍內土地房屋補償材料的收集、整理、審核工作。

但覃浪山不僅沒有履行好這些職責,還在歸案後對自己的職責做出了令人啼笑皆非的解讀。覃浪山向辦案人員供述,他所理解的“核實簽證”就是“從形式上看看下屬工作人員是否有籤錯或者漏籤”。這是典型的推卸責任,不願擔當的表現。

從“為官不為”到瀆職犯罪——柳江縣徵地拆遷辦原主任兼縣鐵辦副主任覃浪山案例剖析

除了故意曲解自己的工作職責,人為降低自己承擔的責任標準,是覃浪山不願擔當的另一表現。覃浪山在接受審訊時供述:“徵地之難,難於上青天。時間上窘迫,空間上地多,人員上緊張,不可能每件事都花很大精力,得分輕重緩急,才能將徵地拆遷工作辦好。”字裡行間, 透露出覃浪山並未反省自己的過錯,而是在為自己的履職不到位找藉口。

任何翫忽職守型的瀆職犯罪,其“總病根”都在於不願擔當。 因為思想上不願擔當,所以在履職過程中就毫無責任感可言,應當履行的職責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進而造成嚴重的損害後果,最終走上犯罪道路。

心存僥倖是加速翫忽職守的“催化劑

信任不能代替監督,覃浪山最大的問題在於對下屬賦予了超乎尋常的“信任”。

在對柳州市某豐公司進行徵地拆遷時,覃浪山已經察覺到該公司的土地證可能存在問題,遂安排副組長劉某某前去查詢。但覃浪山沒想到的是,劉某某又把這個事情推給了與柳江縣徵地拆遷辦公室存在委託關係的某房屋拆遷工程有限公司的項目經理覃某去辦理。

從“為官不為”到瀆職犯罪——柳江縣徵地拆遷辦原主任兼縣鐵辦副主任覃浪山案例剖析

2012 年 4 月 9 日,覃某持相關的介紹信到柳江縣國土局查詢並複印了某豐公司的土地登記檔案,某豐公司錯誤標註的土地使用權性質其實已經一目瞭然。事後,劉某某詢問覃某是否已經對某豐公司的土地性質查過檔,覃某的回答是“查過了”,但並未告知某豐公司土地使用權性質屬登記錯誤這一事實。幾天後,覃浪山在辦公室裡詢問劉某某是否已經對某豐公司的土地性質查過檔,劉某某的回答也是“查過了”。覃浪山聽到回答後,並未進一步追問查詢結果,也沒有要求要查看查檔所帶回的材料,覺得查過了應該就沒有什麼問題。就這樣,對一本錯誤登記且最終造成國家幾千萬元補償款損失的“問題”土地證的核實,不了了之。

辦案人員在對覃浪山進行訊問時,他這樣辯解:“退一萬步講,即使有責任,也不應該是由我來背,徵地款項的發放都是經過層層審核的,我只不過是其中的一個環節而已,憑什麼讓我一個人來承擔?主要責任不在我。”話裡話外,覃浪山仍心存僥倖、推卸責任。

機制缺陷是助力翫忽職守的“強外援

覃浪山供述,在如何確保被拆遷企業土地證的真實性上,他們使用了雙重機制,一是由被拆遷企業自己出具真實性聲明,二是由徵收組對比土地證的公章是否真實。從表面上看, 這個雙重機制設計得還比較完善,但實際上,企業在面對鉅額的拆遷補償款之時,任何鋌而走險的事都可能做出來,要其出具真實性證明本來就不太靠譜。不僅如此,在徵地拆遷工作任務繁重的形勢下,要企業出具聲明反而會弄巧成拙,審核人員看見企業的聲明只會放鬆警惕,審核就會流於形式。

從“為官不為”到瀆職犯罪——柳江縣徵地拆遷辦原主任兼縣鐵辦副主任覃浪山案例剖析

再者,正如覃浪山所說,拆遷補償的審批層級過於繁多,進一步導致了損害後果的出現。層層審批的出發點是好的,但由於層級過多,導致了每一個層級的人都心存僥倖,放鬆警惕,認為即便自己這一層出現了問題, 負責下一層審批的人能夠審出問題就行了,最終不會出現工作上的問題。殊不知,最終的決策者也以為經過了無數層審批, 應該不會出現問題,所以可能疏於履行職責。在這樣的心理作用下,層層審批可能變成層層都“放水”,最終造成國家損失。

不斷完善權力運行機制,及時發現和修正缺陷,是減少翫忽職守犯罪的一個有效手段。只有機制不斷健全,才能形成促使黨員幹部認真履職的外部倒逼機制,消除“為官不為”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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