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0 索賠1.3億:杭州保姆縱火案能否成為社會管理的風向標?

索賠1.3億:杭州保姆縱火案能否成為社會管理的風向標?

縱火者莫煥晶放火、盜竊刑事案件二審開庭審理四天後,死者家屬林生斌及朱小貞父母三人,在5月21號,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案件於、28號正式受理。

據原告代理人透露,被告共有九個,包括綠城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杭州綠城海企實業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安局消防局、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浙江綠城東方建築設計有限公司、浙江中興工程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浙江諸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杭州華安消防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及上海洋晨家政服務有限公司。

民事起訴狀中提出,以上被告在火勢蔓延、火災撲救滯後等方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綠城等建設監理及物業公司,在滅火設備的設計、維護、使用等多個方面存在問題,給滅火救援行動造成極大影響;杭州市公安局消防局對救援失利也負有責任;同時,家政公司未履行對保姆莫煥晶的道德品行審查義務,在其有屢次盜竊事實的情況下,未盡責與原僱傭方進行核實審查,對本案發生亦有過錯。

索賠1.3億:杭州保姆縱火案能否成為社會管理的風向標?

關於以上質疑,不僅僅在民事起訴的案件中,在莫煥晶的一審和二審中,均有提及,只是,當時並未受到重視而已。

2017年12月21日9時,杭州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審理尚未開始,莫煥晶的辯護人黨琳山律師就以要求指定杭州中院以外的法院異地管轄為由,要求杭州中院停止審理,遭到拒絕後,辯護人黨琳山當即離庭,拒絕繼續為被告人莫煥晶辯護。在離庭前,黨琳山對被告人莫煥晶說,我退庭後你不要回答法院任何問題。

事後的採訪中,黨琳山表示,自己不僅是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還有為社會探究事件完整的原因。他認為,“這個案子最大的社會意義是要在庭審的過程中挖掘出真相,發現案子背後物業的問題、消防的問題,還有醫療救援的問題……只有把這些問題挖掘出來,在以後的社會管理中改進,促進社會進步,這才是這個案子的社會意義”。

黨琳山認為,“這是一起放火案。你要調查這個案子,肯定要向現場指揮人員和第一批進入火場的人員瞭解情況。但是公安都沒有。”黨琳山說,出警的數十名名消防人員中,只有兩人提供了證人證言。“而且這兩個人不是第一批進入火場的。”

不少人沒有想到的是,二審開庭時,合議庭傳喚了四名參與火災撲救的消防員到庭作證,首次公開縱火案現場視頻。同時,根據辯護人申請,案發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綠城物業工作人員也到庭作證,就消防泵手動還是自動等回答了法庭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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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受害方林生斌也認為,作為物業管理方,綠城物業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應急處置能力不足。其未依法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公用消防設施維護保養不當,消防給水和滅火設備、消防車道、安全疏散、防排煙、火災報警、消防控制設備等消防設施未能確保完整好用,初起火災撲救處置不力,存在明顯過錯。涉事家政服務公司沒有履行道德品行審查義務,對本案發生亦有過錯。

此前,林生斌多次向杭州市公安局消防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公開的材料包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憑證、備案表、備案受理憑證等,他希望找出“為什麼藍色錢江未取得消防手續便開工建設?消防設施運行不正常,是否起於先天不足的原因?”等幾個問題的答案,但未得到全部信息。

正如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所言,該案最大的社會意義在於發現案子背後物業的問題、消防的問題,還有醫療救援的問題……只有把這些問題挖掘出來,以後的社會管理才能得到改進。雖然其初衷與受害方林生斌的有差異,但二者有著異曲同工之意,都在於能夠促進社會管理向著有序、良性的方向發展。

有關黨琳山和林生斌的質疑,一審開庭時,公訴人強調,物業管理方面的問題與莫煥晶的犯罪後果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不影響本案定罪量刑、不能減輕莫煥晶的刑事責任。因而,一審審理時,並沒有讓消防等相關人員出庭作證。這種簡單的法律程式的斷言,讓這個社會充滿了冷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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