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2 「掃黑除惡」中央首次嚴打放貸人,違法放貸八大罪名!

「掃黑除惡」中央首次嚴打放貸人,違法放貸八大罪名!

2018年4月16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出一則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明確,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

「扫黑除恶」中央首次严打放贷人,违法放贷八大罪名!

《通知》圍繞著提高對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會危害性的認識;把握依法治理、標本兼治、多方施策、疏堵結合的原則;明確信貸規則;規範民間借貸;嚴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資金來發放民間貸款;改進金融服務;加強有關部門協調;依法調查處理非法行為和加大宣傳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信貸規則的力度等幾個方面展開論述。讓民眾更瞭解信貸,以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打擊金融違法犯罪活動。

「扫黑除恶」中央首次严打放贷人,违法放贷八大罪名!
「扫黑除恶」中央首次严打放贷人,违法放贷八大罪名!

看完了有關通知,

相信大家還不清楚,

放貸有哪些屬於違法行為的呢?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違法放貸八大罪名!

敲響警鐘!

違法放貸八大罪名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或者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對組織、領導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對所有成員的犯罪行為負責,造成他人傷亡構成其他犯罪的,數罪併罰最高可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利貸犯罪並不必然與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聯繫在一起,但有的高利貸為了保障非法利益往往就具有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質,一旦形成較為嚴密的組織結構,通過暴力、脅迫、滋擾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進行逼債,獲取非法經濟利益,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並具有一定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活動,賄賂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為其提供非法保護,就可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二、高利貸逼債各類罪

高利貸逼債各類罪,由於高利貸高出國家規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因此,高利貸必然和花樣繁多的逼債行為緊密結合,滋生各類犯罪 。比如借貸時設置隱形歧義條款,設置合同陷阱隱瞞高額利息,事後在合理債權範圍外,通過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獲取非法部分的利益,還可能涉嫌敲詐勒索、搶劫、綁架、詐騙等罪。

再如強迫借款人低價以以房抵債、以物抵債的強迫交易罪;

故意傷害借款人及其親屬的故意傷害罪;

非法限制借款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

故意打砸借款人所有物品的故意毀財罪;

破壞設備、搗毀農作物等破壞生產經營罪;

硬闖或拒絕離開影響借款人正常生活的強制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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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利轉貸罪

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均並處罰金。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或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符合立案標準。

目前高利貸盛行,而實際生活中少有以自有資金從事高利貸行業,很多高利貸的主要資金來源便是銀行貸款,因此高利轉貸行為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只是它往往披著合法借貸的外衣,暗地裡用於發放高利貸,不易被發現,這種行為嚴重地破壞了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為。高利轉貸罪是最直接打擊非法高利貸行為的罪名,司法實踐中應加大此罪的查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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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騙取貸款罪

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均並處罰金。造成銀行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或多次騙貸的符合立案標準。

騙取貸款雖然未必用於發放高利貸,但是現實中高利貸通過騙取銀行貸款發放高利貸的情況也很普遍,與高利轉貸罪不同的是,不僅貸款名義為假,甚至提交的貸款資料都是虛假的,實際並不符合貸款條件。此外,最重要的是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才構成此罪,此罪往往存在與銀行工作人員內外勾結的情況,因此,往往與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相牽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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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均並處罰金。個人吸收20萬,單位吸收100萬符合立案標準。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屬於非法集資,是高利貸從業者又一重要的資金來源,也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可以掐斷非法高利貸資金來源,淨化民間借貸市場。

六、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均並處罰金。個人集資詐騙10萬元,單位集資詐騙50萬元符合立案標準。

七、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均並處罰金。

按照《取締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如果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會被認定為非法金融機構。

八、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均並處罰金。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達到200萬以上符合立案標準。

高利貸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在實踐中一直存在分歧。對於高利貸行為,應該看到它的嚴重危害,一些非法高利貸為牟取利益最大化,或玩文字遊戲,設置利息陷阱,或趁人之危,利息約定顯失公平,儼然舊社會的賣身契,如同賭博一樣,不能讓意思自治、契約自由成為其合法的擋箭牌,也不能一味追求經濟發展,用經濟思維去思考和處理法律問題。所謂的刑罰謙抑性原則也不應適用於此等嚴重的危害行為,因此對於高利貸不應一概而論,一般民間高利借貸與非法高利貸經營應進行區分。《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非法辦理金融業務(發放貸款的),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此次新規明確規定:“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由此看來曾經飽受爭議的“非法經營罪”必然重返懲治違法放貸的舞臺!

所以說,

我們應該認識到違法放貸的嚴重性,

嚴力打擊違法放貸,

共同淨化社會風氣,

才能使社會更加美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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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小講堂

欠款不還強制執行的後果

1、法院在受理執行案件時,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2、如果債務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債務人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債務人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3、債務人在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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