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4 網絡運營者不得洩露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如何處罰?山西出臺《裁量基準》

網絡運營者不得洩露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如何處罰?山西出臺《裁量基準》

為規範公安機關網絡安全管理行政處罰案件辦理,1月17日,省政府發佈《山西省公安機關網絡安全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以下簡稱《裁量基準》),對未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護義務,非法獲取、出售、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等11個方面的違法行為,明確了行政處罰依據及裁量基準。今後,全省各級公安機關對發生在山西轄區內的違反網絡安全管理的行為,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適用本基準。

違反規定導致危害網絡安全

對主管人員最高罰款5萬元

根據《裁量基準》,網絡運營者應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在發生危害網絡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初次違反規定且未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後果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後果的,對運營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且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後果的,對運營者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洩露個人信息將被沒收違法所得

網絡運營者不得洩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對違反規定的視情節不同,將沒收違法所得,最高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建議主管部門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拒不協助公安機關

最高處20萬元-50萬元罰款

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信息,採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的;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拒不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

處1萬元-10萬元罰款

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者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網絡安全信息的,初次違反規定且未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後果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建議主管部門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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