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8 廣元市城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廣元市城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我市城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保護區內建養殖場最高罰 50萬元

為加強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按照市人大常委會2018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廣元市城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草案)自6月6日起到20日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市民可向市環境保護局提出相關建議和意見。據瞭解,該條例預計於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广元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广元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區域劃定

若損害群眾利益應給予相應補償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選擇水質良好、水量充沛的重要河流、湖庫等確定為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並根據國家相關技術規範劃定一定範圍的水域、陸域作為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要求,組織編制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相關縣級人民政府協商後共同提出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協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環境保護、水務、衛生計生、規劃建設、林業、農業等部門提出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因劃定或者調整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對保護區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广元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水源保護

已建成排汙項目由政府責令拆除或關閉

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部分禁止活動

新建、擴建對水體汙染嚴重的建設項目;

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有毒廢液;

向水體排放、傾倒廢水、含病原體的汙水、放射性固體廢物;

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醫療垃圾等其他廢棄物;

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船舶向水體傾倒垃圾或者排放含油汙水、生活汙水;

設置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貯存場所,以及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堆放場所和轉運站;

通行裝載劇毒化學品或者危險廢物的船舶、車輛;

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濫用化肥;

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

已建成的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部分禁止活動

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汙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汙水或者其他廢棄物;

利用透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和廢棄礦坑儲存油類、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工物品、農藥等;

設置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貯存場所,以及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堆放場所和轉運站。

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環境質量標準。地質鑽探、隧道挖掘、地下施工等作業中,應當採取防護措施,防止破壞和汙染地下飲用水水源。

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

鋪設輸送汙水、油類、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

修建墓地;丟棄及掩埋動物屍體;

設置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

3

違反條例

違反保護條例行為最高處五十萬元罰款

根據草案內容,裝載劇毒化學品、危險廢物或者其他危險品的船舶、車輛駛入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分別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和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破壞溼地、毀林開荒,以及進行非更新性、非撫育性砍伐和破壞飲用水水源涵養林、護岸林和其他植被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和濫用化肥,分別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施肥養魚等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在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設置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場,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或者設置油庫等危險化學品倉庫、加油站的,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記者袁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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