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退费+个税+中小微企业判定标准+个体户+取消认证期限


社保新规/退费+个税+中小微企业判定标准+个体户+取消认证期限


导语

受疫情影响,近日又有众多社保新规发布,涉及中小微企业、个体户等,同时大家别忘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3月1日正式开始!马上就到3月了,今天把所有政策整理出来送给大家,这些和工作息息相关,会计必须要马上学习!建议收藏转发!


3月要学习的政策,总结全了,全部打印出来学习!先看重点:
1、2月份已缴纳的社保费将批量发起退费,无需企业再提交申请或报送相关材料!2、3月1日至5月底,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降至1%!个体户也要减免社保!3、中小微企业判定标准来了!4、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3月1日开始正式启动办理;5、取消进项发票360天认证抵扣期限!17年以后专票超期也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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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
2月份已缴纳的社保费将批量发起退费,无需企业再提交申请或报送相关材料!


近日,国家针对中小微企业提出了阶段性免征中小微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除湖北省外,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大家最关心的2月份已经缴纳的社保能不能退等问题,是否需要提交申请等问题,税务总局明确了!
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新闻发布会,指出:2月份已缴纳的社保费将批量发起退费,无需企业再提交申请或报送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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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回复如下:
四是及时响应企业诉求。针对企业关心的2月份已缴纳社保费款处理问题,有关部门已经共同提出了处理意见:对适用免征政策的费款,将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企业再提交申请或报送相关材料;对适用减半征收政策的费款,优先办理退费,如果企业愿意用来冲抵后期缴费,也将通过优化流程便捷实现。


税务总局已经对企业社保费由税务部门征收的18个省和3个计划单列市的2月份费款征收情况进行了摸底分析,下一步将指导各地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一起尽快按规定退(抵)到位。同时,我们正在利用12366服务热线、网站信箱等多种渠道收集和答复企业提出的问题,近期还将通过在线访谈、热点问题解答等形式,进一步了解企业诉求,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湖南直接办理,无需审批!

社保新规/退费+个税+中小微企业判定标准+个体户+取消认证期限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统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0〕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渡难关、保经营、稳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二)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二、缓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
三、办理程序
(一)减免社会保险费。由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区分大、中、小、微型企业后直接办理,无需审批。统计部门一时无法划分清楚的,暂按中小微型企业对待,待确认后再据实调整。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累计亏损月份财务报表以及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的缓缴协议,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市州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季汇总缓缴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二)企业(单位)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的,多缴的部分可以抵缴下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对2020年减免、延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各地2020年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考核中相应予以调减。对延缓至2021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各地2021年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考核中相应增加。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上述政策措施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具体政策实施期满失效。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统计局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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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免征社保3月1日至5月底,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从3%降至1%湖北地区免征小规模3个月增值税!
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对个体户加大扶持,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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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确定:
一、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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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三、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发放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四、切实落实将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电价进一步阶段性降低5%的政策。 五、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更重磅!今年起这些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免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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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开始,这些行业小规模纳税人月超过了10万元或者季度超过了30万元,也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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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政策内容,小编已经帮大家提炼出来了: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举两个例子,帮大家进一步了解政策。

案例一:
我酒店属于餐饮服务行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季度销售额20.6万元。
(1)享受季度未超30万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6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餐饮收入 2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6万元
(2)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6万元贷:营业外收入 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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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案例二:
我酒店属于餐饮服务行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一季度销售额206万元。
享受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 206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餐饮收入 2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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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相关列次,填报免税销售额,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正确的免税代码,填写相关列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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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3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大型企业与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究竟如何划分呢?很多网友都在询问这个问题。

关于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印发),按以下划型标准对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进行划分。
本次社保费减半征收的大型企业与免征的中小微企业这样区分:


(点击图片可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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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重磅发布!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3月1日起

正式启动办理


社保新规/退费+个税+中小微企业判定标准+个体户+取消认证期限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二)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三)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五、办理时间
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避免出现扎堆拥堵,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纳税人如需提前或延后办理的,可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在法定年度汇算期内办理。对于因年长、行动不便等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2月31日
附: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新政讲解视频
你到底需要不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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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取消认证期限!

17年以后专票超期也可抵扣!


社保新规/退费+个税+中小微企业判定标准+个体户+取消认证期限

一、政策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二、政策解读
1、一般纳税人取得2020年1月1日及以后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也就是说,不受360日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的要求;
2、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即使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也可以按规定认定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操作: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没有时间限制),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备注: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发票日期。 3、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补充1: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是没有时间限制,符合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即可开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补充2:《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办理注意事项:1.办理临时开票权限时只需要提交《开具原税率发票承诺书》,无需提供其他资料;2.纳税人需要保留交易的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材料,以备查验。3. 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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