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執行案號(2019)皖0102執4819號
失信被執行人照片
失信被執行人張彭
性別男
年齡35
身份證號340323198******279
住址安徽省蚌埠市固鎮縣新馬橋鎮橋頭村一組22號
立案時間
執行法院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一、被告朱琴琴、張彭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貸款本金1524224.4元,並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12月1日的利息為18767.62元,自2018年12月2日起的利息和罰息以1524224.4元為基數,根據《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朱琴琴、張彭未能按照本判決第一項履行所負債務,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可對被告朱琴琴名下位於安徽省肥東縣店埠鎮公園路匯景新城28幢602室房產(肥東10086802)申請拍賣、變賣,並就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三、駁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19140元,減半收取9570元,由被告朱琴琴、張彭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涉案金額0.00
負責人電話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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