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立案後,證據不足的話,多長時間會結案?

李加洪


沒有時間限制。刑事案件立案後的撤案,不是受害人或當事人申請就可以撤案的,須辦案機關依法、按程序作出撤案決定才能撤案。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第127令)第185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後,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機關。公安機關作出終止偵查決定後,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具有立案權利的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擴展資料:在刑事案件中“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與“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是刑事訴訟過程中認定罪與非罪的不可逾越的基本分水嶺。對於證據不足,最高人民檢察院頒佈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八十六條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所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證據不足,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犯罪: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


是Sunshine呀


目前是無限期,看守所裡面按照程序最長可以關押13年以上,現實中有關了十年無法結案的,辦理該案的司法機關領導都換了幾屆,但是沒人敢決定放人。現在可能會出一些新的規定吧,規定期限。

無罪推定原則,疑罪從無和疑法從無只是在口頭上,現實中都是有罪推定。


我就是傳奇02


個人觀點。僅作交流,見識有限。

這要看這個被立案的刑事案件辦理到什麼程度了,個人覺得應當分二個時間段來看,一是刑事立案後,嫌疑人沒有到案;二是刑事立案後,嫌疑人到案。

一,刑事立案後,嫌疑人沒有到案的情況。

當我們在社會生活中遇到一些涉及法律的問題時,其中肯定或多或少有那麼幾件是與公安機關的職能有關係的。我們遇到的麻煩事,如果屬於公安機關管轄,那麼如何才能立案處理呢?

我們大家都應當知道,如果公安機關能立案調查我個人的的麻煩事兒,那麼此事能處理的可能性會較大一些,但是事實與經歷告知我們,很多時間想要公安機關將我個人的麻煩事兒立案很難,但有時候卻又很容易,這是為什麼?

引起這二種不同結果的原因在於立案的標準不同;要求的證據不同。

例如,我的一部3000塊錢的手機被偷了,你去公安機關報警,立馬就能立案,因為盜竊立案的門檻低,損失2000元以上便可,一般個人報警便可;而當某女性報警被人強姦,那麼公安機關不會只要有女性報警就隨意立案,一般都需要受理後先行調查,根據證據是否充足來決定是否立案的。

例如上述的盜竊案件,我們經常在工作中會接到此類警情,而且有時候這些盜竊不一定構刑事案件,因為盜竊物品的價值是需要專門部門來進行“價格鑑定”的,被偷的物品只有經過個部門鑑定且在追究刑事責任最低標準以上,才能去追究小偷刑事責任,但是實際工作中,我們立案很多時候是先按報警人所報物品價值來進行處置的。

在這個階段,即使證據並不充足,如果公安機關立案後,嫌疑人還未到案之前,一般是不會結案的。

二、刑事立案後,嫌疑人到案的情況。

依舊拿上述的盜竊3000元手機作為例子來說明。

3000元手機被偷,如果小偷抓到了,被偷的手機也找回了,當公安機關前往價格認證中心鑑定後,發現被偷的手機價值只有1700元,而此小偷又不是累犯,這離盜竊追究刑事責任的2000元還有一點距離,此時,公安機關在收到有證據證明,也就是鑑定類文書,明顯不足追究刑事責任的,那麼公安機關會盡快撤銷案件,也就算是結案了。

所以,如果一個案件有類似決定案件性質的鑑定文書、檢驗報告作為支撐,證明已立案的案件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會在收到此類文書、報告後會儘快撤銷案件。

當然,如果公安機關在偵查中,嫌疑人到案後,收集到的證據證明案件不夠追究刑事責任,一般都會撤銷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人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從此條款看出並沒有明顯規定時間。

總結一下: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只要有證據證明,一般都會盡快撤銷案件,但是時間卻是沒有硬性的規定,一般只有“立即”與“儘快”兩種。


月球賊亮


立案後是否及時通知當事人


手機用戶3083465174


C

沒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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