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 峨眉法院公開審判被告人彭動輝等五人惡勢力犯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一案

峨眉法院公開審判被告人彭動輝等五人惡勢力犯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一案

2019年11月29日下午,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對彭動輝等五人惡勢力犯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該案系峨眉法院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的又一重大戰果,極大地震懾了黑惡勢力,捍衛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峨眉法院公开审判被告人彭动辉等五人恶势力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
峨眉法院公开审判被告人彭动辉等五人恶势力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峨眉法院公开审判被告人彭动辉等五人恶势力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

峨眉法院經審理認為,彭動輝、張順、趙恆東、歐小菲以峨眉山市某小區為活動據點,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實施了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三起惡勢力實施的慣常犯罪活動,形成人員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並將犯罪所得的非法收益在組織內部進行分配,符合惡勢力犯罪的組織性特徵;該犯罪組織實施的犯罪行為嚴重侵犯了人民群眾的人身及財產權利,極大的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產生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危害後果具有多重性及複合性,符合惡勢力犯罪的暴力性行為特徵和危害後果特性;故對彭動輝等人組成的犯罪組織,應認定為惡勢力。從上述犯罪活動來看,彭動輝、張順為該惡勢力的糾集者,趙恆東、歐小菲為該惡勢力的成員。

峨眉法院公开审判被告人彭动辉等五人恶势力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

綜上,峨眉法院根據各被告人在本案惡勢力中的地位、作用及在具體犯罪中的性質、情節、後果、社會危害性,對被告人彭動輝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對被告人張順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被告人趙恆東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對被告人歐小菲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對被告人黃兵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峨眉法院公开审判被告人彭动辉等五人恶势力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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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鎮、鄉、社區幹部及本地群眾、新聞媒體、被告人家屬等150餘人參加了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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