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4 騰格裡沙漠汙染到底該誰負責?

◆劉閨臣

生態環境部的通報一針見血,已經刺破了美利環保公司的面紗。

騰格裡沙漠邊緣再現大面積汙染物,到底該誰對此負責?本文從法律角度分析一下為何責任主體是原美利紙業公司,而非表面上的美利環保公司。

原美利紙業有濫用股東有限責任和公司獨立人格的嫌疑

原美利紙業公司以出資成立美利環保公司的形式,將廢水處置環節從原生產環節中分離了出去。由此以來,由企業環境違法行為引發的行政處罰和其他法律責任均將直接指向美利環保公司,而對美利紙業公司的經營和財產不構成任何威脅。

美利環保公司在企業性質上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從公司法的角度來講,美利環保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對外承擔債務責任的財產範圍限於公司自己的全部資產,其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這也是中衛市政府將美利環保公司列為調查對象、涉事主體的理由。

但《公司法》上還規定了一個“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是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係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後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

具體到本案中,美利環保公司是原美利紙業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即原美利紙業公司是美利環保公司的唯一股東。美利紙業公司長期用黑液澆灌林區,原美利紙業公司作為美利林區的所有者不可能不知情。美利環保公司非法處置其母公司造紙黑液的情況,其母公司(股東)美利紙業公司不但知曉,甚至存在授意的可能。因此,表面上看,非法傾倒黑液是美利環保公司所為,實則存在其股東美利紙業公司濫用股東有限責任和公司法人獨立地位,以逃避汙染治理義務和法律制裁的問題。

《公司法》規定,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原美利紙業對黑液去向負有主體責任

從環境管理角度講,原美利紙業公司作為造紙黑液的產廢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汙染物負有主體責任。原美利紙業公司作為黑液的產生單位,有義務委託有處置能力的企業合法處置黑液,但從報道內容可知,美利紙業公司在建成黑液回收系統之前,美利環保公司應當不具備合法處置造紙黑液的能力。

如果明知美利環保公司不具備合法處置造紙黑液的能力,而委託其進行處置,由此造成的環境汙染,原美利紙業公司應當連帶承擔汙染環境的法律後果。

原美利紙業對土壤負有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

根據《土壤汙染防治法》的規定,土壤汙染責任人是承擔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的第一責任人,在無法認定土壤汙染責任人時,土地使用權人承擔責任。具體到本案中,報道稱“有些黑液被直接澆入沙土,使道路硬化,以降低建林修路的成本,供車輛駛過。隨著速生林建成,黑液又混合黃河水,被抽調到山上,用以灌溉林區。”

原美利紙業公司作為美利林區的建設者和管理者,前述非法使用黑液的行為應當直接被推定為原美利紙業公司所為。因此,由前述行為導致的土壤汙染問題,應當由原美利紙業公司承擔相應的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

美利紙業公司作為美利林區的土地使用權人,也應當對土壤汙染承擔法律責任。依據《土壤汙染防治法》第四條規定,土地使用權人從事土地開發利用活動,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土壤汙染,對所造成的土壤汙染依法承擔責任。

後繼者中冶紙業需要對土壤汙染埋單嗎?

《土壤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土壤汙染責任人變更的,由變更後承繼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履行相關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並承擔相關費用。

原美利紙業公司經2006年、2009年兩次更名,現為中冶紙業集團有限公司。

中冶紙業集團有限公司當年無論是通過國有資產劃轉,還是併購的方式承接原美利紙業公司,原美利紙業公司作為土壤汙染責任人的相關義務也已經一併轉為中冶紙業集團有限公司的義務,具體包括:實施或者組織實施土壤汙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汙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後期管理等活動,或者承擔前述活動所產生的費用。

■案件回顧

近期,有媒體報道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騰格裡沙漠邊緣再現大面積汙染物”。

11月1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人民政府網站刊登《寧夏日報》題為《生態環境部工作組已到達中衛調查美利林區汙染問題》的報道稱,“美利林區發現的黑色黏稠狀物質系原美利紙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利紙業公司)在1998年~2004年期間製漿生產產生的造紙黑液。由於當時美利紙業公司沒有黑液回收系統,生產產生的造紙黑液委託美利紙業集團環保節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利環保公司)處理。1998年~2002年美利環保公司將一部分黑液傾倒至美利林區。2002年~2004年原美利紙業公司陸續建成了兩套黑液回收系統,期間黑液回收系統運行不穩定,有部分黑液傾倒至美利林區,2004年之後利用黑液回收系統處置。”隨後刊登了《寧夏日報》題為《自治區全面調查處置中衛美利林業沙漠汙染問題》中稱,“10月21日,中衛市生態環境局對美利紙業集團環保節能有限公司正式立案調查。目前,中衛市和涉事企業正在全力整改。”

11月13日,生態環境部向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下發的《關於對中衛市環境汙染問題掛牌督辦的通知》中明確,中衛市美利林區發現的大面積汙染物系原美利紙業公司(現為中冶紙業集團有限公司)傾倒的造紙黑液所致。

生態環境部和中衛市人民政府對涉事主體的初步認定是有明顯差異的。當地政府將美利環保公司確定為涉事企業,而生態環境部的通報則直指問題源頭原美利紙業公司(現為中冶紙業集團有限公司)。

法不溯及既往,是否會讓汙染企業逃過罪責?

《土壤汙染防治法》於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原寧夏美利紙業集團有限公司1998年起直至2004年多次傾倒造紙黑液。按照《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按照法不溯及既往是原則,是否會讓原美利紙業公司逃過處罰呢?

答案是“不會”。此案正屬於“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的情況。

根據《土壤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的內容可知,該法適用於本法實施之前所涉的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問題。因此,中冶紙業集團有限公司應當對原美利紙業公司的土壤汙染行為承擔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

但對於因該汙染事故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和其他行政責任、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及其他民事責任等,所涉及的適格主體和追訴時效問題,則要根據相關的法律進行具體分析。

作者單位: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