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8 孟津法院:楊小兵等30人涉黑案件一審公開宣判

11月28日,孟津縣人民法院對楊小兵等30名被告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證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販賣毒品罪,開設賭場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盜竊罪,偽造公司印章罪數罪併罰後判處被告人楊小兵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19名參黑成員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名數罪併罰後分別判處19年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43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罰金,違法所得予以退賠、追繳。同時還對本案不參黑的10名被告人分別以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妨害作證罪等罪名依法作出判決。

孟津法院:楊小兵等30人涉黑案件一審公開宣判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小兵糾集被告人張磊、曲紅卿、王小頭、劉現成、劉彥東、韓偉、李合營、張樂、王應超、趙雪峰、武海鋒、趙延峰、芮闖闖、彭靈坡、代朋芬、王江國、程丹江、白傑、楊小三為實施共同犯罪而形成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成員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組織結構較為穩定,有比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該犯罪組織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和其他手段,獲取非法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並以獲取的經濟利益支持該組織的活動;該犯罪組織以暴力、威脅、滋擾或其他軟暴力等手段,通過多次實施有組織的非法拘禁、聚眾鬥毆、暴力討債、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在洛陽市區、洛寧及其周邊橫行霸道、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百姓、稱霸一方,破壞公司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和威懾,嚴重破壞企業、個人正常的生產經營、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孟津法院:楊小兵等30人涉黑案件一審公開宣判
孟津法院:楊小兵等30人涉黑案件一審公開宣判

孟津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小兵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為索取債務多次實施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多起犯罪事實具有毆打侮辱等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情節,且致一人死亡;以賄買方法指使他人作偽證;糾集他人多次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轉讓公司股份或其他資產、退出經營活動,情節特別嚴重;販賣甲基苯丙胺;開設賭場,情節嚴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偽造公司印章。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證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販賣毒品罪,開設賭場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盜竊罪,偽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楊小兵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依法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19名參黑被告人按照其在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犯罪事實、情節分別作出處罰,其他10名不參黑被告人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罰。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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