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23人涉恶案件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涉恶事件

11月25日,由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德、陈某规等23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一案,在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由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刘峰担任审判长,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天强出庭支持公诉。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23人涉恶案件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

一、涉恶的犯罪事实

2004年以来,覃某锋(已死亡)通过在大化瑶族自治县岩滩镇常吉村那拉市场实施敲诈勒索“建房费”,于2012年逐渐形成了以覃某锋、被告人陈某德、陈某规为纠集者,被告人覃某超、陈某机、覃某国、陈某立、覃某红、陈某坚、陈某兵、陈某先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犯罪团伙以岩滩镇常吉村那拉屯为据点,以语言威胁、阻挠施工、滋扰、哄闹、聚众造势、拦路堵车等手段,实施了敲诈勒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非涉恶的犯罪事实

2018年5月,周某敏、陈某等人租赁覃某锋的钩机,尚欠租金23200元。2018年6月29日15时许,覃某锋为了索要租金跟踪周某敏、陈某到了李某玉家中,期间覃某锋一直向周、陈二人追讨租金。19时许,周、陈二人准备离开李某玉家,但覃某锋不让离开并威胁二人说如果今晚得不到钱,两个都不给离开。22时许,覃某锋让被告人覃某禧、黄某恒到李某玉家,帮其看守周、陈二人。6月30日8时许,覃某锋又让覃某禧、黄某恒带周、陈二人到覃某锋采石场里的一间铁皮房内继续看守。12时许,覃某锋让覃某禧、黄某恒带着周、陈二人到覃某锋的新家继续看管。周、陈二人被限制在覃某峰新家一楼房间里,直到2018年7月1日凌晨0时许公安机关到场解救。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23人涉恶案件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

庭审中,黄天强检察长以公诉人身份宣读起诉书,公诉人还就案件事实、证据材料进行了详尽的说明和论述,出示相关证据并提出质证意见,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就案件事实证据和量刑发表公诉意见,结合案情开展法庭教育。

由于案情复杂、涉案被告人众多,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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