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 新堡金業:又一上市公司董事長被市場禁入,涉及違規操作

證監會25日更新的一則市場禁入決定書對時任金利華電董事長趙堅及前董秘、財務總監樓金萍分別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配資中介朱攀峰採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根據市場禁入決定書,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趙堅與樓金萍控制涉案109個證券賬戶,朱攀峰控制3個證券賬戶,共計112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交易“金利華電”,其中99個證券賬戶通過配資關係(股票借款融資)由朱攀峰提供,13個證券賬戶由其他配資中介或親屬朋友提供。賬戶組的保證金、利息和部分交易資金實際來源於趙堅,結算資金和大部分盈利流向趙堅及其指定的銀行賬戶,少部分流向樓金萍控制的銀行賬戶。賬戶組的交易由趙堅、樓金萍決策並承擔賬戶盈虧,由樓金萍親自或者指令他人下單交易,朱攀峰使用其控制的3個證券賬戶決策下單,參與交易,維持股價。

市場禁入決定書描述了當事人操縱“金利華電”價格的過程,其採用多種手段操縱、影響金利華電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一是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操縱金利華電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賬戶組累計買入金額2,697,006,331.30元,累計賣出金額2,106,177,320.29元;持股佔總股本比例超過5%的交易日共325天,最高持股佔比為22.67%。

二是在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進行交易,影響金利華電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賬戶組在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的交易日有184天,累計成交數量為26,530,548股。在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進行交易佔市場成交量比例(簡稱賬戶組對倒佔比)平均為14.87%,賬戶組對倒佔比最高為84.75%。賬戶組對倒佔比超過10%的交易日有87天,對倒佔比超過20%的交易日有51天,對倒佔比超過30%的交易日有31天。

三是盤中拉抬,影響金利華電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賬戶組存在34次盤中拉抬股價行為,平均拉抬股價幅度為3.21%。盤中拉抬股價期間,平均買入成交量佔市場總買入成交量的比例為84.86%,且存在反向賣出行為。

四是利用信息優勢交易,操縱金利華電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趙堅作為金利華電董事長、實際控制人,籌劃、決策金利華電向文化產業轉型過程中實施重大資產重組、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並且為維持股價,在2018年2月存在人為控制金利華電停牌時點的行為。趙堅、樓金萍利用上述信息優勢連續買賣金利華電股票,操縱金利華電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虧損1.57億元 被罰300萬元

決定書顯示,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間,趙堅、樓金萍、朱攀峰控制賬戶組交易金利華共計虧損157,433,903.71元。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根據市場禁入決定書,趙堅是賬戶組的出資、控制、交易決策者,金利華電重大信息的籌劃、決策者,是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決策者,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行為惡劣,情節較為嚴重。樓金萍對賬戶組交易具有控制決策權,是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組織、決策和實施者,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行為惡劣,情節較為嚴重。朱攀峰為趙堅、樓金萍提供交易資金、交易場所及設備,在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維持金利華電價格,是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參與者和協助者,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情節嚴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趙堅、樓金萍分別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朱攀峰採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責令其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處以300萬元的罰款,其中對趙堅處以150萬元的罰款,對樓金萍處以120萬元的罰款,對朱攀峰處以30萬元的罰款。

(以上資訊由新堡金業整理,摘自新浪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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