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7 扭曲的“童模”市場背後的法律真相:被商業綁架,還是被父母“綁架”?

扭曲的“童模”市場背後的法律真相:被商業綁架,還是被父母“綁架”?

劉昌松/文 最近,一段內容為“杭州織裡女童模被成年女性當街踢踹”的視頻,在網上廣為流傳:正在拍攝的童模妞妞,被媽媽突然從身後踹了一腳,小姑娘打了個趔趄,險些摔倒。網友斥責妞妞媽媽不僅靠女兒賺錢,還行為惡劣。

妞妞一案也引發許多人對“童模”這一群體的關注。其中大致有這樣幾個方面的關注焦點:一是當童模對相關兒童成長有多大影響;二是童模現象是否合法,能否繼續存在下去,這是問題的關鍵;三是如果合法,如何保障童模的權益和健康成長。

童模究竟是否會對孩子造成傷害其實是因人而異,尤其是因孩子父母態度而異的問題。如果像報道中提到一名9歲童模的父母所言,孩子現在以學業為重,每週就週末去拍一天,純粹為鍛鍊兒子膽量,提升孩子形象氣質,自始至終就沒想過靠他賺錢。這個“度”就把握得不錯。但一旦形成“童模職業化”狀況,童模就可能被父母和商家所綁架,孩子無力自保。像報道中反映的,有的父母真把孩子當成搖錢樹,拍攝一套童模衣服一百來元,讓孩子一天拍一百多套,年入300多萬元。

如此而行,若是適齡兒童一定會影響義務教育;而孩子成了拍攝道具,也難言有興趣,必須厭倦拍攝,家長打罵體罰孩子就會相伴而生。

孩子當童模收入可觀,甚至遠超父母收入,許多家長便經受不住誘惑,從而加劇童模職業化程度,形成惡性循環,這樣對相關孩子的成長確實非常不利。而其中涉及到的童模現象究竟是否合法,直接涉及其能否存在下去。

這其中主要涉及到的是《勞動法》和《廣告法》。

先看看是否違反勞動法。《勞動法》確有“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規定。但相關單位不會糊塗到同“童模”形成勞動關係,童模也就是提供勞務獲得報酬,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童工。而且《勞動法》還規定,“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模特一向被看成是文藝行業,也就是說,即使有人舉辦童模教育機構,讓童模參加大量童裝拍攝活動,只要機構注意兒童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也很難說其違法。家長基於培養孩子藝術氣質等考慮,讓孩子參加童模拍攝活動,若未嚴重損害孩子身心健康,或違反義務教育法,就很難說其違法。

再看看是否違反廣告法。《廣告法》確有“不得利用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規定。但童模參與廣告製作,不等於就是廣告代言人。因為服裝廣告代言人,一般是接受某家單位服裝代言,就不再為其他單位服裝代言,否則就不知代誰而言了,而童模恰恰相反,他們參加很多產品的展示,廣告主看中的是他們的靜態和動態形象。

而且《廣告法》還規定,“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也就是說,從法律上講,使用某人形象作廣告與某人作為廣告代言人是兩回事。商家在廣告中單純使用童模形象,只要“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並不違法。

報道中童裝廠商稱,“我們的服裝如何能更好地展示,當然得通過圖片或者視頻,當然需要穿的人,童裝自然是小孩子來穿”。所言不虛,童模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情合理性。

如前分析,童模現象本身並不違法,可以存在下去,至於其中有人出現虐待孩子、違反義務教育法等違法行為,只能按個案處理,由相關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般而言,父母是孩子的最佳呵護者。但如前所述,一旦父母經受不住童模“日進萬元”的誘惑,也可能同商人一起綁架孩子,成為孩子的加害者,孩子還沒有能力自救。

絕不能讓父母將孩子看成自己的“私產”,隨意對待和安排,這才是童模問題的真正核心。對此,《未成年保護法》規定了家庭、學校、社會和國家對未成年人責任和要求,《義務教育法》和《反家庭暴力法》等都有具體細化,但針對童模現象如何加以落實,還有待於研究。

我的建議是,像杭州織裡這樣已形成規模化“童模”產業鏈的地方,需要有更多監管和社會力量的介入。比如由當地公安、工商、婦聯、未成年保護機構、學校和家長代表等組成的童模權益保護機構,建立童模活動登記備案制度、定期巡查檢查制度,以及舉報監督和查處制度,避免妞妞現象被普遍化、嚴重化。

(作者系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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