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此次機構改革,許多政府部門中有很多事業編制人員,將如何安置?轉公務員還是聘用制?

諾克sas


改革是讓大家更好,涉及到的人員會有妥善的安置。

在編的事業編制人員,或許通過分流,或許根據原單位定關係,都會有讓人滿意的安排,涉及的人員眾多,要讓人人滿意只是一個爭取目標,但大體上會讓大家滿意。轉公務員的可能性不大,聘用是有可能的,將根據在未來工作崗位上的工作表現來決定能源的二次安排,也算一種考核。

在這次機構改革中,有被取消的部門,也有新成立的部門,在取消和成立之間會有一定的消化抵衝,改革的目的是為提升部門服務主動性,需要去做具體事務,還是需要大量用人的。

轉崗分流,系統內消化人員安置,不會輕易讓人失去工作的,畢竟涉及到全國眾多工作人員,可能會出現的問題早就有所考慮的,我們的擔心只是杞人憂天。

可能會有一些人因為年齡的原因會被勸退,提前退休,但會給予相應的補償,至少在生活和養老方面有所保障。

事業單位人員想轉公務員基本不可能,但不排除一些有特殊貢獻的人通過轉崗的方式來獲得公務員身份,概率不是太大,事業編的人員保持在編。

聘用制會有可能,通過聘用的方式來增強人員競爭和促進工作主動性,聘用的方式確實能讓人有一種下意識的危機感,能夠在工作崗位上盡最大的可能把工作做好,發揮更好的能力出來。

改革之後對公務員的管理和規範會更加細化,要求也會增強,根本的目的就是提升服務意識,推動隊伍的能動性。在這次改革中,混編的狀態會得到清理,比如一些借調人員可能要明確身份和去向。

總的來說,在我看來,事業編制的人員安置,會根據編制線索來安排,借調的回原單位,混編的釐清關係,用聘用方式增強人員工作主動性。


大嘴老郭


這次機構改革中,事業編制人員是不可能轉為公務員的。

第一。這次機構改革,有些部門都拆解了,不存在了,比如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地稅局等;還有新組建的政府部門,比如大數據管理局、退役軍人事物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這些新組建的部門都是由拆解的部門的人員組成的,比如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大部分職能都重新劃給了市場監督管理局,相應的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督局和質量技術監督局下屬的事業單位也劃給了市場監督管理局,你在原單位是行政編的話你到新單位還是行政編,你在原單位是事業編你到新單位還是事業編,一般情況下是沒有可能你在原單位是事業編到新單位了成行政編也就是公務員編了,但是有一種情況除外,下面我會講到。



第二。有些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如國土監察、園林監察、環保監察、規劃監察、城管執法之類的,這次要轉為參公單位,參公單位顧名思義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眾所周知,像婦聯、團委和工會這些黨群口的單位,成立之初國家都規定這些單位屬於參公單位,雖然是事業編,但是待遇、津貼補助、晉升都是跟公務員完全一樣的(但是據我瞭解,有些地市的婦聯、工會等機構下屬還有二級單位屬於事業單位,這類的事業單位是不參公的)。但是這次參與機構改革的執法類事業單位,據我瞭解各地市改革的政策有一些不同,有些地市是把執法類事業單位改為了參公單位,完全按照公務員管理的,跟公務員待遇完全一樣,就像上述的婦聯等單位一樣;但是有些地市雖然也把執法類事業單位改為了參公單位,但是待遇跟公務員有所不同,只是同級別的工資跟公務員一樣,其他五險一金津貼補助還是事業單位的標準,而且也沒有車補;還有一點不同是,有些地市的公務員每年是發14個月工資,但是執法類事業單位改為參公單位的,跟事業單位一樣,每年是發13個月工資。



第三。我想說下事業編怎麼轉變為行政公務員編。1.公務員逢進必考,這是國家硬性規定,所以事業編人員可以通過參加公務員考試轉變為公務員身份。2.破格提拔,這需要你工作非常出色,能得到領導的賞識,還需要有人脈關係,你在事業單位是副科的時候,領導可以破格提拔你到行政單位的正科級崗位。我認識一個朋友是在一個行政單位的二級機構事業單位任副科級幹部,由於工作比較出色,得到了領導的賞識,正好行政單位一個正科級崗位缺人,領導就破格提拔他成為這個行政單位的正科級幹部科。不過這種情況需要超強的人脈關係的,沒人脈關係白搭。3.就是上述說的執法類事業單位有機會轉為參公單位,雖然編制還是事業編,但是待遇跟公務員一樣。


公職人員那些事兒


這次機構改革,政府部門中的事業編制人員是肯定不能轉公務員的。

政府組成部門就是行政單位,是公務員單位。什麼叫政府組成部門,像政府辦、發改局、財政局、教育局等都是政府組成部門。這些單位都是公務員單位,只有行政編制,沒有事業編制。但是,這些單位都有下屬事業單位,比如,政府辦下屬有信息中心,教育局下屬有招生辦,發改局下屬有大項目辦等。

雖然政府部門和政府部門下屬事業單位是不同的,屬於兩個單位,但是大部分事業單位的人員都在政府部門工作,這也就造成了題主說的情況,政府部門有很多事業人員。但其實,這樣是違反規定的,這種情況屬於政事不分,就是事業人員在行政單位工作,從事行政職能。雖然,現在各級都在清理政事不分問題,但實際工作中卻很難杜絕。

這次機構改革,有的政府部門改革,會涉及到下屬事業單位的改革,比如事業單位合併、取消等。如果事業單位改革了,事業人員的編制當然是隨著事業單位走了,但肯定是轉不成行政編的。至於事業人員是否還繼續留在行政單位,那就看各地的政策了。

另外,行政部門的事業人員,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混編混崗。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將事業身份人員違規調入行政單位,但是事業人員的身份轉不成公務員,這也出現了行政單位有事業人員的情況。如果這部分人所在的單位機構改革的話,原則上是要求全部清理的,也就是說,只要不是公務員的,都要離開公務員單位。

總之,不論是混編混崗人員還是下屬事業單位人員,都是不可能轉為公務員的,人員身份肯定只能是事業身份,就看往哪個單位分流了。


中省直遴選


本輪機構改革,面廣點多,影響還是比較大的。於公務員而言,不少人面臨著單位的整合和崗位的調換,於事業編制人員,意味著一次機會,很多人都寄望藉此機會轉為公務員。那麼,到底有哪些人能轉公務員?

1、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人員。已經參公的,無論單位是否轉行政,繼續保留參公待遇,身份不變。未參公的,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分流安置,部分人員隨職能劃轉通過過渡考試轉為公務員,其餘人員全部留轉,隨同類事業單位撤併整合進行安置。

2、公益類事業單位人員。本輪機構改革,就事業單位而言,主要是解決政事不分、政企不分、管辦不離的問題,動手術主要集中在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公益類事業單位受衝擊不大。既沒有機會轉行政,絕大部分也不會轉企,相對來說比較穩定。

3、混編混崗人員。在行政機構,部分單位因為職能不清、權責混淆,存在一定程度的混編混崗現象,一直以來,國家都在清理,但截至目前,或多或少還存在這樣的現象。本輪機構改革,這部分人除極少數隨機構改革職能轉變,可以有機會轉行政外,其餘人員的身份基本上會保持現狀不變,隨同類事業單位撤併整合分流安置。

4、借調人員。在行政機關,有不少的跟班學習和借調人員,他們大多來自二層機構,身份是事業編,領的是事業編制待遇,人實際上在機關幫忙工作。這部分人在本輪機構改革中,也沒什麼機會轉行政。未來,除極少數人通過調任實現身份轉換外,其餘人員只能是哪裡來那裡去,不會有任何改變。

當然,因為機構改革,部分省市也可能出臺一些過渡政策,比如允許40週歲以下(條件優秀的放寬至45週歲)通過統一考試轉身份。達到錄取分數的,轉為公務員身份,沒有達到分數的,繼續留在事業單位,保留事業身份,直至退休編制核銷。總之,國家機構改革歷來都會強調一個概念,那就是要在確保穩定的前提下完成機構改革。因此在人員的安置上,基本上採用的“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來處理。即,原來你享受什麼待遇,在機構改革後,身份或會改變,但待遇基本上會保持不變,以此保持幹部隊伍的穩定。

我是小公,專注公務員考試、任用、提拔等體制類問答,感興趣或有疑問諮詢的,可以關注私信我,我將提供全方位的權威解答


80後小公


機關存在事業編制人員,這是典型的混崗混編現象,屬於違規使用編制問題。統一過渡為公務員的可能性不大,只能採取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安置的方法,大面積一次性解決。此次黨政機構改革,涉及到的按職能需要整體劃轉到行政機關的事業人員,數量龐大,如何解決,是一個大問題。

黨委、政府部門機關使用的全部都是行政編制,這是《公務員法》明確規定的,也是《機構編制管理條例》明確要求的。行政機關使用事業編制,是明顯的違規使用編制現象,是機構編制部門監督檢察的對象,不管是不是涉及改革,和違規使用領導幹部一樣,都需要被糾正。

1、形成原因:機關違規使用事業編制,有兩種原因:一種是機構改革過程中形成的。某事業單位整合到行政機關,成為行政機關的掛牌機構,或者是合署辦公機構、內設機構,或者是職能直接整合到行政機關,原機構撤銷。這四種情況,都可能導致原來的事業機構人員,整體隨職能連人帶編一起整合到新的行政機關,造成機關出現事業編制。

第二種原因是故意違規使用編制。機關行政編制緊缺,工作量大,違規從事業單位連人帶編調整使用事業編制和人員。這種情況,需要機構編制部門、人事部門共同違規才能造成的,編辦違規在行政單位核定事業編制,人事部門違規逆向調動,這種情況非常少見。

2、混編違規的糾正方式:因機構改革等原因,造成的行政部門混雜事業編制現象,不管是平時機構編制監督管理中,還是機構改革中,都需要被糾正。行政機關幹部只能使用行政編制,這是確定無疑的,糾正的方式包括:

(1)調劑行政編制:地方政府統籌協調,從其他行政部門空缺的編制中,調劑一部分行政編制,置換違規使用的事業編制。這種解決方式,適合職能大幅增加的行政部門。

(2)自然減員置換:等待機關行政編制人員因退休、調任等自然減員,騰退出編制,逐漸進行置換。這種解決方式,適合職能變動不大、混編現象不嚴重的行政部門。置換出來的事業編制,由機構編制部門回收後統籌使用。

(3)組織招考置換:組織考試,優勝劣汰。通過考試,成績高的進入機關,使用行政編制,成績差的調整到其他事業單位。這種方式,適合有空缺編制的行政部門。

(4)事業人員分流:因行政編制短缺,無法進行置換,也無法在改革緩衝期內消化完成改革人員,可以一次性將所有的事業人員,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或者機關下屬事業單位。這是改革中採取的最常見的方式。

(5)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即以前造成的混編現象,繼續採取自然減員等方式等待置換。機構改革中大面積出現的事業編制需要進行置換的,統一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

前兩種解決方式,是平時機構改革任務不大,正常情況下的混編人員解決方式。後面三種方式,主要用於例似今年黨政機構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共同推進,國家進行大範圍大面積改革的情況。

3、黨政機構改革中隨職能造成的混編問題:這次黨政機構改革中,許多原來在市縣基層設置為事業單位的,需要整體劃轉到行政機關,比如原來的規劃局、國資局、金融辦、機要保密局、質檢站、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農機局、醫保局等。黨政機構改革中,各級政府行政編制不能隨意增加,不能突破2012年行政編制基數。但是,同時又規定了機構改革的原則,是“編隨事走、人隨編走”,人員編制隨職能共同劃轉。這對於事業單位整合到行政機關來說,就是一個最大的難題。各級政府所能調劑使用的行政編制數量有限,許多地方原來都存在嚴重的超編現象,根本不可能騰退調劑出改革所需要的、足夠的行政編制,用於安置隨職能劃轉來的事業人員。

因此,所能採用的解決方式如下:(1)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職能劃轉整合,人員依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隨事業單位改革重新整合到其他事業單位,或者整合到新的行政機關的下屬事業單位中。

(2)通過招考,優勝劣汰。這個難度比較大,可行性不高。一是招考需要上級組織審批。二是招考需要空缺編制,而各單位行政編制基本沒有空缺。

(3)允許存在混編現象。即在改革過程中,過渡期允許存在混編現象,行政、事業編制混用。這種方式可行性同樣不高,改革結束,人編對應改革同時到位,混編問題依然沒有解決,不符合改革的意義,也不符合機構編制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大量遺留問題。

因此,各地黨政機構改革中,人員編制分流,主要採取第一種方式,將事業人員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

4、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造成的混編問題:同樣的,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行政類事業單位要剝離出所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相應的行政機關承擔。原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人員,所能採取的最可靠、最可行的辦法,同樣是暫時保留事業人員身份,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參與綜合改革。

日常編制管理過程中存在的混編現象容易解決,機構改革中出現的大面積混編現象,沒有辦法通過一次性調劑大量的行政編制予以解決,就只能通過橋歸橋、路歸路的方式,將事業人員和編制,統籌管理,暫時保留在原單位,或者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參與事業單位綜合改革。


職言管語


靴子落地,在全國省級機構基本塵埃落定的情況下,市縣的改革被提上議事日程。日前,中央正式備案同意《四川省委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成為全國第一批獲批備案的省份,這讓我們能看清市縣政府部門中的事業編制人員該何去何從。

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人員如何改革?

這些參公管理單位人員變化不大,只要是符合公務員法的,就可以按照綜合執相關改革要求,向實施公務員法機關,一般步驟都是由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組織人事部門進行組織考核,提出直接登記人選,按程序報批。

公益性事業單位人員如何改革?

公益性事業單位此輪改革波及面比較大,多是合併成服務中心等綜合性服務機構,合併後若單位還在的,可在機關內統籌安排工作崗位,身份保持不變,實行實名管理、退一減一。改革後,事業單位機構撤銷的,未過渡登記人員原則上由行政主管部門安置在所屬其他事業單位,對超編、超職數或超崗位安置的人員實行實名管理、退一減一。

經營性事業單位人員如何改革?

此次改革的範圍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的編制內工作人員,原則是人隨資產走,多渠道安置。轉製為企業的,原則上繼續留用原單位工作人員。這種情況下,工作人員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將合併計算為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本人可申請提前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轉製為企業後,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其他社會保險費。而對於離退休人員,原待遇不變,養老保險實行社會化發放。


碼上風


機構改革,改革的主要還是以機構為主。本輪機構改革,是從2012年4月開始就啟動了,利用了5年時間,將各類機關事業單位進行分類。將事業單位分為了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事業單位。

最終這些單位將逐步保留公益屬性,成為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而相關行政職能會被回收至行政機關,生產經營事業單位會被轉為企業。


其實我們行政機關確實也擁有很多的事業編制人員,實際上是屬於混編混崗使用的特殊群體。他們編制卻不屬於機關,是在其他相關的事業單位。這些人一般也是優秀的人才,才被選拔進機關工作。除此之外還有政府購買服務人員,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勞動合同制人員或者編外人員。

正常來講,我們是不允許混編混崗使用的。理論上應當將這些事業編制人員清退回原工作單位。不過由於一些事實因素,各個機構會要求保持現有現狀,不再增加相應的人員使用,通過時間逐步理順有關人員情況。也就是說,如果申請調回原單位,那就回去了。機關也不會再調取其他人。

不過政府購買服務人員屬於編外輔助人員,是根據財政部門、人社部門或者編辦來進行核定使用的,他們的靈活性更高一些,不過一般不得在行政執法類和保密工作崗位上使用。

行政機關的事業編制人員,他們的編制問題還是會受到編制所在工作單位影響的。如果他們的原單位轉為行政機關,那麼他們編制也會根據有關規定轉為公務員。

如果是要進行撤銷事業單位轉為企業,那麼他們身上的編制也會消除。這種情況下,一般就不能留在行政機關繼續工作了。

所以,這次事業單位分類制度改革也非常重要,國家要求在2020年底之前完成,估計絕大多數地方很快就一錘定音了。


暖心人社


歷次改革都遵循一個原則: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也就是說,不管單位如何改制,原來是什麼身份還是什麼身份,不會變化,但是新招進的人會按照新的編制來落實。

因此,不管是事業單位改行政單位,還是參公單位改事業單位,裡面原有的人員,是不會有什麼身份變化的,既不要妄想,通過改制由事業編改成行政編,也不用擔心由事業編變成了合同工。

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是最穩當,阻力也最小的改革辦法,這次的改制也大概率會沿用這個辦法。所以,大家就放寬心吧,一切對自己不會有多大改變和影響。



職場領航員


首先政府部門中的事業編制說法本身就不嚴謹。黨委政府部門中使用行政編制,只有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黨委政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才使用事業編制 由於目前很多單位存在混崗情況,所以大家也許會認為有政府部門事業編制的說法。

具體來說事業單位改革,事業單位改革叫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前提是分類,這一步都已經完成了。分三大類,具體是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公益類事業單位(又細分三種,公益一類,公益二類,公益三類),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這次從上而下的機構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立足進入新時代新矛盾的具體情況,自上而下推進的,目前省級已經到了實施階段,市縣在制定方案,這次改革中明確將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納入改革範圍,這裡需要說明一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又可以細分為完全承擔(一般根據法律法規),主要承擔,部分承擔(後兩類一般是授權或委託)。這次改革所有這些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全部迴歸機關,前提應該是不增加機構個數和行政編制的前提下,所以基本是轉職能的不轉機構,轉職能後人員編制是否劃轉這個就得視情況而定了。

承擔行政這類事業單位改革後,完全承擔行政職能需要劃歸機關,主要和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划走行政職能後與其他職能和職能相近或相同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進行整合,繼續承擔公益服務職責。同時經營類事業單位也將逐步轉企改制,不再留在事業單位範圍。

整個改革到一定階段後,事業單位將會分兩類,也就是十八大報告中支出的,一類為機關提供支持保障,探索與機關統籌管理,二類是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也就是科教文衛體等,進一步突出公益屬性。

最後,談一下改革中人的問題,解決好人的問題能夠最大程度激發人的積極性,否則則反之。這次改革提的原則是不搞斷崖是人員精簡,我理解的是可以允許暫時超編,允許一定的過渡期。也就是說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有一部分人可以劃入機關,不管是通過調入或過渡考試的形式,總體上人員不管到哪個單位,待遇應該不會受影響。建議還是要順應歷史潮流安然接受改革,支持改革,推進改革。

最後是建議國家在事業單位車改,職員晉級等方面出臺與機關類似的辦法,才能夠激發這部分人(事業單位管理類)的積極性。對於專業技術類,可在職稱評聘等方面給予激勵。


亦文亦農


題主你好,我是@事業單位搬磚狗,很高興為你解答這題。

機構改革既是部門及其職能的改革,也一次是公職人員崗位調整的契機。對於身處這場改革浪潮中的我們而言,任何一點改革的風吹草動都將牽動我們敏感的神經,其中就包括題主所擔心的問題:原先機關單位中的事業編幹部將何去何從?


首先,在實際工作中,混崗混編是個正常現象。

造成混崗混編的主要原因有2個:

1、機關單位人少活多,所以就從下屬事業單位抽調人手。比如某些單位因其職能分工原因設立一批類似二級局、派出機構等單位,這類單位性質就是事業單位;又比如某些機關單位和其下屬事業單位本質就是一套人馬2塊牌子的關係。

2、地方政府開展幹部跨部門掛職交流活動,組織某些事業編幹部進入機關單位掛職學習。


其次,機關單位的事業編幹部安置辦法因其崗位職能不同而有所差異。

1、執法類崗位事業編按人隨崗走的原則,併入上級機關單位,同時轉為公務員。比如生環局、資規局、文旅局等單位執法崗的事業編。

2、行政崗的事業編全回原單位,人員安置辦法根據單位改制方案,要麼重新分流安置、要麼直接撤編。

3、參公類的事業編大概率保持現狀不變。


最後,事業編幹部改革方案最終還是會按照事業單位改革路徑實施,至於是轉公、重新分流安置還是撤編,終究會根據原單位承擔的職責來抉擇。


我是@ 事業單位搬磚狗:3年鄉鎮街道基層工作經歷,3年市本級機關單位工作經歷;體制職場規則的觀察者、解讀者。關注我,一起了解體制內的那些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