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近日
人社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發佈
《關於2019年一次性
工亡補助金核定基數的通知》
根據國家統計局公佈的2018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核定2019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785020元,和2018年(727920元)相比,2019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提高了57100元,同比增長8%。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計算公式
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
供養親屬撫卹金
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
配偶:死亡職工本人工資×40%
其它親屬:死亡職工本人工資×30%
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計算公式
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所以,2019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9251元×20=785020元。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患職業病的;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殘或者自殺的
溫馨提示
參加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為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用人單位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並按時足額繳費,否則工傷(亡)職工的相關工傷(亡)待遇將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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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詢問:社保關係怎麼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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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省人社廳關於社保關係轉移接續的相關政策要求,若現想將社保關係轉移,可持身份證複印件(若請人代辦,還需代辦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到社保服務大廳11號窗口辦理社保關係轉移。
◇記者 | 周伽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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