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單位會開除公職嗎?

深感後悔


判刑裁決是否生效

對於觸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被一審法院處以刑罰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來說,如果在刑事法庭判決書宣判後,當事人是否要求上訴或者向檢察院提出申請,要求檢察機關抗訴等。如果是一審判決,原則上,除非是本人當庭表示不上訴,並在判決書生效後;反之如果當庭提出上訴或者通過檢察機關提出抗訴或重審的,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審理規定,這樣的判決是不生效的。

緩刑是監外執行限制人生自由嗎

如果被判有期徒刑緩刑執行,那就要看司法機關對其是剝奪人生自由還是不剝奪,如果是限制人生自由,那就無法工作;反之可能還可以上班,又一定的自由權,那我們可以根據時機情況去看,你所犯罪行是否與單位解聘密切關係,如果是因失職、瀆職或者職務性犯罪,那就不可能在從事職場工作,反之就看時機情況可以進行協商處理。

單位是否可以解聘犯罪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如果員工因犯罪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的,原則上是可以合法解除與其勞動關係,並無需支付任何賠償金。如果該員工的犯罪行為情節輕微、量刑較輕,那單位可以根據情況進行協商,如果司法機關或公安機關並未限制其緩刑監外的自由,而本人也無因為職務性犯罪行為的,那就看單位與本人協商結果而定。


職場戰鬥力


我有一個朋友,他是一個社區的黨委副書記。有一年他開車出去辦事,回來的時候喝了一點點酒。在過道口的時候,由於疏忽大意,瞭望的不徹底,把在他身後騎摩托車的人給颳倒了。事後他們在賠償問題上有糾紛。最後這個人走上了法院的程序。法院瞭解到我這個朋友即是酒駕又是無證開車,最後給他判了緩刑。可由於他是公務員身份。單位把他開除了。


我這個哥們兒到現在已經去南方開燒烤店兒。我們真有點兒為他不值你說這事兒辦的。如果他是事業編的人,判緩刑就不會丟工作了。
另外就在18年的夏天我們單位的一個哥們兒。在自己家門口和幾個小年輕的發生了口角,他拿著刀就把這些人給刺傷了。最後他被關押了一個多月,賠了人家一些錢他被判了緩刑。現在他還在單位上班。因為事業編制的人,只要不判實體刑,就不會丟工作的。


伊春美食美客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單位會開除公職嗎?關於這個問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有關規定非常明確。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級或撤職以上處分;判處有期徒刑的給予開除處分。

  根據你提出的問題及有關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在法律規定中屬於有期徒刑,所以,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屬於單位開除公職的範圍。


水鏡先生故里


緩刑本身不是一種刑罰制度,只是一種刑罰執行方式。緩刑就是定你有罪,但是可以暫緩執行,通過一定時間的考驗,沒有發現新罪或在考驗期間沒有重新犯罪,期滿通過考核,對原判決刑罰不再執行,視為已經執行完的執行方式。

緩期執行其實是和直接執行相對的,一般的犯罪在宣判有罪後都要依據判決規定的內容去看監獄服刑,而緩刑是先不實際執行刑法,將人放回家,由當地的司法局進行社區矯正和動態管理。最大的區別就是人身自由受限制的程序不一樣,緩刑雖然人可以在家,但是出行和活動都有具體要求,並不是完全自由的個體。

01

不用懷疑的是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後,緩期兩年執行,開除是必然的

可能有的人會說,緩刑不是刑罰的種類,緩刑代表嫌疑人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這種理解是錯誤的。

緩刑是對已經判決有罪,並判處短期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員,法院認為判處緩刑進行社區矯正和動態管控不致於再發生危害社會的行為,所以宣告對期有罪的行為採取暫緩執行的行為。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只要犯下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就可以依據規定開除公職,而兩年緩刑實際判處的是兩年有期徒刑,而緩刑並沒有改變不判刑的結局,只是暫緩去監獄坐牢而已,所以開除是必然的。

02

緩期執行並不代表犯罪分子無罪

緩期執行只是執行刑罰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相對其他的到監獄服刑,死亡立即執行等情形,並不需要實際去服刑,罪犯可以在固定的地域正常進行社會活動,但是離開需要報告,同時還需要配合緩刑監督機關的社區矯正活動。


有期徒刑兩年就是判處了兩年有期徒刑,嫌疑人是罪的,緩期執行並不能否認其有罪的結果。既然罪犯有罪,那麼執行方式不管如何變化,有罪就是有罪,從宣判那一刻開始,有罪的標籤就打在身上,除了撤銷判決的情形,不是將跟隨罪犯一輩子存在。

03

實際生活中,罪犯是否被開除公職需要用人單位配合

罪犯犯罪是國家機器在履行監督執法的權利。而當罪犯犯罪後是否嚴格按照要求開除公職,需要用人單位自己內部認真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要求。

在過去可能有的領導害怕得罪人,或者有的領導納私的考慮並沒有嚴格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規定,但在目前的執法環境和社會環境下,基本不存在不嚴格執行的情況。你不執行規定,其他規定就會執行你,想想就知道,領導會不會頂風作案,不嚴格執行呢?

結語

日前,新出臺的規定更進一步明確了,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刑事處罰後開除的要求。雖然從大體上來看,並沒有區分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差別,一味的將所有犯罪行為納入開除的行列並不科學。

可能這也是目前從嚴治理的要求,需要公職人員模範遵守法律規定,過失犯罪並不能成為免責的理由,最明顯打擊的就是醉駕等違法犯罪行為。


悟法析律


本人長期從事體制內人事工作,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比較熟悉,先後參與了單位好幾起違法違紀情況的調查工作,下面結合我工作實際給大家解答。



按照《事業單位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這種被判處刑法的,要被開除公職的。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規定有下列條款: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很顯然,上面條款規定了被追究刑事責任屬於解除合同的條款,緩刑也屬於追究刑事責任,所以這種情況是要開除的。

我們單位處理的幾起違法事件,也是按照這樣程序進行處理的,有一個人就是被判處了緩刑,後面單位跟他解除了聘用合同。一般來說,不被判實刑的情況下單位可以不開除,一般採用政紀黨紀處分。

請大家多多關注“輕輕鬆鬆談體制”,致力於解答體制內各種疑惑,謝謝大家支持!

輕輕鬆鬆談體制


這個問題沒有那麼複雜,我來準確的告訴你:必須會的。

實際上,現在的情況比你問的要嚴峻的多,以北京為例,下面的幾種情況都會被開除公職:

1.嫖娼被警察抓的,注意嫖娼被抓只是違法但並不犯罪,不會被判刑,只會被行政處罰加收監1周左右。那麼,單位為何會開除他公職呢?原因是警局會通知單位😂😂😂😂。警局一通知單位,單位就會開除你的公職。好一點的算成自動辭職,嚴格的就是開除公職,且列入檔案的。你說判刑的要不要開除公職?

2.酒駕被警察抓的,酒駕因為這幾年處罰力度越來越大。體制內單位的人酒駕一旦被抓,開除公職的先例已經有了。你說判刑的要不要開除公職?

3.按照事業單位的說法,可以開除公職的情況還包括類似“無故曠工1個月以上的”、“不服從單位工作安排”的等等。但其實,現實生活中這些事都不會被開除公職的。

在體制內工作的人,一生的職業都是鐵飯碗。沒有涉及違法犯罪的行為,是不會被開除的。但是一旦涉及自己單位控制不了的外部違規違法,開除公職是在所難免的了。


博士君


權威的回答在這裡,我以前在紀委案件審理室工作,專門負責紀律處分的。

這個情況是會被開除公職的。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分為三類,不同類型的人員,處理情況也不一樣。相關情況我在頭條上發表的原創文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注意了,如果判刑了還能保住公職嗎?》說的很詳細了,不明白的可以在頭條搜索看看這篇文章,這個文章還被“齊市中公教育”“鴻雁傳情”幾個人抄襲了以不同的名稱又發表在頭條上了。在這裡再重複一下:

事業單位人員分為三類。

1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就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這類人員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紀律處分條例》處理,只要是判處刑罰的都要被開除。刑罰分為兩種,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又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無論判處什麼刑罰都會被開除公職。另外緩行不是刑罰的一種,是刑罰的緩期執行,只有拘役有緩刑和有期徒刑緩刑。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和傳統的緩刑還不是一個概念。

2、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首先了解下,什麼是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呢?

簡言之就是需要行政機關下文任命的人員。比如公立學校的校長、副校長,是教育局任命的。鄉鎮財政所的所長是財政局任命的。教育局、財政局是行政機關,這些人就是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這些人員和參公管理的人員一樣,只要被判處刑罰,無論哪一種,都會被開除公職的。

3、除去以上兩種人員以外的普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這類人員只有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才會被開除公職。有期徒刑緩刑也是有期徒刑,不是像有些人說的緩刑就不開除公職了。你的情況是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無論你屬於哪一類事業單位人員都會被開除公職的。




安靖律師


本人是行政機關公務員,以前幹了多年的人員懲戒工作,對此類事務應該說還是比較熟悉的,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先說結論: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百分之百會被開除公職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身份問題

目前,事業單位工作有三種編制類型,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崗位。這是常識,無須多說。其中:事業單位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實際上也就是以前所說的監察對象,即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

二、被判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政務處分的依據問題

現在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用制,法規依據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是框架性的原則規定。而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基本的行政規章,是於2012年8月由人社部、原監察部發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其中,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這裡要詳細解釋一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我國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類。其中:主刑包括五種,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三種,即: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1、所謂的“判處刑罰”,是指工作人員違反了法律規定,被人民法院以判處了《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和三種附加刑中任意一種的方式,追究了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判處管制、拘役、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也都屬於判處刑罰的範疇,也是追究了刑事責任。當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也屬於判處刑罰的範圍。

2、所謂的“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僅僅是指判處主刑中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而題主所說的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本身就屬於判處了有期徒刑的範疇,措詞就說明了一切。《刑法》規定的主刑中,根本就沒有一個有期徒刑+緩刑這一說法。

很清楚:判處刑罰所包括的範圍,比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範圍要大得多,是整體與部分的關係。弄清以上兩個基本概念的真正含義,才能正確理解處分規定的真實意思。毫無疑問,這是極為關鍵的。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認真拜讀了好幾位的回答,大概是不熟悉相關法律規定的原因吧,其結論是完全錯誤的。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單位會開除該員工的的公職嗎

綜上所述,只要明白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本身就是判處有期徒刑,結論就很簡單:

給予開除處分。這是毫無疑問的,絕對肯定的。這個結論,對事業單位的所有編制類別的人員都適用。順便提一句: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更嚴厲,也就是說,要求更高、更嚴格。

順便補充一句:如果是所謂的參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則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被判處刑罰的,也是應當開除公職。

有些同志可能會說了,單位可以故意拖延,不辦理開除手續。坦率地說:你想多了。自監察體制改革之後,所有公職人員都納入監察對象範圍,完全不留死角。在此問題上消極拖延,單位領導也會吃不了兜著走的,監委會找他們喝茶的。我敢肯定:他們絕對不敢這麼做。


水波不興3291


不一定。

法律的規定是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如本人與單位已經簽訂聘用合同的,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也就是說看單位的決定,如果單位不予繼續聘任,開除了公職,也是不違法的。但如果單位看中人才,決定給予一些罰款或者停薪留職處分,不予接觸聘用合同,也是可以的。

上述解釋出自人事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第 14條。


北京冠領企業法律顧問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而且是有公職在身的,那一般是指在編人員。對於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來說,國家有專門的法律對其進行管理。


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第二十二條明確: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因此,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的人員,是否要開除主要的關注點就在於緩刑兩年算不算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呢?

在最高檢對緩刑問題的答覆內容中明確,“緩刑本身不是一種刑罰,是在一定考驗期限內,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在緩刑結束後,表現良好是可以免於刑事處罰的,因此緩刑應該算不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即便單位要做出處分,也應該在緩刑期結束後再根據原判的徒刑是否有執行而決定。

所以,在法律上其實將緩刑人員開除公職並沒有依據。

不過,現在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也是需要簽訂合同的。而在國家發佈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範本)》關於聘用合同的解除的條款中,明確“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合同,我們可以看到有期徒刑緩刑赫然在列。

所以如果用人單位以合同為依據,那麼是可以開除員工的公職的。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是否要開除很大程度上決定權就在單位領導的手上。

我是職場問答達人流雷電,關注我,分享機關單位和國企的各種知識!如果有不同意見,歡迎下方評論留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