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浙江省杭州市檢察院依法對盛春平作出不起訴決定,認定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對盛春平作出不起訴決定是公正的——浙江省杭州市檢察院依法對盛春平作出不起訴決定,認定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浙江省杭州市檢察院依法對盛春平作出不起訴決定,認定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3月26日,記者在浙江省女子監獄見到了因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七個月的郭某。作為邀約盛春平去浙江省桐廬縣見面的網名為“百花蓉”的女網友,她坦言,自己被分配的任務是去車站接人。

3月22日,杭州市檢察院通過官方微信發文:“對涉嫌故意傷害罪的盛春平作出不起訴決定,認定盛春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這起正當防衛案由於涉及傳銷組織倍受關注。

“我認為對盛春平作出不起訴決定是很公正的。”郭某在接受採訪時說。

一再要求離開遭拒,急迫中他持刀揮刺

2018年7月9日,一位名叫“百花蓉”的女網友主動加盛春平為好友,此後,兩人幾乎每天都通過QQ聯繫。

“我們有逐漸向男女朋友發展的趨勢。‘百花蓉’告訴我她在杭州一個超市當服務員,讓我去杭州見一面,如果合適就可以交往。”盛春平的訊問筆錄顯示。

2018年7月29日,盛春平購買了一張山東至杭州的汽車票。到達杭州時已經是7月30日凌晨。天亮後,盛春平接到“百花蓉”的電話,讓其買車票直接去桐廬縣。

抵達桐廬後,“百花蓉”帶著一個女性朋友來接站,三人一起打車來到某超市旁邊的肯德基聊天2小時。之後,“百花蓉”等人將盛春平帶到一棟老舊小區的出租房裡。

在出租房客廳,盛春平見到了“百花蓉”口中的“表弟”。盛春平一直被勸說到臥室休息,他開始感覺有點不大對勁,說想去洗手間。“百花蓉”的女性朋友說“廁所堵了”,此刻盛春平心裡的疑問更大了,就想到外面去。“百花蓉”的表弟敲了下臥室房門,這時身著白衣的男子成某從臥室走出來。盛春平一再要求出去,對方仍未開門。

“我要出去,你們放我走吧。”盛春平從口袋裡拿出一把水果刀央求道。

遭到拒絕後,客廳裡的4個人開始逐漸靠近盛春平,並勸其將刀收起來。僵持了一會兒後,“百花蓉”表示可以讓其走。盛春平快走到門口時,“百花蓉”朝臥室方向喊了一聲“叔叔”,臥室又出來三個男子將其圍住。

“如果你們要錢的話,我可以都給你們。”盛春平驚恐地說。

成某等人開始圍上來奪盛春平手中的刀,盛春平慌亂之下持刀揮刺,劃傷成某右手腕及左頸,刺中成某的左側胸部。

“他受傷了,趕緊送他去醫院吧。”盛春平說完後,就放棄隨身行李奪門而出。

當日,“百花蓉”等人將成某送往醫院治療。2018年8月4日,成某出院後,未遵醫囑繼續進行康復治療。8月11日,成某在傳銷窩點突發昏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成某系左胸部遭受銳器刺戳作用致心臟破裂,在癒合過程中繼續出血,最終引起心包填塞而死亡。

桐廬縣公安局於2018年8月12日接受報案並立案偵査,8月13日盛春平在山東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經桐廬縣檢察院批准,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10月24日,案件移送桐廬縣檢察院審査起訴,該院於11月20日將案件報送杭州市檢察院審査決定。

檢察機關認定屬正當防衛,事實法律依據充分

盛春平的發小王某在案發後接受詢問時表示,盛春平雖然話不多但也不內向,一般下班就回家,比較熱心腸,平時跟朋友、同事關係都還挺好,也沒聽到過打架之類的事情發生。

“案發時的水果刀是之前買的,在家中寫字檯抽屜放了有5年了。”盛春平父親的詢問筆錄顯示。

杭州市檢察院在審查時認為,案發時,盛春平並不知道對方是傳銷組織人員,也不知道對方的意圖。同時,案件發生時間很短,進入傳銷窩點後,盛春平的恐懼感不斷增強。他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揮舞,目的是為了逃離,因此,在揮舞中刺中了上前奪刀的成某。

今年3月22日,杭州市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涉嫌故意傷害罪的盛春平作出不起訴決定,認定盛春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郭某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在進出租房之前,她告訴盛春平房間裡一共住一男兩女三個人,後來成某出來後盛春平感覺人數不對,並且一直在被勸進入臥室,盛春平可能覺得害怕,就從右邊口袋裡拿出一把水果刀。

“該案在行為性質認定時需要注意:盛春平對防衛行為方式的選擇是合理且必要的。一是案發時雙方人員力量對比懸殊,盛春平不借助防衛工具無法實現防衛目的;二是案發時的環境封閉隔絕,盛春平在慌亂和驚恐的環境下,身心處於應激狀態,要求其對防衛手段的選擇和對防衛程度的把控作出一個精準的判斷,既不客觀又不合理;三是雙方對峙時,盛春平是先躲避,再拿出水果刀警告,且是邊向門口退卻邊持刀警告,並無蓄意主動加害的故意和行為;四是盛春平並非刻意選擇工具,所持的是日常使用的摺疊水果刀;五是防衛中僅刺中其中一名非法侵害人,未實施進一步的侵害行為,之後放棄行李倉促間逃脫現場,足以反映出其防衛目的。”杭州市檢察院公訴一部主任張洪閣在接受採訪時說。

張洪閣表示,案發後成某被送往醫院,經救治後傷情穩定,生命體徵平穩。出院後,醫院建議其到當地醫院進一步康復治療,注意休息,避免情緒激動,預防感染,注意康復鍛鍊。但成某和傳銷人員未遵醫囑進入當地醫院進一步康復治療,存在怠於送醫、疏於照看等情況,導致成某在傳銷窩點突發昏迷,被送至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可見,成某死亡結果的發生存在多種因素的共同作用,並不能以最終結果作為判斷評價防衛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的唯一因素。

現實生活紛繁複雜,不法侵害判定需綜合權衡

“我是2017年4月被騙到傳銷組織的。如果當時沒有被騙,現在我可能已經結婚了吧。”郭某的眼裡帶著一絲憧憬。

監獄展廳的牆壁上印著一張張社團活動的照片,不難看出浙江省女子監獄的文化氛圍頗為濃厚。這對於郭某的內心而言,也是一種難得的慰藉。“這裡的各項規定都比較嚴格,是好事,我可以為之前做錯的事情贖罪。”郭某說。

隨著對傳銷活動打擊力度的不斷加大,傳銷活動變得更加隱蔽,傳銷組織對參與傳銷人員的人身控制更加嚴密。傳銷活動中往往會伴隨著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搶劫等暴力犯罪。已經進入傳銷組織近兩年的郭某告訴記者,一般“新人”進來後不會立刻讓其離開,要考察一段時間。在考察期間,如果“新人”不聽話,就會對其進行一定的體罰,比如罰站罰蹲,甚至還可能被潑冷水、打耳光。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明楷認為,在判斷防衛行為是否過當時,不能僅將不法侵害者已經造成的侵害與防衛人造成的損害進行比較,還必須對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侵害與防衛人造成的損害相比較。這是因為,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而沒有造成的侵害,正是防衛人實施防衛行為的結果。與緊急避險不同,正當防衛所造成的損害,可以大於不法侵害所造成的損害。不可認為,只要造成重傷,而不法侵害又不屬於正在行兇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就屬於防衛過當。

記者通過電話與盛春平交談了十多分鐘,對於已經迴歸到正常生活軌道的當事人盛春平而言,既有對法律公正的感激,也有希望生活不被打擾、歸於平靜的期待。http://newspaper.jcrb.com/2019/20190402/20190402_001/20190402_001_1.htm(檢察日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