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失主追小偷,摔倒身亡,小偷轉頭正好看到,無動於衷繼續跑,小偷要負法律責任嗎?

LOVE琪少


一直以來爭議最多的是失主追小偷過程中,小偷意外死亡,失主是否承擔責任,在很早以前的案例中確實有過追趕者被判承擔一定責任的。而此案例卻是追趕者意外死亡,那麼小偷到底應不應該擔責吶?



我個人認為小偷必須承擔責任,而且無論他是否回頭看到,都應該擔責,原因有以下幾點:

第1,二者之間存在侵權因果關係,死者死因完全是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追趕小偷的,也就是說小偷如果沒偷自己財物,他自然不會去追,所以必須擔責!

第二,即使是見義勇為者追趕小偷都需負責,因為見義勇為者是為保護他人或集體財物,勇於追趕違法分子,出現意外,不光需要嘉獎,小偷也要因此擔責,因為這是小偷犯罪過程中導致的(逃跑過程依然屬於逃避法律制裁的違法過程)。


第三,常規案例中,就連小偷死傷,追趕者都應該有救治義務的,最起碼打電話報警和叫救護車進行搶救,而小偷回頭看見,未加救治,這會使其罪責更加重,因為他也屬於見死不救的行為,尤其和他還有直接關係,所以還要加重處罰及賠償死者損失!

隨著法律越來越健全,也逐步堅定的站在正義者的一方進行案件處理了,大家看下下圖中關於幾天前發生的“失主及鄰居追趕毆打小偷致傷,小偷索賠14萬,處理結果是:不賠!”大大提升人們對正義的看法!大家看下下圖事件描述:

法律不再以“我弱我有理,我老我有理,我死我有理”為判定依據,而是永遠站在正義者的一方去判定責任,這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一種表現!所以該小偷必須承擔責任!

大家如有其他見解,請於下方回覆交流。可加我關注瞭解更多奇趣新聞,記得點贊呦!


遇我得福


小偷應該定什麼罪?

根據《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小偷的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的構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至少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失主追小偷摔倒身亡,小偷又該怎麼處理?

可能大家都會以為小偷比較接近過失致人死亡罪。但是在過失犯罪中,有因果關係,才能成立犯罪;沒有因果關係,不能成立犯罪。一般來說,失主實施追趕行為通常不足以致人死亡,因此失主因摔倒死亡很難從法律上直接認定與小偷的行為存在因果關係,也就是說很難認定小偷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那麼失主死亡是不是就是自找的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據《刑法》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正好屬於其他嚴重情節之列。

綜上所述,失主追小偷過程中摔倒身亡並不能單獨定小偷別的罪行,但是可以作為小偷犯盜竊罪的加重情節來出來。

以上是我的回答,我是法律諮詢喬也,擅長領域物業糾紛,交通肇事,如有其他疑問,歡迎諮詢。


法律諮詢喬也


這個問題很有意思,如果是小偷摔倒身亡,我想絕多數的都會認為失主沒有責任。但是,如果是失主追小偷自己摔倒身亡,那小偷要不要承擔責任,這個爭議就比較大了。

那失主追小偷,摔倒身亡,小偷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刑事責任

如果認為小偷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那麼比較靠攏的罪名應該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因果關係的認定,是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承擔法律責任的重要標準。在過失犯罪中,有因果關係,成立犯罪;沒有因果關係,不成立犯罪。一般來說,失主實施追趕行為通常不足以致人死亡,失主因摔倒死亡很難從法律上直接認定存在因果關係。

鑑於小偷已經涉嫌盜竊罪,根據法律規定,盜竊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所以我建議將失主追趕小偷死亡的結果作為盜竊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類型進行評價,小偷仍然只構成盜竊罪,只是在量刑方面進行考慮,不再針對死亡另行定罪量刑。

民事責任

我國明文規定,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根據這個法律規定,顯然法律是鼓勵公民抓小偷的,追小偷的行為合理又合法。而失主追趕小偷的直接原因是因為小偷的盜竊違法行為。民法上的因果關係比刑法的因果關係要求相對較低,從民事賠償角度,小偷對於失主死亡需要承當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要求小偷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既是鼓勵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也是讓犯罪者得到相應的處罰。

大家有不同意見的可在評論中發表,一起探討。


葉律師


法海一粟認為,本案中,小偷應當對失主摔倒死亡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1、本案屬於侵權案件。這是因為,從案件事實本身來看,雙方之間要麼是違約責任,要麼是侵權責任。既然雙方不是合同關係,那麼,就應當是侵權關係。因此,探討小偷是否應當對失主摔倒死亡的後果承擔責任,應當從侵權的角度予以分析。


2、侵權責任的構成。基於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以及侵權法理論,侵權責任的構成一般需要具備四個要件,這就是行為、損害後果、損害後果與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過錯。就本案而言,說失主摔倒死亡的後果與小偷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應當不會有太大的爭議。

本案存在爭議的是:小偷是否存在過錯。

3、小偷存在過錯。過錯是什麼?在侵權法理論上,對於過錯的概念存在爭議,有所謂主觀說、客觀說、折衷說等等。有人曾經概括為“三派四說”。但是,無論哪種學說,其目的應當是解決實踐中的法律問題,而不為了理論而理論。法海一粟認為,過錯的概念包含法律價值的選擇,或者說,過錯的概念包含法益平衡的理念。這是因為,法律是行為規範,其適用不僅僅是從條文到條文的技術,而是弘揚正義,遏制邪氣的一個重要的手段。本著這樣的法律價值的選擇及法益平衡的觀念,在本案中,應當認定小偷存在過錯。

因此,法海一粟認為,小偷應當對失主摔倒死亡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盜竊罪是肯定的,但是顯然問題所問的內容更負責一些。這裡面其實包含兩個問題:

第一,盜竊者是否存在作為或不作為而導致被盜者死亡的責任?

第二,盜竊是否應當因未履行救助義務而承擔相應責任?

內容有點複雜,以下儘可能把內容描述的清晰一些,如果各位還是看不懂,那就只能怪筆者能力不濟。


盜竊者是否應對被盜者的死亡負責?

首先大家要明白,在責任面前主要有“作為”和“不作為”兩種。

而對於死亡的責任,主要在於故意殺人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

對此,我們可以首先界定盜竊者並未對被盜者實施故意殺人。因為題目中界定,被盜者是因追趕小偷摔倒造成的死亡,兩者之間並沒有形成接觸。

對此,可以這樣來理解:在過程中盜竊者並沒有直接實施對被盜者的相關要件,故而沒有“作為”責任。同時,盜竊者逃跑過程中無法對被盜者形成支配,故而沒有“不作為”責任。

當然,想必大家也都明白,這件事情跟故意殺人沒什麼關係。

另外,一些作者對該問題引出了“過失殺人罪”,對此,我們不妨探討下盜竊者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構成相應犯罪。

關於“作為”的過失,我們這樣來理解,盜竊者的積極行為是逃跑,故而其逃跑行為視為“作為”。而如果盜竊者只顧逃跑,對摔倒的被盜者置之不理,便構成了“不作為”。那麼,其逃跑行為是否構成了對於被盜者死亡的過失呢?

這就要界定追逐與死亡的因果關係。目前,在這個問題上確實存在爭議,兩個原因:

第一,部分人認為追逐盜竊者的行為屬於私力救濟範疇,追逐過程是一個連貫的過程,被盜者縱然因為自身滑倒而死亡,盜竊者也應當為其死亡承擔責任。

第二,另有一些人認為,過失的主體是在於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兩種形式,而兩種形式均不是導致被盜者死亡的原因。嚴格來說,被盜者的死亡是一種意外。

這裡面有一個很關鍵的要素,就是要界定在私力救濟範疇之內,如發生意外,侵權人應當承擔哪些責任?

如果此時盜竊者不對被盜者因意外造成的死亡承擔責任,注意,是指因意外造成死亡的責任。那麼,對於很多關於盜竊者因為被追、被呵止等因素,最終因意外造成的盜竊者意外死亡,被盜者也不應為其意外死亡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因意外而造成的死亡,並不構成過失殺人罪。

基於該問題,還有另外一點就是盜竊者是否應當履行救助義務

不過,這方面信息存在一些障礙。

第一,當時情況是否足以要求盜竊者實行救助義務?因為按照題目的描述,盜竊者一直在跑,回頭看了一眼倒下的被盜者,自然接下來還是繼續跑。

題目中描述的文字是“摔倒身亡,小偷轉頭正好看到”,這是根本不成立的,他回頭一眼最多隻是看到對方摔倒,不可能在一剎那間看到對方死亡,如果他有這本事,就不去盜竊了。

所以,這是一個信息描述上的問題,對此無法解答。

第二,目前我們並沒有“見危不救罪”。縱然確立了小偷未履行救助義務,也不知道怎麼判。

那麼,再結合上述對於“作為”和“不作為”導致人死亡的情況來看,該問題最後只能以盜竊入罪,不過雖然一些細節上並沒有法律描述,但終究出現了死亡,所以會以較高量標準刑判處。

至於民事賠償責任,就要看法院怎麼判了。因為從問題本身來說,並沒有涉及太多的細節,在認定民事賠償過程,要根據細節來計算盜竊者作為侵犯人在後果之中所佔的責任比例。

當然,賠償是肯定會賠償,依據民法通則的相關內容,如下:

【公平責任】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綜上,對於“失主追小偷,摔倒身亡,小偷轉頭正好看到,無動於衷繼續跑,小偷要負法律責任嗎?”的問題,本文儘可能從法理角度進行了闡釋,也希望能幫大家一些比較細節的內容。而關於這個問題最後可能產生的結果,筆者只能說信息不足,無法明確判斷。而且進入司法程序後,控辯水平也會一定程度上影響結果。


小言詹詹


一、相反案例

男子追小偷致其摔倒身亡 涉嫌過失致死被起訴

發現小偷後窮追不捨,致小偷摔倒在地死亡。近日,福建漳州男子黃某華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漳浦檢察院審查起訴。

今年3月13日凌晨,黃某華正在家中睡覺,後突然感覺外面有小偷偷家禽。黃某華便起身追出門外,小偷發現失主出來便往外面的馬路上逃跑。黃某華窮追不捨,當時正下著雨,路面比較滑。黃某華追了一段路後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後掙脫掉,由於身體失去平衡摔倒在地,致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檢察機關認為,黃某華應當預見到雨天路滑追趕小偷並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傷的結果,其行為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二、失主追小偷摔倒身亡,小偷是否負責?

筆者認為與上述案例的關鍵區別在於:上文中黃某是在下雨天中與小偷發生拉扯之後導致小偷摔倒身亡,小偷的死亡與失主的拉扯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而判令黃某承擔責任。

而本案中小偷本身不具備可期待性,其作為偷盜一方本能反應就是逃跑,而且失主在追逐的過程中與小偷並沒有肢體接觸,其死亡與小偷之間並無因果關係,故而可能不會判定小偷對失主的死亡承擔責任。

可能大部分人認為這種情況難以理解,但是換位思考,作為失主其財物被盜之後本能反應也是追逐,但是失主本身是可以選擇放棄追逐,但是不能指望小偷停止逃跑等待失主抓捕,所以這一點上來看,看似不合理但是也有其合理的地方。

對此你怎麼看呢?


麋鹿說法


首先回答問題:小偷只為自己的偷盜行為負責,不對失主的死亡負責,但可能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

先說兩句題外話:順便瀏覽了一下別人的回答,發現信息汙染很嚴重,有眾多不同的觀點,你要是不能甄別真假好賴,還不如不看,小心被誤導。

辨別是非曲直的關鍵不是“我懂這個問題”,而是“我知道我懂這個問題”。“懂這個問題”,是自己對它物的認知;“我知道我懂這個問題”,是自己對自己的認知。

說完題外話,言歸正傳,回到問題本身:小偷應該為自己的盜竊行為負責(具體需要承擔何種責任,調查後才有發言權。偷盜行為構成犯罪的,就承擔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就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行政拘留或者罰款。涉案物品退賠),這個無需多言;小偷需要為失主的死亡負責嗎?答案是NO,但可能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理由且往下看。

大前提(劃重點),無論刑事、行政還是民事,承擔責任,首先得有因果關係。關於對因果關係的理解,舉個例子:你在北京走路不看路撞電線杆上了,不能認為跟在廣州看電視的我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你被撞又不是我造成的)。無因果關係,就無責任。而因果關係又分為直接因果關係和間接因果關係。直接因果關係,指的是……(不寫了,越寫越多。所以法律是一門高深的學問,絕非百度一下就能解決法律問題的。)

其次,在存在因果關係的前提下,關於多因一果(即一個結果是多種原因造成的),承擔的責任是不一樣的,畢竟又不是我一個人的原因導致的,責任得大家承擔。這個多因一果,每個責任人應該承擔多少責任,我們叫“原因力”,用百分比來表示。比如,行人闖紅燈,機動車過斑馬線超速,造成行人受傷的,可以判斷同等責任。行人受傷是司機超速和行人闖紅燈共同造成的,多因一果,司機超速跟行人受傷之間就存在因果關係,原因力50%.

關於民事責任,只要原因力不為0,就要承擔責任。承擔多少的責任,一般按原因力大小承擔(PS:行人跟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除外)。比如,造成損失100,原因力50%,那就賠償50。

關於刑事責任,一般要求原因力超過60%以上(機動車死三人的,原因力50%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才承擔刑事責任(學界把這種因果關係叫做“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一個行為跟結果之間的原因力的大小怎麼確定?答:根據一般人的認知決定。

而行政責任(這裡可能涉及的行政責任是拘留、罰款、訓誡等),同樣也要求原因力達到一定的量。這個不多說,沒有一定的標準或價值觀。

好了,解釋完概念,咱又回案件本身。就本案而言,失主摔死,主要原因是他自己不小心摔倒的(這個沒有人反對吧?),至少要佔到80%以上的原因力。摔死這個結果跟小偷盜竊行為(逃跑行為不可罰)也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這裡應該是間接因果關係),原因力只佔不到20%甚至更少。因此無刑事責任。

但民事責任少不了(上文有解釋)。假如死亡造成的各類損失總共100萬,小偷的原因力最後確定為10%,那就賠償10萬。剩下90萬的損失死者自擔(誰讓你不小心的),沒人賠,其家屬自認倒黴。

關於行政責任(針對的單單是失主死亡,要不要拘留小偷這個事情。關於盜竊,另說),一般屬於盜竊的事後不可罰的行為(不具體解釋了),直接處理盜竊即可。

好了,講完了。綜合歸納一下:小偷盜竊行為,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就失主摔死這個問題,小偷無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可能民事上要賠償一點。

下面從另外一個角度用另外一種法學理論再解釋一下(怕之前講的還不夠明白):

責任,一般分為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先看刑事責任:小偷的行為只是盜竊,沒有殺人的故意和殺人的動作,也沒有致人死亡的過失和動作;小偷主觀上只是想偷東西,行為上也只是實施了對財物的竊取動作,沒有對失主人身採取行動。失主的死亡是自己摔死的,跟其他人無關,小偷的行為跟失主摔倒死亡之間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因此無需為失主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

對這個問題,為了使非法律專業人員看得更懂,我再換一種講法:有人死亡了,可能涉及到的罪名主要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來看故意殺人罪。小偷有殺人的主觀故意嗎?沒有,他只是想逃跑,沒有想殺人。小偷有殺人的客觀行為嗎?沒有,他只是逃跑,沒有拿刀或者用其他手段殺人。既沒有殺人的故意,又沒有殺人的行為,死亡跟小偷之間就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故意殺人這個罪名不成立。

回答區也看到有人認為是“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我認為這是誤解。何為“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指的是自己的某個不恰當的行為(正當防衛這種合法行為除外),客觀上直接造成了別人受傷,自己有能力搶救卻放任不管,傷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這個罪名跟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在於,事件發生後,是否當場死亡,還有沒有得救,是不是見死不救。如果是當場死亡,或者沒有見死不救,就屬於過失致人死亡罪。當然,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也要判斷因果關係)造成人受傷不救的,也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本案,首先也要判斷因果關係。摔死跟小偷無論盜竊還是逃跑都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既然沒有因果關係,再談是否當場死亡、是否見死不救就沒有意義了。

其實上面一段已經把過失致人死亡這種情況順帶著解釋了,這裡再囉嗦一下:過失致人死亡,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別人死亡,因為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事情不會發生,造成他人死亡的行為。跟故意殺人的區別是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故意。本案,失主摔死是由於小偷過失造成的麼?不是。……(不講了,講下去沒完沒了)


用戶59239671925


以前失主追小偷,小偷死了,失主負責。原因是小偷的死亡是因為被追趕造成的。

現在失主死了,小偷當然要負責,因為小偷的偷盜行為,讓失主挽回損失的過程中死亡的,所以小偷要為失主的死亡負責。

法律是公平的,更加上小偷的見死不救行為,最加一等。

普通人見死不救都要負法律責任,更何況失主是因為在挽回被小偷偷取的財物過程中,所以小偷必須負責,而且要判的比失主追趕小偷的過程讓小偷死亡的罪還要重。

這樣才能讓小偷背上更大的犯罪成本,以後所有失主在追趕小偷過程中受到的傷害都要讓小偷負責,哪怕摔傷了也要小偷負責。

就算沒有摔傷,失主因為追趕小偷的過程造成更多的財物損失也算在小偷頭上。雖然不是他偷的,損失是因為他偷盜引起的。如果他不偷,就不會發生失主從他手裡挽回損失,失主就不會造成其因為追趕他造成其他的損失。

現在的小偷犯罪成本太低了,抓到了也就是關幾天,所以必須增加小偷的犯罪成本。

有的小偷身上都攜帶凶器的,大家追趕小偷的時候,要注意人身安全,很多失主往往不注意這個問題,最後不但財物沒有挽回,自己還受傷。

偷盜行為引發的致人傷亡事情不少,這已經不屬於偷盜這麼簡單了,而屬於刑事案件。


一號風手


這個提問裡面涉及到了兩個事件,我們首先來分析清楚事情的前因後果,然後做以分析。

事件一:小偷偷東西,致使失主摔倒身亡,回頭看到,卻沒有幫助,致使最終失主死亡。

在這一事件過程中,首先小偷偷東西是主觀原因,也是誘發最終惡果產生的直接性因素,有一點蝴蝶效應的感覺,小偷偷失主的東西,失主不小心摔倒受傷,小偷為了金錢財物,看到失主受傷害卻沒有救助,致死死亡,中間如果缺少一個環節,或者講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不會產生傷害,但是一切都是那麼的巧合,就拿小偷來說,也沒想到偷了一件東西致使人死亡,何況是摔到死亡。

在這個問題上也許環遊小偷的主觀認知,潛意識的思維影響了他對這位失主的二次救助機會,最終自己也嚐到了傷害別人所應該承擔的責任。我們來仔細看一下這個問題:小偷偷東西主觀上已經在犯罪,這是不用懷疑的,並且已經對於主觀意識進行了實踐操作,這已經是事實。

在法律上已經可以定罪,其次因為在傷害別人的過程中見死不救,這是其主觀能動性上的一種僥倖心理,這下這件偷盜事件的性質就嚴重了,所以說對於這個小偷和這個事件上不論從法哪個角度出發都是有罪責的,必須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事件二:追小偷,致使小偷跳河溺亡。

在這一事件中,人們糾結和探討的就是追小偷的人是否應該為這個小偷的死進行負責,這是問題的關鍵點,也是人在所關注的焦點。

追小偷的人,首先主觀上是幫助他人,是出於一種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表現,這種行為是屬於正向正能量的,即使最終致使小偷跳河溺亡,但是這種行為是值得提倡的,站在社會學的角度和社會氛圍的立場去思考的話,我們肯定是表揚抓小偷的,批判小偷的。這個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加入在這件事情上的處理不夠深得民心,總是在用一些歪理來讓這位抓不小偷的人遭受莫名的傷害,我想這個社會上將會再次上演“扶不扶的問題?”,這是一次對於社會價值走向的案件探討。

當然追小偷的方式或許有一點極端,畢竟當人們只有一顆幫助別人的心時,做事的專注度就比較高,都是追求完美,那麼小偷也一樣,走投無路,被迫跳河,最終釀成悲劇。

在這一個事件中,我認為作為社會的這個大的標尺這時候就需要發揮作用了,當然這個角色由我們的政府來充當,畢竟為人民服務是要做到實處的。適當為小偷的身後事做一些社會福利性政策,畢竟是一人有罪,不能牽連孩子,對於抓小偷的人進行表揚,必須要表揚,這代表的是一種正能量的社會價值觀念,同時予以規勸下次做事要張弛有度,合理優化的解決問題。

對比性:事件一和事件二,在我看來,最關鍵的爭論點在於法律的準則和社會觀念之間的矛盾,這個事件最充分的說明了這個問題,責任明確但是後果有點嚴重,這時候不知如何決斷,就造成了這種不定性的事件存在,社會價值指向也就容易界限模糊,不利於社會發展。


吃情感的草


失主追小偷,摔倒身亡,小偷轉頭正好看到,無動於衷繼續跑,小偷要負法律責任嗎?失主追小偷摔倒身亡,小偷轉頭正好看到無動於衷繼續跑。在我認為,小偷要負法律責任,為什麼呢?

原來一般都是小偷偷東西被失主發現摔倒身亡或者是被車撞,失主應不應該負法律責任。而這個問題是失主追小偷,失主摔倒身亡,小偷要付法律責任嗎?在我認為,小偷應該負法律責任。因為小偷錯就錯在見死不救小偷,如果小偷不偷東西,失主就不會追趕小偷,那麼失主就不會摔倒,導致身亡,那麼小偷也就必須負法律責任。誰叫小偷要偷東西,偷東西是違法的,那麼多好事不去做,偏偏要幹壞事,小偷受到法律制栽,理所當然,完全是自作自受。

然而當失主摔倒了,小偷正好看到卻無動於衷,這小偷的良心跑哪去了?被狗吃了嗎?明明自己偷了別人的東西,現在又看見失主摔倒了,卻不去把失主扶起來,不打120急救,不向失主道歉,小偷的良心何在?我認為小偷至少得把失主牽起來,撥打120救護車來到現場急救,這樣做,可能會挽救失主的一條人命。遺憾的是小偷偷了東西,看見失主摔倒,是因為追自己而摔倒的,卻不去攙扶失主,反而繼續逃跑,這到底有何用意呢?眼看失主都因為追自己而摔倒了,自己卻還是不悔改,繼續一錯再錯,最後導致失主死亡。我認為這個小偷付法律責任,合情合理合法。因為首先是小偷偷了東西,其次見死不救,害了一條人命,繼續一錯再錯,看見了都不去扶小偷做的是挺狠的,如果自己把失主扶起來的話,可能失主不會死,自己也不會承擔的過大的法律責任,這樣對自己也好,對失主也好。

所以我想告訴大家的是請大家都不要做小偷,也請小偷自己好好反省反省,為什麼要去偷東西了?就算自己偷了東西看見失主摔倒也去應該扶一把,至少不能一錯再錯了,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更多,自己更難受,大家都不好受,那麼小偷肯定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以上純屬我個人觀點,網友們的意見又會是怎樣的呢?可以在評論區發言討論。

我是六年級學生,請網友點評加關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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