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0 拆遷補償標準早已定好,被拆遷人還有反對的機會嗎?

提到拆遷補償談判技巧,很多被拆遷人朋友反映,自己遇到的拆遷方根本沒有和自己協商談判的意思,完全是單方面決定了補償條件後要求自己無條件服從安排。

拆遷方對此說的有板有眼的,先是強調政策,再是拿出徵補方案的補償標準,最後再加上一句周圍的街坊鄰居都是這麼籤的,不少被拆遷人聽得雲裡霧裡,開始相信拆遷方的話術。

這時對方再添上一把“火”,告訴被拆遷人朋友,現在簽字搬遷能拿到萬元甚至數萬元的早籤獎勵,許多被拆遷人就這樣淪陷,還沒正式開始談條件就已經迷迷糊糊地在拆遷協議上籤了字。

那麼“拆遷補償標準早已定好,被拆遷人只能聽從拆遷方的安排”,這樣的說法是真的嗎?被拆遷人認為拆遷方給出的補償數額太少,還有提出反對意見的機會嗎?京尚拆遷律師今天就為大家解開這個疑問。

首先,補償政策不是統一確定的,也不能損害被拆遷人權益

拆遷補償標準早已定好,被拆遷人還有反對的機會嗎?

實踐中並沒有全國統一的補償政策,明確規定出拆遷補償究竟應該是多少。現行《土地管理法》中對土地徵收補償標準也僅給出了一個具有彈性的、與被徵收土地的具體年產值有關的計算標準。對於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以及徵收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但同時《土地管理法》也在規定中明確,保障“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是最基本的原則,在根據前款規定不能滿足這一底線的情況下,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增加安置補助費;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簡而言之,國家並沒有規定明確統一的補償標準,因此拆遷方如果告訴你國家政策就是這麼規定的,很可能是在忽悠你;而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具體的規章確定補償標準時,也不能違背不使被徵收人原有居住生活水平下降這一基本原則。

其次,徵補方案不是拆遷方自己說了算的。

拆遷補償標準早已定好,被拆遷人還有反對的機會嗎?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中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則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也就是說,徵補方案並不是徵收方單方制定好就可以直接施行的,不但要經過市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論證審批,還要在正式實施前向被徵收人公佈,徵求被徵收人的修改意見進行修改調整,最終才能夠確認。徵收方未及時公告徵補方案,或忽視被徵收人的意見權和異議權的,被徵收人有權拒絕簽字搬遷,也可以通過法律賦予的救濟權利主張自己的異議。

京尚拆遷律師提醒各位被拆遷人朋友,徵地拆遷過程中一定要對相關公告提起重視,積極主動行使自己的意見權和聽證救濟權利。儘管法律規定對行政機關提出了主動公告和在公告中明確告知被拆遷人主張異議的救濟途徑的職責要求,但實踐中徵收方有時會為了逃避“麻煩”而怠職,這時就需要被拆遷人朋友自己從更多渠道瞭解自己的權利,並主動行使自己的權利。

最後,拆遷補償數額的確定需要經過雙方協商。

拆遷補償標準早已定好,被拆遷人還有反對的機會嗎?

補償協議並非是由徵收方單方製作並由被拆遷人簽字確認的文件,而是一份經過雙方協商約定訂立的合同,在協商簽約過程中,徵收方與被徵收人是平等主體,而非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就有明確規定,徵收雙方要依照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也就是說,對於協議的簽訂,在未達成雙方一致意見的情況下,被拆遷人有權拒絕簽字,對最終補償條件的確定,被拆遷人有權提出自己的訴求和條件,在合法範圍內爭取更高補償。

最後,京尚拆遷律師想說的是,拆遷補償標準並不是拆遷方單方決定的,拆遷補償數額的最終確定也有嚴格的法律和事實依據,並不是拆遷方可以任意壓低的。

如果有被拆遷人朋友遇到了拆遷方單方決定補償數額拒絕與被拆遷人進行協商的,或認為補償數額不合理的,可以拒絕簽字,並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在合法前提下為自己爭取更高的補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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