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30 紅領巾印廣告,侮辱革命先烈,以公民的名義起訴萬達

紅領巾印廣告,侮辱革命先烈,以公民的名義起訴萬達

近日,山東省菏澤市開發區丹陽路小學向小學生們發放的紅領巾上,竟然印有“菏澤萬達廣場 ”廣告。

據報道,印有廣告的紅領巾,是當地進行交通安全進校園活動發放的。9月25日下午的活動,共向丹陽路小學三年級學生髮放了一百多條,當發現印有廣告後,目前已全部收回。

最終的結果,當事校長被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而涉事企業——萬達,解除菏澤萬達廣場總經理等3名主要責任人勞動關係,對其他8名相關責任人給予取消年終晉級資格和扣除崗位工資的處罰!

紅領巾不得做廣告,這是常識。因為紅領巾不是一塊普通的紅布,也不是一個普通的裝飾。全國少工委2005年印發的《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旗、隊徽和紅領巾、隊幹部標誌製作和使用的若干規定》早已寫明: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旗、隊徽和紅領巾、隊幹部標誌及其圖案不得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以及商業活動。

在紅領巾上打廣告,是對革命先烈的公然挑釁,也對有有關法律法規的公然挑戰。針對褻瀆先烈的行為,我們必須予以堅決回擊,捍衛先烈尊嚴。

紅領巾印廣告,侮辱革命先烈,以公民的名義起訴萬達

出現這樣狀況,並非偶然。因為,最近,一系列褻瀆先烈的行為,均在上演。

就在媒體披露紅領巾上印廣告的前一天,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篡改葉挺烈士《囚歌》,涉嫌名譽侵權案已經錘落,法院一審認定,原告起訴名譽侵權成立,當庭判處被告在國家新聞媒體上予以公開道歉,消除其侵權行為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並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

葉挺烈士《囚歌》是這麼寫的——“為人進出的門緊鎖著,為狗爬出的洞敞開著,一個聲音高叫著,爬出來吧,給你自由!”,但侵權方則將其篡改了“為人進出的門緊鎖著!為狗爬出的洞敞開著!一個聲音高叫著!爬出來吧!無痛人流!”據當事方說,是想通過反諷的方式針對當時不少媒體報道的“小學教材中植入醫院廣告”這一不良社會現象進行評論,明確反對小學教材中無序植入廣告。這初衷雖好,卻屬無底線的篡改,觸及了社會公眾的底線,更褻瀆了烈士大無畏的革命精神,損害了烈士的名譽。所以,烈士的近親屬才提起訴訟。

同樣,一家公司通過官微與發佈侮辱邱少雲烈士的言論的某微博賬號互動,在短時間內被大量轉發並受到廣大網友的批評。這一互動營銷,被邱少雲烈士之弟邱少華提起訴訟,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公開發布賠禮道歉公告、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同時判處二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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醜化先烈的行為,不僅會腐蝕國家記憶,還會破壞民族和社會的精神價值。如果一個國家的英雄人物被肆意毀謗,那這個國家的整體歷史也將在被懷疑和扭曲中走向虛無。

往往,侵害方不僅僅有個人,還有商業組織。 商業組織創新營銷無可厚非,但任何營銷方式都不應背離社會公序良俗和國家民族情感。一味追求“眼球經濟”,也會傷害其自身的商業價值和品牌形象。

紅領巾是紅旗的一角,而紅旗則是革命先烈的血染成的,用生命換來的。紅領巾與葉挺、邱少雲不同,後者有明確的近親屬,但維護革命先烈不受侮辱是公民的責任。我們是否可以以公民的名義,起訴菏澤萬達,維護先烈聲譽?

我國《國旗法》第十八條規定,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其第十九條更是明確,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在紅領巾上印廣告的行為,是否也可以比照國旗法對有關當事人以處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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