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醫院應未提前告知患者手術危害性,並且術後後遺症嚴重,醫院說無法診治,醫院該承擔什麼責任?

馬建軍148523410


我作為廣東省及廣州市醫療事故鑑定專家,建議您去醫調委解決。如果對調解不滿意,也可以去法院起訴。因為對醫療糾紛的處理,一定要看病歷原始資料,也要聽醫患雙方的陳述,您提供的這些資料並不能判斷誰對誰錯。

治療效果不滿意,是醫護人員和患者及家屬非常不願意看到的,我們共同的敵人是疾病。作為醫護人員,是特別不願意出現這樣的情況的!但是醫護人員參與了您的治療,他肯定就對您負有責任,但是說對於這個不良的後果,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就必須有相應的仲裁機構來仲裁。

希望天下的人都健康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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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繼勇醫生


在醫療活動中,醫療行為的實施者負有兩項基本義務:

一、詳盡告知患者手術及特殊治療的風險並徵得患者對該治療手段得同意;

醫療機構在違反基本義務時,應當承擔相應得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一條 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第二十六條 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3)《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16修訂)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一號法律資訊


在醫院工作這麼久,其實這個是很少見的,一般手術前醫生都會把常見的後遺症,可能出現的風險都會跟患者說明的,簽字的。現在就是在於你出現的症狀是不是常見的,而且你出現的後遺症是不是由於手術必然導致的,要根據綜合因素!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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