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對於河南省魯山縣檢查院接連調解解決強姦案,你們怎麼看?

不老的老男孩6688


河南魯山縣人民檢察院,近期呈辦了兩起未成年犯罪案件,先是一起強姦案,後是一起殺人案,皆以法外開恩的形式,就那麼草率地解決了,讓很多人大吃一驚,如此調解辦案會起到什麼樣的社會示範效應呢?恐怕這種效應就是讓更多未成年更無視或藐視法律的存在與威嚴,因為他們可以有恃無恐地以自己未成年為理由,並把魯山縣人民檢察院所辦這兩起案件做為參照系!

兩起案件在社會上引起了很大的轟動,且先看魯山縣人民檢察院官微發表的《魯山一初中生犯錯 檢察官介入下雙方冰釋前嫌》一文,稍有法律常識的人恐怕都能看出題目中的問題,明明是犯罪行為,卻說成是犯錯行為,一字之差,就讓莊嚴的法律被曲解了。這不是拿法律當兒戲的行為嗎?再看後面“冰釋前嫌”一詞,這更像是小孩兒過家家,打打鬧鬧,最後和解了之。可這不是嘻笑打鬧啊,檢察官先生們,這是嚴肅的涉法問題。

再看另一起未年人殺人案,魯山某高中高一學生,該案系因校園欺凌而引發的故意殺人案。魯山縣人民檢察院從提起公訴到收到法院判決僅用了18天時間,最終法院採取了該院提出緩刑的建議,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如此神速讓人感覺到不可思議,到底是什麼因素促使案件推進如此之快呢?相信有關部門會在強烈的社會關注之下介入調查。

法不是兒戲,涉法問題更需要嚴肅對待。尤其是對未成年案件的處理,必須要加大懲治的力度,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遏制未成年違法犯罪現象的不斷攀升。


寒石冷月


魯山檢察院知法犯法。

《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278條規定: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檢察院可以主持刑事和解,但刑訴法同時對於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做了明確規定,強姦案這種嚴重侵犯人身權的暴力犯罪不在刑訴法277條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的範圍內,也不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別保護之列。

  如果檢察院按照自己的規定,對達到自己所提出的幾點所謂“和解”要求的刑事案件不提起訴訟或變更強制措施實際上無形之中擴大了自身的職權,未審先判,規避了法院的職權。

如果強姦、殺人這類嚴重的暴力犯罪適用和解程序,一方面與和解制度設立的初衷相悖,另一方面也有放縱犯罪之嫌。公權具有不可讓渡性,該亮劍時要果斷亮劍,方可懲惡揚善。至於未成年人從輕和減輕刑罰的法定情節,這是另一個問題,檢察院可給出從輕減輕的量刑建議,最終由法院裁判。


爾灣黃島主


如果已經立案並事實清楚的強姦和故意殺人案,兩起都必須獲罪。刑事犯罪哪裡有“握手言和”的道理?把國家法律至於何地?。

這不但是防止施害者沒有受到應有懲戒會繼續犯罪,並且是為了對他人起到警示作用,不但要接受法律懲處,並且都應該從重處罰。就算你情我願,告上法院,就要按照法律辦事。就要為拿法律當兒戲付出代價。

魯山檢查院能利用掌握在手裡的權力,使案件得出大眾無法理解的結果,這就很有問題,這是要把社會道德和法度引向何處?是否想到誤導會給社會造成什麼樣的惡果?

這兩個案件在網民的關注下,很可能出現最後由法院判罪的結果。但如果沒有輿情,這兩個案子現在已經報導出的結果,肯定是最終結果。檢查機關人員沒貪贓收錢的推斷的可能性確實比較大,但“錦旗”的相關信息怎麼都不可以忽略。在最近的政績活動中,那可是鋪向仕途的紅地毯啊!是自願送還是索要就不得而知了,性質可也就完全不同了。這個問題,上級部門必須徹底清查,能給人民一個有說服力的答案。

如果為了自己的仕途,做瀆職和踐踏道德底線的事,這個可是嚴重犯罪,必須嚴肅處理。


東成居士


這兩宗案件的調解處理給人的總體感覺,將未成年人保護過於放大,而忽略了案件本身的輕重程度。最關鍵的一點,兩起案件的兩個犯罪嫌疑人均已達到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況且,兩起案件都屬於嚴重刑事案件,貌似均不在適合被調解案件的範圍之內。

被調解和解的故意殺人案發生在魯山縣某高中,嫌犯和被害人均為高一學生,是一起因校園欺凌而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魯山縣未檢幹警對雙方進行心理疏導和心理干預,積極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將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協調教育單位將李某轉入另一所高中就讀。

案件審理過程中,未檢提出緩刑的量刑建議,被採納,最終,故意殺人犯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犯故意殺人罪,情節嚴重的,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剝奪了他人生命權利的,一般起點判刑都在十年以上,只有特殊情況才可以減刑。該案雖然罪犯是未成年人,有被減刑的可能。但被害人也是未成年人,殺害未成年人,是要加重處罰的。

而魯山未檢調解和解的這起故意殺人案件,還被評為了“河南省未檢十大精品案件”。

此類案件的調解,帶給民眾的感覺是最大限度的保護了未成年的侵害方的權益,而對於被害一方權益的維護,相比之下似乎略顯失衡。

這種處理案件的事例帶來的最大影響,可能使得未成年人對犯罪受罰產生錯誤的認知,使他們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限度產生錯誤的認知,有可能導致未成年人犯罪增多。這些不利影響應該引起注意。

大家對這類案件的調解處理有什麼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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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關於這起案件:首先,犯罪嫌疑人未滿16歲。其次,前因是因為犯罪嫌疑人先被校園欺凌所引發的。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受害人脖子被刺中一刀,經法醫鑑定僅構成輕傷,也就是說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綜上幾個原因才有的判三緩三這個判決結果的出現。


平頂山政法


強姦案刑事犯罪都能冰釋前嫌,法律怎麼學的?收了多少錢啊?


訊貓


對未成年人犯法的保護,應該僅限於輕微犯罪,對此我不懂法律的準確用詞。但犯了強姦殺人之類的罪行,絕不應適用!這樣的未成年就應參照成年人判刑,只有這樣才能對部分熊孩子家長引起重視。每個曾經的熊孩子背後都有一個甚至幾個熊家長


咚咚的小幸福1


表面看起來,魯山檢察官做了件好事,換救了違法犯罪的少年,但負面效應遠遠超出了案件的本身。在當今社會狀況下,少年犯罪已成了不可忽視的一個嚴重問題,許多不良少年犯罪許多程度上並非出於無知和衝動,普遍性成熟較早的少年,他們在犯罪的時候都明知現行的法律規不會讓他們承擔嚴重的後果所以才大膽實施犯罪行為。魯山檢察官這樣處理案件,雖可能挽救了一個少年,但助長了更多犯罪少年的囂張氣焰,讓他們覺得犯罪甚至殺人都可以協調,都可以用金錢賠償等方式可以解決,加之許多少年犯罪都是家庭條件優越,父母過份弱愛所造成的結果,因此這樣的處理方式也讓這些孩子的家長不以為然,他們會更加覺得:沒事孩子,我們會幫你擺平的。這樣的後果不堪設想啊!


麥田守望者二十一克


這件事發生,確實給人們提了一個新的考題,在歷來的案件中,強姦案是人們最關心的案件,與搶劫,殺人,放火等刑事案件有同等的概念和思維。強姦案也是人們最痛恨的案件之一,強姦二字也是人們最不想聽到的二字,因為人們固有思維還是保守的,強姦牽涉到道德和人品的聯繫,給人們的反感也是相當強烈的,所以人們關注也是挺高的。我不熟悉法律程序,我就不發表建議,交給法官去評判。我只想說人們對強姦案件的敏感度,這裡存在一個道德,品德的差意,人們對強姦案理解為人品差,素質低下,而且受害者是弱小的女人,起了同情,憐憫之心,大有保護弱者之勢,並且強姦二字帶有骯髒之意,人們也就最痛恨這樣的案件發生,在人們的記憶中,強姦案也是重案,大案,要案,但在本案中似乎顯得不那麼重要了,所以偏離了人們的預期,超乎了人們的想象,脫離了人們對強姦案的理解,所以反應強烈。


德隴隨感


魯山檢察院只是按程序起了調解作用,就沾沾自喜,還官微發表低級言論,有失檢察的嚴肅性,嚴重褻瀆法律的威嚴!不管受害人及其家屬是出於何種原因接收調解,關鍵是受害人的創傷無法彌補。最主要的是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害性仍然沒有解除,公檢法機關應該持續進行嚴格的風險評估後,在此期間應暫時讓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在家自省並接受嚴密監管,而不是放任其去其他學校繼續就讀,創造再犯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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