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2 網友人肉曝光高鐵佔座男子個人信息,這種做法合法嗎?

網友人肉曝光高鐵佔座男子個人信息,這種做法合法嗎?

8月21日,有網友發帖反映,在開往北京南站的G334次列車上,遇到一名男乘客霸佔靠窗的座位,不肯坐自己的座位。被霸佔座位的女士勸他時,該男乘客回應稱“誰規定一定要按號入座?要麼你自己站著,要麼去坐我那個座位,要麼自己去餐車坐”。隨後,該男子身份證號、手機號、微信、家庭住址等都被陸續曝光,有網友疑問,怎麼看網友用人肉來“懲罰”他行為的做法?

這個事,最讓人著急的其實不是這個佔座男,而是列車員們的苦勸和無計可施,讓規則和私權的顏面掃地。最開始列車員和乘警介入,除了勸說就真的無計可施嗎?佔座行為很明顯侵害了那個女孩的利益,為什麼管理部門,經營者就只能乾瞪眼?

第一,該佔座男子自己本身就屬於違法違規行為,擾亂公共交通運輸秩序,同時還侵犯了該座位原女生乘客的利益,被佔座的女生可以向男子索賠;

第二,人肉他的網友,並不構成相關犯罪,因為從信息數量上講,情節沒有達到刑事立案追訴的標準;

第三,人肉他的網友可能構成民事侵權,但是對於這種“懲惡揚善”的輕微民事侵權行為,法官會支持賠償多少,很難說。

具體如下:

1.首先說明一點,該佔座男子本身的行為就涉嫌違法。

在公共交工具上擾亂秩序,可能要受到治安處罰,如行政拘留或罰款。同時,還侵害了座位原乘客那位女士的利益,受損乘客有權向其提出賠償。

根據2018年5月1日中國鐵路總公司等頒佈了《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 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規定了七種行為會在180天內被限制乘坐火車,分別是:

  • 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且危及鐵路安全、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
  • 在動車組列車上吸菸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菸區域吸菸;
  • 倒賣車票、制販假票;
  • 冒用優惠(待)身份證件、使用偽造和無效優惠(待)身份證件購票乘車;
  • 持偽造、過期等無效車票或冒用掛失補車票乘車;
  • 無票乘車、越站(席)乘車且拒不補票;
  •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應予以行政處罰的行為。

這個案件中,我們重點看第一條和第七條,即如果乘車人“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且危及鐵路安全、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或者因為乘車中的不當行為受到了相應行政處罰,鐵路部門就可以對其採取180天的拉黑措施。

網友人肉曝光高鐵佔座男子個人信息,這種做法合法嗎?

是否適用第一條?

該男子佔座的行為,可以列為“擾亂交通運輸秩序”

高鐵佔座男子的行為,表面上和上面規定的第1條最接近,就是“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且危及鐵路安全、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可能你要問,這位高鐵佔座男子的行為雖然很可惡,但是並沒有危及鐵路安全。這裡要注意的是,該條文的意思是,如果乘客擾亂鐵路站點和車輛運輸秩序,同時有危及鐵路安全或者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結果之一的,都可以被列入180天禁乘黑名單。

是否適用第七條?

如果要適用第七條

該男子的行為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另外,該男子的行為可能還涉嫌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

“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公安機關依法可以對其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如果該男子被行政處罰,也可以將其列入黑名單

如果高鐵佔座男子的行為,被鐵路公安部門處罰,則意味著他受到了行政處罰。那麼就符合拉黑條款的第七條,“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應予以行政處罰的行為”,鐵路部門可以對其採取180天限乘措施。

該類信用記錄會被保存5年

鐵路旅客信用信息記錄保存期限為5年,鐵路部門將嚴格按規定向國家、地方相關部門和有關征信機構提供。

2.刑事上,人肉者應該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刑法上,有個罪名,叫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那本案中人肉該佔座男子的網友是否構成該罪呢?

首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網絡途徑或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信息的,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但是,重點來了,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最低要求達到“情節嚴重”的情況。

什麼是“情節嚴重”呢?

這裡所說的情節嚴重,一般是指達到一定的數量標準,同時基於不同類型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程度,相關法律法規分別設置了“五十條以上”“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的入罪標準,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比如徵信信息、財產信息等高度敏感信息,50條以上就是犯罪;或者提供開房信息、通信記錄達到500條以上的;登錄網頁信息等則是5000千條以上、或者獲利達到5000元以上的,或者將提供給他人用於犯罪。具體可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總共列舉了十種情形。(見文末)

但是從本案目前來看,佔座男子目前被人肉出來的個人信息就是其身份證號,姓名,工作單位等,總數達不到情節嚴重的標準,也沒有被利用來犯罪等,因此,人肉網友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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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上,人肉者屬於侵犯他人隱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可知,利用網絡信息獲取並傳播他人個人信息的,比如工作單位,身份證號,姓名等,構成侵犯他人隱私權,權利人,也就是這個山東男子可以向侵權人主張賠償。 但如果他不起訴,人肉網友就不用負責。

但是,從目前來看,該名佔座男子的行為很明顯是違背社會公德,並且涉嫌違反治安管理條例,擾亂公共交通運輸秩序,社會影響惡劣,網友對其個人信息進行人肉,更多的目的是出於義憤,是對乘警,乘務員對佔座男子行為“無計可施”的反擊,在這種前提下,即便起訴,該男子能否獲賠,能獲賠多少,法官支持多少,都不好說。

另外,對於這種行為,鐵路總公司可以發起一項打擊佔座基金,對相關因為人肉被起訴的網友和受損害乘客提供訴訟資金幫助,號召鐵路總公司和熱心網友捐助律師費和訴訟費用,向該男子發起侵權訴訟,或者反訴,最大限度的遏制這種不道德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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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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