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3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235號

《內蒙古自治區稅收保障辦法》已經2018年7月3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布小林

2018年8月31日

內蒙古自治區稅收保障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保障稅收收入,維護公平的稅收環境,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稅收管理、稅收協助、稅收服務、稅收監督等稅收保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稅收保障協調機制。

稅收保障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

第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稅收保障的綜合協調工作。各級稅務機關負責稅收保障的具體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稅收保障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稅收保障工作。

第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自治區設立法人企業,鼓勵中央企業和其他省(區、市)企業在內蒙古的分支機構變更為獨立法人,實行稅收屬地化管理。

第六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涉及稅收管理的,應當徵求本級稅務機關的意見。

第七條減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應當依法、科學、合理,對減免規模和預期要達到的效果應當進行測算、評估,避免稅收優惠的隨意性和盲目性。

第八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收信用體系建設,依法、公正、公開地開展納稅人信用評價工作,評價結果按照規定及時公佈。

稅務機關應當對誠信納稅的納稅人,在資料報送、發票領用、出口退稅等方面依法提供便利,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名錄定期予以公告。

第九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全區綜合治稅信息平臺,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實現涉稅信息的交換和共享。

第十條涉稅信息實行目錄管理。

涉稅信息目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稅務機關制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涉稅信息目錄,按照與財政部門、稅務機關約定的方式和時間,將本部門或者本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掌握的涉稅信息準確、完整地報送至綜合治稅信息平臺。

第十二條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將收集、交換、使用和保管的納稅人涉稅信息用於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對涉稅信息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因履行稅收徵收管理職責,需要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設立、變更、轉讓登記時,對不能提供稅務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出具的完稅憑證或者稅收證明的,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稅務機關依法查封不動產需要其協助執行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存款賬戶和稅收違法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等相關信息、實施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的,金融機構應當協助配合。

第十六條稅務機關依法向產生涉稅信息的公共企業事業單位調查第三方納稅人涉稅信息時,公共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七條舉辦商業性演出、會展、商貿交流等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在訂立合同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和收入分配方案報送活動舉辦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並依法代扣代繳稅款。

第十八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第十九條國家機關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涉嫌稅收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查處,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應當與各級人民法院建立協作配合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企業破產清算時,稅務機關可以請求其依法協助徵繳稅款,做好稅收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條稅務機關應當創新服務方式,改善辦稅服務設施,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優化辦稅服務程序,降低納稅人辦稅成本。

第二十二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納稅爭議投訴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化解稅務機關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的納稅爭議。

第二十三條稅務機關應當主動接受納稅人、新聞媒體和人民群眾對稅收執法的評議和監督,及時反饋改進措施和結果。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因不可抗力未及時、準確、完整傳遞涉稅信息或者未履行其他稅收協助義務,造成稅收損失的;

(二)對稅收徵收管理信息未依法履行保密義務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由稅務機關征收的非稅收入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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