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9 將樂縣人民法院依法打擊拒執犯罪 鄒某拒不執行判決自訴案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2日,福建省將樂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將樂法院)(2014)將民初字第164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鄒某平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沈某借款本金125萬元。判決生效後,鄒某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2017 年5 月3 日,沈某向法院申請執行。同年5月13日,將樂法院向鄒某平發出執行通知書。2017年9月,鄒某將其名下位於福建省泰寧縣杉城鎮松光坊22幢的房產出售,所得價款除支付銀行抵押貸款等,剩餘款計138049.53元存入鄒某自己的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賬戶中,並將135000元轉入案外人李某的銀行卡,未履行將樂法院(2014)將民初字第1642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將該款項支付給債權人沈某。2017年11月8日,將樂法院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公安機關以本案符合自訴條件為由不予立案。2017年11月9日,沈某向將樂法院提起自訴,審理過程中,鄒某支付沈某140000元,並與沈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將樂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鄒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將樂縣人民法院依法打擊拒執犯罪 鄒某拒不執行判決自訴案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鄒某出售其名下房產,雖歸還了銀行抵押貸款,卻將剩餘款項轉移、隱藏,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人民法院將其犯罪線索依法移交公安機關偵查,公安機關認為案件事實清楚,符合自訴條件不予立案。之後,債權人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通過自訴程序,不但實現快速、精準打擊拒執罪的目的,有效懲治犯罪,而且經執行和解程序,鄒某得到諒解,被判處緩刑,從而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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