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是誰,讓精神病人自由行動,如果出了問題,誰該承擔責任?

非常簡單2019


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一般是其直系近親屬。

《民法總則》第2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親屬;(4)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這裡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一般而言就是指精神病患者,當然還包括了先天性智力低下、阿爾茨海默症患者、“植物人”等情況。

至於讓精神病人自由行動的責任問題,則要根據事發時精神病人的精神狀態而定。一般而言,如果事發時精神病人能夠正確判斷、識別自己的行為(即處於間歇性精神病的非發病期),則其相當於完全行為能力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責任要由行為人自行承擔;如果事發時精神病人不能正確判斷、識別自己的行為,則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責任應由其監護人來承擔。

另外,即便是處於發病期間造成他人損害涉嫌犯罪的,精神病人雖然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也應該根據《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強制入院治療。

事實上,由於間歇性精神病人的發病期具有不可控性,為慎重起見,除非經醫學診斷證明病情已經痊癒,否則哪怕是病情已經得到有效控制的精神病人,監護人也不應讓其完全自由行動。


冷炎


🈶️條件的(能交費)都長期住在精神病院內、沒有什麼自由,基本上一直住到死。🔟年20年甚至更長。精神病醫疔負擔佔疾病總負擔首位、還會飆升。

精神病親屬2⃣️4⃣️小時監護也不現實。

精神病傷人的、家裡人精神上也有些問題。躲著點兒為好或是大家一齊上才能制住精神病。


精分親屬


未成年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為父母,成年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為配偶,以上都沒有的話由除以上之外的近親屬,如果再沒有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如果真的出了事,先看誰的責任,按承擔責任的份額由監護人承擔,如果是符合犯罪的該當性則要由檢察院申請進行強制醫療,回答的太籠統,希望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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