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一起喝酒後,一人出事,其他人要負責任嗎?

東友律師團


法官提醒,強迫性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酒、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酒後駕車未勸阻致損害發生四種情形同飲者要承擔責任。


@視覺中國

案例:酒友意外溺水身亡 一同赴宴的3人被判賠償50.9萬元

小胡是一名酒品銷售員,榮某是一家商品批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某及唐某是該公司的業務推銷員。小胡與楊某系男女朋友關係,2015年6月17日下午,唐某駕車帶著兩人一起前往榮某位於白雲區太和的公司查看酒品,並由榮某招待在該公司用晚餐。

期間,四人飲用了紅酒和洋酒,後因喝酒問題榮某與小胡發生爭執,小胡不慎將手臂劃傷並跑下樓,其餘三人陸續下樓尋找小胡未果後報警。派出所民警到場後接著尋找小胡,但未發現小胡身影。19日早上,在該公司附近的池塘中發現小胡的屍體。

7月2日,廣州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化驗檢驗報告》證實,小胡胸腔積液及胃內容均檢出乙醇,其含量分別達703.1毫克/100毫升、1531.0毫克/100克。7月5日,司法鑑定中心出具《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意見書》,認為死者小胡系溺水死亡。

小胡的父母悲痛欲絕,訴至法院要求當天在場飲酒的三人承擔責任。小胡父母認為,飲酒時發生口角進而肢體衝突導致小胡受傷,小胡隨後下樓逃奔,其餘三人相繼跟出。小胡從一樓大門跑出直奔農莊小院鐵門,因鐵門已鎖未能打開,遂折返至隔壁樓房前的水泥地坪右前端處。按照榮某、唐某、楊某的陳述是“小胡失蹤了,沒辦法找到他”。第三天凌晨,小胡的屍體在該“農莊”的池塘浮起。

三被告邀請小胡前往該公司參觀、洽談業務,應盡審慎注意義務,三被告在酒席間與小胡發生爭執,導致小胡受傷,後追趕行為及施救不力導致小胡溺水身亡,故應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損失共計95.2萬元。

被告榮某未到庭陳述意見,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被告唐某、楊某辯稱,小胡的死亡系意外事件,而非責任事故,自身已盡救助義務,且小胡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喝酒行為不存在危險性,故原告要求承擔主要責任於法無據。

法院:酒後爭執未跟隨給予必要照顧 同飲者要擔責

白雲區法院審理認為,小胡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小胡死前曾大量飲酒,對自身行為控制能力及周圍事物、環境的認知能力會減弱,但並不能因此免除其自身責任,且小胡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盡謹慎注意義務溺亡,其自身的過錯是導致事件發生的直接原因,對此應承擔主要責任。

其次,榮某應對小胡的溺亡承擔一定的責任。榮某作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餐飲的邀請者、提供者,熟知周圍環境,與小胡發生爭執後未及時跟隨給予必要的扶助和照顧,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其過錯行為與人身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因果關係,應對小胡的溺亡承擔一定的責任。

再次,唐某、楊某應在所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範圍內承擔責任。唐某、楊某與小胡一同前往該公司飲酒,具有安全護送的義務,其在明知小胡醉酒的情況下,仍目睹小胡下樓,未盡到必要的照顧和護送義務,因此被告唐某、楊某在所應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範圍內存在一定的過錯。

法院綜合各自過錯責任與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力大小,被告榮某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被告唐某、楊某應各自承擔10%的賠償責任,小胡自行承擔60%的損失。判決3名被告共賠償50.9萬元,其中被告榮某賠償25.49萬元;被告唐某、楊某分別賠償12.75萬元。

提醒:四種情形同飲者需要擔責

強迫性勸酒:“你今天非喝不可,不喝就別想走!”在飲酒過程中,如酒友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故意灌酒、用話要挾對方、不喝就不依不饒等,出現意外導致死亡等損害後果的,酒友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酒:熟知對方身體狀況不可飲酒,仍然勸其喝酒,以致誘發疾病、導致死亡等損害後果的,酒友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對於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應預見到醉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在無人照顧的情況下存在危險,因此,若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不足以在合理的時間內讓其達到有人照顧的情況,此時若出現意外,酒友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酒後駕車未勸阻以致發生損害:明知對方酒後駕車而不加以勸阻的,一旦發生事故,酒友有可能會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對方不聽勸阻的情況下,酒友可以適當免責。

活動邀請者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共同飲酒人應合理預見共同飲酒期間或飲酒後不安全因素造成他人或自身的損害可能性,應當相互提醒、勸阻飲酒者。活動中的邀請者對於活動本身應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包括提醒、勸阻、通知以及扶助、照顧、護送義務。若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文/廣報全媒體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劉婭


大洋網


記住一句口頭禪:是朋友,別勸酒!我沒做律師以前就親身經歷過這類事情,幾個朋友一起參加另一個朋友的婚禮,婚宴上都喝了不少,結束後幾個朋友沒喝過癮,又單獨約了去KTV接著喝,喝到很晚才散場,結果一個朋友因為和媳婦生氣心情鬱悶,喝酒過量,獨自回家時失足溺亡,全城搜索一週後在新開挖的河道里找到了,通過監控分析是小便時滑入河溝內,隨後溺亡者的父母開始索要賠償,一起去KTV的朋友每人賠了三萬,其中我的一個好朋友因為是刑警隊的,是公務員身份,被對方父母訛詐了12萬元。一場酒,失去了朋友,損失了錢財,原來似親人的朋友父母也成了仇人,教訓可謂慘痛。

回到正題,一起喝酒的其他人有法律責任嗎?答案是不是必然都要負責任,但是具有以下四種行為的人,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首先,是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其次,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酒精過敏,正在服用頭孢等藥物,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的;

第三,是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一起喝酒的人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導致事故的;

最後,朋友酒後駕車,一起喝酒的人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離婚研究院


提起這個事,我心裡就發怵。那年,與好友一起小聚,我主持的,當時有一個大學的退休教授,當晚,由於投緣,都喝了不少白酒。席後,我們幾個送教授回家途中,他突然栽倒在地,我馬上叫了120,到醫院後,他在床上躺了一會就沒事了。最可氣的是,他說自己不能喝,可你們幾個非讓我喝。大家聽後,非常震驚,在席間,他從沒說過這樣的話,喝得開心著呢。通過這件事以後,我從不在酒桌上讓人酒了,有時候,別人讓聚,我也不參加,都用善意的謊言給搪塞了。我總在想,如果老教授那天萬一有個三長兩短,我們幾個將如何面對呢?


江湖一哥008


這個問題早就在悟空問答裡回答過。這裡只複製粘貼一下,略作修改。

這個問題適用民法上的過錯責任原則,不適用無過錯、公平責任原則。即一起喝酒的其他人有過錯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就得賠償。這裡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民事賠償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發生的概率不高。

同桌的人就是一杯酒不喝,仍然有可能出現如下四點過錯:

—、強迫性勸酒,如故意灌酒,或用語言要挾刺激對方喝酒,或者在對方已明顯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二、明知對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對方因患病等狀況不適合喝酒,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三、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四、明知其酒後仍慫恿其駕車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當然,酒後發生事故,除無民事或限制民事責任能力人外,主要責任始終在自身,即自身以外的責任人承擔次要民事責任。


老方同志


【案例】

2014年8月的一天晚上,正值夏季異常炎熱,各地的燒烤啤酒生意都十分紅火。老王應邀與朋友張某、李某在北京某飯館吃烤串、喝啤酒,解解暑氣。席間張某、李某不停對老王進行勸酒,在老王已有明顯醉意的情況下仍未停止。結果,老王當場喝得手腳發麻、知覺全無,第二天被家人發現猝死在家中。事後經法醫鑑定,老王死因為急性酒精中毒死亡。

事後,老王家人一紙訴狀將同桌飲酒的張某、李某告上法院,要求給付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40萬餘元。法院認為老王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中老王本人存在重大過錯,應自行承擔60%的責任,並依法判處張某、李某二人共同承擔40%的賠償責任。

【律師意見】

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勸酒人應當對飲酒人酒量和承受能力作出必要判斷,並給予飲酒人必要勸阻的注意義務。若未盡到該義務,造成飲酒人傷亡的,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組織者、勸酒者、同飲者均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然而,主要責任應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比例約為60-70%。組織者、同飲者、勸酒者承擔次要責任,為30-40%。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當酒友惡意勸酒,明知飲酒過量會致命仍惡意勸酒不止,造成人員傷亡的,除了要承擔民事責任之外,甚至不排除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性。

那麼什麼情況下,酒友要承擔法律責任呢?律師為您總結四點:

一、強迫性勸酒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或明知對方身體有疾病,對方已經明確表示身體不適的情況下仍勸對方飲酒者,要承擔由勸酒引起的一切責任;

二、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

明知對方喝醉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在無人照顧的情況下存在危險,清醒酒友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醉酒者一旦出事清醒者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酒後駕車、洗澡、劇烈運動未勸阻

對於醉酒的酒友其他人應當勸阻其不得駕車,如果未加勸阻則就有可能承擔由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四、宴會的主人應當確保參加宴會的每個人的安全

醉酒者一旦出現意外事故,酒宴召集者就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東友律師團


不敢班門弄斧。首先聲明本人職業並非律師。

個人意見,發生此種情況,應看是屬於那類事故。是飲酒過量導至死亡,還是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這裡都涉及參與其中的人是否存在勸酒或對其勸阻的情節問題。如果參與者,沒有勸酒、拼酒行為,又履行了勸阻義務則無需擔責。請指正。


自由媒體作者


承擔責任的可能性比較大,具體要看事件的嚴重性如何,你在其中的負面作用程度


酒漢


必須得有。。


無問西東的我


我有一同學G,在我最困難的時候,我在人家住過三個月,其父母對我非常好,當時不知道如何報答人家。

後來,我們都成婚了。他原來在工廠上班,當一名銑工。他想開車,當時,我父親利用職權幫他調入一家運輸公司,開大車。不幸的是,幾年後,在大連普蘭店高速出了車禍,昏迷17天竟然活過來了。

由於車禍,後腦開瓢做了手術,牙床骨也斷了,被鑑定5級傷殘。後來這個企業破產了,他一直靠傷殘工資生存。但他身體好,還能打工。工資卡交給老婆,打工的錢自己花,主要是吸菸,喝酒,打個小麻將啥的支出。

受傷之後,思維明顯遲頓,說話語無倫次,想表達的東西總是來回繞圈子。特別是喝點酒後,更是興奮,說話雲山霧罩。

後來父親年老住院,我上班,忙沒時間,G同學每天陪父親打針。父親過世後,我給他買了一個手機,現在還用這個號。

因為這種特殊關係,我每年過年的初幾找一天,都把幾個要好的朋友請到家裡來喝一頓,每次,G都喝多。但有一年,G同學又喝多了,去衛生間沒掀開馬桶墊就方便了,墊子髒了。過後,妻子很不高興,我也挺無奈。

後來,每年的一聚,我就找個飯店,幾個人在一起。G同學酒後忘形,什麼話都敢說,惹得另兩個朋友要捎他。我說這不行,他有病,別跟他一般見識。這天他真的喝多了,走路都打晃了。他條件不好,別人都是打車來的,他騎自行車來的。別人陸續走了之後,他堅持要騎車回家。我想,路上要是摔了,對誰都不好。於是,我截了幾個出租車,司機一看他醉酒的樣子,找個藉口就走了。沒辦法,再截個車,我先坐上,他再進來,送他回的家。

到了他家,G夫人看他喝成這個樣子,就數落他喝酒的罪過。並且和我說,每次去你家喝酒,都喝多,前年回來,摔得臉都破了,回來還耍酒瘋。你看去年,把門玻璃都砸了。我真是和他過不下去了。

從那以後,我不再找G喝酒了。但每到過年的時候,G同學都給我打電話,說要來看我。我只好推託有事,等我有時間再找他。我不是不捨得百八十元錢的事,我是真控制不住他的酒量和情緒,萬一出現什麼危險,無論從法律上還是道義的感情上面,我總也躲不過這責任。


英漢微視


您好

朋友相聚,難免喝點小酒。但是,也因為聚會喝酒產生了許多意外事故,讓兩家人悲痛欲絕,深深自責。你知道和朋友喝酒應該注意什麼嗎?小編今天進行了簡單梳理,供大家瞭解、學習。

飲酒人之間應當承擔勸阻、相互保護、通知、協助、救助、救護、照顧和幫助等義務,發生以下4種情況,同飲者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了。

①是強迫性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或明知對方身體有疾病、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對方已經明確表示身體不適的情況下仍然勸對方飲酒者,要承擔由勸酒引起的相應責任;

②是明知對方喝醉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在無人照顧的情況下存在危險,清醒酒友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醉酒者一旦出事清醒者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是酒後駕車未勸阻,對於醉酒的酒友其他人應當勸阻其不得駕車,如果未加勸阻則就有可能承擔由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④是宴會的主人應當確保參加宴會的每個人的安全,醉酒者一旦出現意外事故,酒宴召集者就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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