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類別或殘疾等級發生變化的,本人提出申請,經批准殘聯同意,可到指定機構重新進行殘疾評定。
那麼,六類殘疾人的殘疾評定標準分別是什麼呢?
視力殘疾標準
視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
盲
一級盲: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
二級盲: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2,而低於0.05或視野半徑小於10度;
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5,而低於0.1。
二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1,而低於0.3。
注
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
2、如僅有一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不到或優於0.3,則不屬於視力殘疾範圍。
3、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應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以針孔境所測得的視力。
4、視野<5度或<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於盲。
聽力殘疾標準
聽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及言語聲(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辯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說交往兩類。
聽力殘疾的分級
級別 平均聽力損失(dBspL) 言語識別率(%)
一級 >90(好耳) <15
二級 71—90(好耳) 15—30
三級 61—70(好耳) 31—60
四級 51—60(好耳) 61—70
注
本標準適用於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聽力喪失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語殘疾標準
言語殘疾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
言語殘疾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不能進行正常言語交往兩類。
一級:只能簡單發音而言語能力完全喪失者;
二級:具有一定的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0—3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一級,但不能通過二級測試水平;
三級:具有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31—5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二級,但不能通過三級測試水平;
四級:具有發音能力,語言清晰度在51—7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三級,但不通過四級測試水平。
級別 語音清晰度(%) 言語表達能力
一級 <10% 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
二級 10—30% 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
三級 31—50% 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
四級 51—71% 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
注
本標準適用於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明確病因,經治療一年以不愈者。
智力殘疾標準
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適應行為障礙。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低下,智力發育成熟以後,由於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損傷和老年期的智力明顯衰退導致的痴呆。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和美國智力低下協會(AAMD)的智力殘疾的分級標準,按其智力商數(IQ)及社會適應行為來劃劃智力殘疾的等級。
智力水平 分級 IQ(智商)範圍* 適應行為水平
重度 一級 <20 極度缺陷
二級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級 35—49 中度缺陷
輕度 四級 50—69 輕度缺陷
注
1、*Wechsler兒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過某種智力量表測得的智齡和實際年齡的比,不同的智力測驗,有不同的IQ值,診斷的主要依據是社會適應行為。
肢體殘疾標準
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疾、畸形、麻痺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包括:腦癱(四肢癱、三肢癱、二肢癱、單肢癱);偏癱、脊髓疾病及損傷(四肢癱、截癱);小兒麻痺後遺症、後天性截肢、先天性截肢;先天性缺肢(短肢、肢體畸形、侏儒症);兩下肢不等長;脊柱畸形(駝背、側彎、強直);嚴重骨、關節、肌肉疾病和損傷;周圍神經疾病和損傷。
以殘疾者在無輔助器具幫助下,對日常生活生動的能力進行評價計分。
日常生活活動分為八項,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進餐、入廁、寫字。能實現一項算1分,實現困難算0.5分,不能實現的算0分,據此劃分三個等級。
1
重度(一級):宣傳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0—4分)。
1、四肢癱或嚴重三肢癱。
2、截癱、雙髖關節無主動活動能力。
3、嚴重偏癱,一側腳體功能全部喪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關節和踝關節以上)。
6、雙大腿或雙上臂截肢或缺肢。
7、雙上肢或三肢功能嚴重障礙。
2
中度(二級):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4.5—6分)
1、截癱、二肢癱或偏癱,殘肢有一定功能。
2、雙下肢膝關節以下或雙上肢肘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關節以上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上截肢或缺肢。
4、雙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
5、一肢功能嚴重障礙,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3
輕度(三級):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6.5—7.5分)。
1、一上肢肘關節以下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礙,二肢功能輕度障礙。
3、脊柱強直:駝背畸形大於70度;脊柱側凸大於45度。
4、雙下肢不等長大於5cm。
5、單側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餘四指截除或缺損。
6、侏儒症(身高不超過130cm的成人)
注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推動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雙下肢不等長,小於5cm。
4、小於70度駝背或小於45度的脊柱側凸。
精神殘疾標準
精神殘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同時導致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一定程度的障礙。
精神殘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應性精神障礙;
(3)腦器質性與軀體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礙;
(4)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精神障礙;
(5)兒童少年期精神障礙;
(6)其他精神障礙。
精神殘疾的分級:對於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應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評定精神殘疾的等級;
(1)重度(一級):五項評分中有三項或多於三項評為2分;
(2)中度(二級):五項評分中有一項或兩項評為2分;
(3)輕度(三級):五項評分中有兩項或多於兩項評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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