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是什麼?
用人單位是否有權隨意調換勞動者工作崗位?
針對相關話題,
“東勝發佈”聯繫到東勝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院長王瑞瓏,
為大家作專業解讀。
《勞動法》第1條規定:“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勞動合同法》第1條規定:“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在明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義務並重規範基礎上,又特別提出了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可以說,相對於《勞動法》來說,《勞動合同法》作了“有限度的讓步”。
簡單瞭解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之後,您是否有了基本的概念呢?那麼,在實踐中究竟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一起來看看吧!
Q
勞動者在應聘到一家用人單位時,有哪些知情權?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向勞動者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它情況。當然,用人單位也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Q
用人單位能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嗎?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它證件,用人單位如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此外,單位也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它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如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它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用人單位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Q
用人單位是否有權隨意調換勞動者工作崗位?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不能隨意變更勞動者的工作性質、崗位,更不能擅自將勞動者調換到其他用人單位工作。
Q
職工與用人單位以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現在才開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前的工齡是否作廢?
以前在本單位的工齡照樣累計計算,不能算作廢。
Q
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工作地點發生變更怎麼辦?
勞動地點是法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是勞動合同實際履行地,也是勞動爭議的管轄地。工作地點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用人單位應儘量提供相應的便捷措施以方便勞動者,如提供專車接送勞動者上下班等,而勞動者應對於用人單位的合理變更要求應給予儘可能的理解。如果卻因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如工作地點跨市區變更,而勞動者卻因諸多客觀因素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雙方無法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可按解除勞動合同處理,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
注意事項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係情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上述內容有沒有幫您解決存在已久的疑惑呢?在職場當中,無論我們處於哪個位置,都難免會產生各種各樣的勞動糾紛。這些糾紛的解決需要我們採取正確的方式!讓我們合理運用法律武器,正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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