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 刑事案件中,當事人及其家屬容易搞錯的四大要點!

刑事案件中,當事人及其家屬容易搞錯的四大要點!

刑事案件,對於大多數人來說都是比較陌生的。因為陌生,所以不瞭解。

由於刑事案件,大多都會涉及到坐牢的問題。

因此,當犯罪嫌疑人被關進派出所的時候,很多當事人就不淡定了,迫不及待地想做點什麼,可是由於不瞭解,做得越多,錯的也就越多。

也有一些家屬,在犯罪嫌疑人被關押之後,就以為差不多沒救了,然後就放棄治療了。

這裡,給大家提供一些家屬容易產生誤會的點,簡單解說一下。

希望對需要的人來說,能有所幫助。

刑事案件中,當事人及其家屬容易搞錯的四大要點!

第一,等案子到了法院,或者一審判決下來之後再請律師!

很多家屬以為犯罪嫌疑人被關押只是一個案件的開始而已,不著急請律師,請了也沒用。

因為案子最終還是要到法院的,等到了法院再請律師也還來得及。

更不靠譜的家屬則是認為,一審有沒有罪還不好說,到時候判下來如果真的有罪,再請律師也還來得及啊!判下來如果沒罪,那不是浪費了嗎?

其實,律師的辯護主要可以歸為兩點:無罪辯護;罪輕辯護。

一個刑事案件,如果問題不嚴重,很多時候是可以做無罪辯護的。

而無罪辯護往往在案件開始就應該著手準備了。這個時候,公安機關正在偵查案件,需要向當事人瞭解具體情況。很多當事人為了證明自己無罪,會拼命地向公安機關訴說自己的經歷。殊不知,說得越多,錯的越多。有些無關緊要的話沒有必要講,講了反而變成了對自己不利的證據。

如果有律師介入,效果就不一樣了,律師有相應的學識和經驗。哪些話說出來對當事人會有什麼樣的影響,他們心裡是有數的。所以哪些話該說,哪些話不該說,他們可以給當事人做一個很好的指導。

刑事案件中,當事人及其家屬容易搞錯的四大要點!

第二,公安有權決定當事人是否犯罪

很多家屬或者當事人對我國國家機關的職能不瞭解,誤以為公安機關也有權力決定當事人是否有罪。

因此,有些當事人為了討好公安機關,甚至會做出與事實不符的供述,最終導致前後筆錄不符,給自己挖了個大大的坑。

其實,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中,只負責偵查,查明案件的具體情形。至於定罪量刑,那是法院的事情。案件起訴到法院之後,真正起到主要作用的是法院,而不是公安機關,因為公安機關的任務已經結束了。

刑事案件中,當事人及其家屬容易搞錯的四大要點!

第三,找“關係”比找律師更重要

中國是個人情社會,很多人遇事的時候,不是想著花錢解決,而是找人情關係來處理。

一般的事情,也就算了。

可是刑事案件,可不能這麼隨意!一不小心,可是要鋃鐺入獄的。

請律師最好的階段是在案件開始的時候,這個時候律師介入,可以最清楚地瞭解整個案件情況,可以為當事人做一個全面的辯護計劃。在整個案件中,律師可以更容易地掌握主動權,從而把控整個案件。

家屬如果是在找關係失敗之後才要找律師,那就已經錯過了最佳的辯護時間,律師辦案就很容易陷入被動的局面,想要勝訴也會變得越來越難。

刑事案件中,當事人及其家屬容易搞錯的四大要點!

第四,偵查階段,律師的作用只是傳傳話,沒啥用

很多家屬認為,律師的作用只是在於他的身份而已,最多也就是進去傳傳話,噓寒問暖一下而已。

其實律師的作用,在前文已經有所描述,在案件開始的時候,律師的作用是很大的,可以為當事人制定更好的辯護策略。

此外,在偵查階段,律師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最好的階段是37天內,刑拘期(最短3天,最長30天),批准逮捕期(7天)。

一旦取保候審成功,當事人就可以不用關在看守所了,照樣可以住在家裡,這樣家裡人也可以放心很多。當然,不能隨便亂跑就是了。

再者說了,對於家屬而言,關在裡面的可是他們的親人,難道就真的不關心他們在裡面的生活狀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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