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寶雞市司法局副局長懟法官“不懂法”:程序違法 我忍無可忍

來源: 華商報 原題目:副局長懟法官“不懂法”:程序違法 我忍無可忍

近日,一篇署名陝西寶雞市司法局副局長曹長征的文章在網上傳播。文章批評寶雞市中院法官在辦理一起案件中出現多處程序違法。寶雞市中院表示,正在對相關問題進行核實。

兩公司合同糾紛打了8年官司

曹長征現任寶雞市委依法治市辦主任、寶雞市司法局副局長,2015年,他應新渭路社區黨組織請託,為寶雞市世華制粉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世華公司)提供法律援助,義務代理該公司與寶雞澤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澤潤公司)合同糾紛案。6月5日,他說:“該案法官屢屢程序違法,踐踏法律尊嚴,我實在忍無可忍。”

相關資料顯示,2006年至2008年,世華公司和澤潤公司簽訂協議,約定由世華公司將其位於渭工路55號的約10畝土地轉讓給澤潤公司,澤潤公司支付400多萬元轉讓金;澤潤公司以1500元每平方米的成本價向世華公司返還24套住宅和450平方米廠房,世華公司購房款在澤潤公司應付給世華公司的轉讓金中抵扣。2009年1月,澤潤公司向世華公司12名職工交付了預分的住宅。但在剩下的住宅和廠房交付過程中,雙方發生糾紛,官司一打就是8年多。

2010年5月,渭濱區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原被告均提出上訴,寶雞市中院發回重審;渭濱區法院重審後2011年9月作出民事裁定,駁回原告世華公司的起訴,原被告又提出上訴;寶雞市中院審理後裁定撤銷渭濱區法院民事裁定,指令渭濱區法院審理;渭濱區法院審理後2013年1月作出民事判決,原被告均提起上訴;2015年6月,寶雞市中院作出民事判決,世華公司提起上訴;2017年4月,省高院撤銷寶雞市中院民事判決,案件發回渭濱區法院重審;因管轄權問題,案件由寶雞市中院審理至今。

質疑法院屢屢程序違法

6月5日,曹長征稱,該案再審期間,法院屢屢程序違法,讓他產生了法官為啥不懂法的疑問。

疑問1:案件被無故拖延近五個月。

“省高院裁定書2017年4月中旬從西安發出,但渭濱區法院直到2017年9月7日才向世華公司發出開庭審理的傳票,原因未知。”

疑問2:主審法官逾期45天才送達裁定書。

“為防止澤潤公司轉移財產,世華公司於2017年12月12日向寶雞市中院遞交了財產保全申請書,中院於2017年12月17日作出民事裁定書,查封澤潤公司位於寶雞市大慶路的房產。按照法律規定,裁定書當庭要送達原被告雙方。但在我多次索要並向民二庭領導反映後,付法官才在逾期45天后將裁定書給了世華公司。他為什麼這樣做?”

疑問3:不按規定查封房產。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寶雞市中院應當對查封的澤潤公司房產貼封條、發公告。寶雞市中院做出裁定書至今已大半年了,卻一直沒做任何查封處理,放任被查封房產非法銷售。”

疑問4:對可疑證據拒絕調查。

“房產被查封后,澤潤公司於2017年12月向寶雞市中院遞交了《保全裁定異議書》,並附有31份《拆遷安置協議書》,提出這些被查封的房子是拆遷安置房,不應被查封。世華公司請求寶雞市中院對《拆遷安置協議》的真偽調查取證。但寶雞市中院對該合法請求至今沒有理睬。”

疑問5:迴避申請逾期不做裁定和超越審判期限。

“世華公司於今年2月6日向寶雞市中院遞交了《關於請求付某某法官迴避的申請》。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應當在3日內就是否迴避作出決定,但半年多過去了沒有任何答覆。另外,按照法律規定,本案重審的期限為6個月,即最晚應在2018年5月結案。但案件卻被擱置至今,寶雞市中院超越審判期限,程序嚴重違法。”

對這些疑問,寶雞市中院宣教處馮姓副處長表示,中院領導已過問,目前正在對案件審理情況進行詢問調查,涉事法官暫不便接受採訪,等核實完,會根據情況進行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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